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離婚時因為草率, 有1 個共有的信用卡賬戶沒有關掉,幾年來他用完了1 萬塊的貸款, 就不還了。我在給他還這筆錢。 最近聽說他辦理個人破產了, 按理說這筆貸款也就應該不存在了。但是銀行仍然在崔我換錢。 我的問題是辦理個人破產,是不是要自己主動向銀行出示破產證明,然後這些債務就自動取消了。 如果他主動和銀行聯係,我如何向銀行證明他破產了。我是不是因該找個律師。 很煩啊。丹青媽媽,還要替人家背債。 謝謝大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