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官會認為離開美國環境比離開母親的衝擊小,其次美國公民兒童的母親還是有可能以其它方式在美國生活下去的,除了保持其非移民身份外,還可以以extreme hardship為理由申請居住美國的withholding身份,甚至直接申請綠卡(後者需要已經在美國居住滿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