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其實是把第一個公司折騰了

來源: 2020-03-25 18:45:43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雖然說現在多是at-will employment,但是招一個人,給一個OFFER,公司花了不少力氣的。

兩個禮拜就走,完全合法,但是有點傷人品,那個HIRING GROUP基本是記住你了。如果你的行業是個小圈子,建議不要這樣做,山不轉水轉,小圈子傳的很快,沒人願意招這樣的人。如果行業很大,幾個公司之間基本不來往,那也無所謂,這個公司以後再不去就是了。

我一般第一個OFFER就要到自己想去的程度,不糾結再有好的怎麽辦,不然這山望著那山高,總能找到高一點工資的地方,太費功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