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準備打廣告, 律師說我在以前學校的TA經曆可以當作工作經曆來寫, 問題是: 我在學校的TA工作隻能算是 part-time, 所以一個星期隻能算工作 20小時; 這樣一來我的工作經曆隻有9個月,不到1年. 請問: 這種計算工作時間長短的方法正確麽?如果工作經曆隻有9個月的話, 廣告上怎麽寫好呢?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