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當時律師給我辦EB1b 140的時候,少交一個材料。 我以前在A大學做了3年AP,然後加入B大學做了2年AP的時候,遞交了EB1b 140的材料。 EB1b中,有3年工作經驗的要求。但是當時律師居然沒有提交我的A大學的工作經曆。 這是不是很嚴重的問題?怎麽補救?我還能要求律師把我A大學的工作經曆提交給USCIS 麽? 心急如火。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