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麽麻煩,我可以先回中國辦完離婚手續(因為他在中國工作生活,我想他如果不付孩子扶養費,我以後可以在中國起訴他) 然後再回美國辦一次離婚手續,通過美國律師遞交QDRO拿他的401K. 這樣可行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