請教8先生,SEC charged SFRC EB5

來源: 2017-02-08 03:37:25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請教8先生,我們現在舊金山區域中心,THOMAS HENDERSON,弄的7個項目215個投資人包括區域中心本身被SEC起訴詐騙挪用,2017年1月17日在北加州法院起訴的,SEC《起訴狀》來看,移民投資者在美國法下的地位是“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出資50萬美元的性質是投資購買有限合夥權益(LP Units),即證券投資,不是借款。我們39個人投資人所屬的呼叫中心三期 被SEC裁定為not operational。這樣我想請教的問題如下:

1. 我們呼叫中心三期有的人拿了臨時綠卡,有的人拿到I526批準件,還有10個在等待526批準中,基本上都是有一到兩年的等待期了。 我們這個沒有運行的項目和其他已經在運行的項目,是否有利益上的衝突,是否可以自己項目請律師來保證自己的從法院指派的receiver那裏得到有利於我們的分款利益,還是請一個律師團隊代表所有215個投資人的利益?請律師最大的作用是什麽?

2. receiver將會如何分置recoup回來的錢,每個項目shi一刀切還是不同損失不同比例?

3.我們的項目在拿回了資金以後,是否有可能換區域中心(或者換不同人來接手區域中心)保住我們的移民狀態?

4.我們的項目可否重組,但是還是保有優先日,哪些人可以保留優先日,還是都可以保留?

5.移民局將會如何判定我們的可行性?

 

非常感謝!!佩服您對大家無私的專業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