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貓和柃檬。一朋友,離婚進行時。結婚10年,兩個兒子。在CA.
雙方為財產打各有 律師燒銀子。10年女方沒有收入。男方也是一打工,沒cash有loan.
房子是男方婚前財產。女方要奪,未果。但房子在10年內的增值要分。
同情男方是苦哈哈打工,單親爸對小孩很盡心盡力。女方住進男友家,兩個兒子不管不問,都甩給男方了。還有點要剝光的意思。
問的是,男方管小孩,女方不管,在裁決上對男方有些利嗎?
女方在大陸有房有收租,實際上比男方經濟好。隻是拿不到證據,比如收的房租,沒辦法無奈和。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