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麵那個案例的審判已經讓我很不開心了。。。。
“高院先例判決,不育丈夫的妻子用第三者的捐精懷孕生產的兒女,無須經過收養手續就承認丈夫的父親資格。
此案判決,不育妻子的丈夫用第三者的捐卵和子宮生產的兒女,必須經過收養手續才能承認妻子的母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