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離婚前的生活水平”有點不合邏輯吧。
離婚前房租要是一千塊,那麽兩夫婦各自從自己的薪金掏500塊付房租。各自的rent expenses是500。
離婚後女方要是繼續租同一個房子,為什麽會變成要男方付extra的500塊給女方或total付1000幫女方付所有的房租呢?
如果要維持“離婚前的生活水平”不是應該各自去租個500塊的房子,各自繼續付500房租嗎?extra各自自理才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