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一個帖子說,新公司是外國公司,這就對上號了。在美國。有的州 (比如加州)明令禁止收集個人材料。聯邦法

來源: 2025-03-07 03:16:33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不禁止收集,但要自願,而且目的是用於 DEI tracking,不能用於解雇員工。(這話怎麽像是我說的,廢話。)

在你這種情況下,員工不可能不“自願”。但你人在美國,受美國法律保護。同意加州lalin所說,把證據留下來。真要被解聘是可以作為談判條件之一。因為大家都填,以後可能有人發起一個class action。

不過在這種公司做事要小心,可以開始找找工作,做兩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