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在中國辦理離婚,協議裏寫明對方的401K歸我所有。回美國後,我怎麽兌現呢?
我GOOGLE了一下401K,意思是我要在美國遞交一份 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 (QDRO)。 我在QDRO中申明針對我前夫的401K,我們已經達成協議,歸我所有。
然後我要等COURT的JUDGE 同意批準才行。
批準後,我的401K公司接到這個COURT的QDRO後,就可以把前夫的401K 變更成我的名字,我就可以轉過來了。
我的問題是:我在中國辦理完離婚後,我回美國後,可以把翻譯過來的離婚協議遞交到美國法庭嗎?同時附上一份QDRO申請要401K? 國內的離婚協議,美國不承認吧?
先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