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住加州。做了一點research,似乎在這邊離婚手續非常繁複。如果兩人一起回到國內離婚,是不是比較簡單?如果那樣做, 1) 離婚證需要加州這邊的公證以及備案嗎? 2) 兩人寫在國內離婚協議書上的財產分割,在美國有效嗎 (房產什麽的都在美國)? 3)另外是否有前輩知道國內離婚所需的證件,文件之類? 謝謝大俠們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