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能真正擁有什麽
昨天還是前天,走廊裏連續有兩個帖子,似乎提到了這樣的兩個概念(我讀帖也不仔細哈):
“一個人購買了房地產,就應該是真正的擁有了這塊土地。那地產稅的合法性就值得懷疑”;
“人其實不能真正擁有自由”。
從我的觀點角度,這兩個論點正好反了。人其實不能真正的擁有房地產,但人可以擁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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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飛快的,不科學不嚴謹的,定義一下‘擁有’。在上訴的語境裏,擁有似乎包含了下麵這幾個概念:
- 是我的,就是我的,不是別人任何人的;
- 別人完全不能幹涉,也管不著我怎麽用;
- 別人也不能再來管我要錢。我是‘買斷’了的。
好,用這個對‘擁有’的理解,咱們來看一下對購買房地產的一個‘狹義’的定義:
“這個房子/土地本來是政府的。我花了若幹刀從政府那裏買下。從此以後這個房子/土地就是我的了,被我完全擁有。也就是上麵說的,別人管不著的,被我買斷了的擁有。”
而我先要論述的是,這個定義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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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想一下,你花四百萬刀買了一個豪宅,半畝地,灣區,獨棟。百分之百的成功人士。
但小紮比你有錢,他把你四周圍所有的地都買了。在你的地契邊界線以外兩寸,也就是說在他自己的地盤上,繞著你的房子建了一棟高牆,沒有修門。
你的豪宅立刻變成了監獄。
但按我們之前的定義,小紮也‘完全擁有’他自己那四邊的地產。他是在他的擁有物上做他想做的事,別人不能幹涉。這是‘擁有’的定義。
第一是你想告也告不贏,第二是小區可能會回懟你:“切,誰讓你不肯交地產稅?我們小區仲裁的經費從哪裏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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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修牆監獄的例子有些極端。但鄰居如果夜裏三點放大喇叭開 Party,把惡臭的垃圾扔你家門口(地契線外),BBQ 濃煙開個吹風機往你家吹,等等等等;都是隨時可能發生的事情。
即便你住在深山老林,完全不沾人煙的地方;即便你自給自足,不需要水電垃圾等公共設施;你怎麽能保證旁邊不會過來一隊人馬,持槍把你的地產給奪走了?
所以我覺得購買房地產的更合適的定義是類似這樣,是一個 個人/家庭 和 社會 之間的一份 Contract/契約/Covenant(我不喜歡用政府,喜歡用社會):
“這個房子/土地本來是屬於全社會的。為了所有人大家能過的更舒服一些,社會把使用權修改權‘賣’給了你,而在這份契約下,雙方都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在這個框架下,你不能在自己‘擁有’的房產裏騷擾鄰居,社會也會保護你不受鄰居騷擾,有了糾紛接受仲裁,等等等等。那交地產稅,也隻是權利和義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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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任何的外在的,有價值的東西,我們都不能‘完全徹底的’,‘狹義的不受限製的’,擁有。
因為有價值這個概念,已經隱約沾上了錢/貨幣的概念。而貨幣,是人要和社會做交易的。交易是雙向契約:既有權利也有義務。
做為中間右派,我一直認為‘自私’是個美德。不是狹義近視的自私,而是遠視的自私:隻有願意承擔對別人對社會的義務,希望別人亦如是,合作共贏長遠講才能活的更舒服。
我們真正能擁有的,別人不能來幹涉的,是那些內在東西:自由,信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