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法官判的。是後來,孩子爸爸 也意識到了,協商後公證的。
如果 孩子 2爸2媽,就是有雙倍的愛,那 大家都離了,再找,多簡單!
孩子需要有 固定,主要監護人,製定方針政策。另一方 能配合最好,起碼不搗亂。
關於離婚,一定是有把握拿到獨立監護權才提。
對方很不堪,你都不能再與之共同生活,離是應該的。
不該的是,把孩子留給這樣的人,或受這樣的人(及他的新偶)影響,
離婚不隻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