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的第二個觀點不敢苟同

來源: 2013-07-29 21:18:04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老貓先生是不是放了太多的理性而忘了這個法製係統最基本的遊戲規則。  能讓人脫罪或入罪的是“證據”, 而且要是合法的證據。 事實是-在法製係統裏“事實”完全不重要。  沒有證據,就算是事實也無法入罪。 最大的實例就是 OJxx 案。

樓主隻是需要知道DA手上有多少的證據。 光憑鄰居那兩個人的片麵之詞,如果本人是陪審員的話就絕對不會考慮判你有罪,除非你女友提供match的證供。但如果鄰居和你女友都跑DA那邊指證你,而你又沒有有力的證人或證物來defeat他們的證供的話,恐怕陪審團會一致判定你有罪(就算事實是她自己摔倒)。

這就是遊戲規則-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