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 道有人做到了。

來源: 2012-07-25 15:53:34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不是法官判的。是後來,孩子爸爸 也意識到了,協商後公證的。

如果 孩子  2爸2媽,就是有雙倍的愛,那 大家都離了,再找,多簡單!

孩子需要有 固定,主要監護人,製定方針政策。另一方 能配合最好,起碼不搗亂。

關於離婚,一定是有把握拿到獨立監護權才提。

對方很不堪,你都不能再與之共同生活,離是應該的。

不該的是,把孩子留給這樣的人,或受這樣的人(及他的新偶)影響,

離婚不隻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