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並非不想多給妻子留點錢,因為我也清楚撫養孩子不容易。我們結婚11年,第8年時收入開始分開管理,我直到去年每年都給她稅前20%作為孩子撫養費。現在已經決定離婚了,我們婚後7年的共同財產我全部留給她,相當於我在第8年時淨身出戶。那10萬婚前財產中有2萬是我父母給的,我覺得要回這10萬是合情合理的。
不會通過法律手段要回,如果協商失敗,我打算從孩子撫養費中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