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孩子在加拿大居住,孩子還小。丈夫拿到博士以後就去了美國,北卡作博士後.他已經走了一年多了,對孩子沒有問過,也沒有給我們生活費.
現在受到他從那邊的法院遞交過來的civil summons --absolute divorce.
上麵隻是提到有孩子,但是沒有提到孩子的贍養費和義務等。
我在加拿大這邊的大多數的律師不接這種案子,因為涉及到美國的法律。我必須在30天內回複,要不就自動生效。
先謝謝了,請給些意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