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擔心是如果我去美國加州當地的法院遞交中國的離婚協議和 QDRO 申請,要求批準對方的401K歸我所有,當地法院是不是隻認可中國離婚這個事實結果,不會認可中國離婚協議的內容吧? 我沒有在美國辦理離婚手續,ODRO 是美國離婚程序中的一部分吧? 我可以沒有美國的離婚文件,直接拎出這個ODRO 向當地法院申請批準401K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