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不交出最關鍵的核心技術,直到所有利益均達到要求。
同時與兩個至三個技術接受實體接觸,從中選出最佳最城實的合夥人。
如遇到合夥企業搞小動作,立馬同其他技術接受方麵聯係,讓他們互相競爭,擁有核心技術的一方(也是我們最終選擇的合作方)最後勝出。作為技術創新者,自我保護意識是起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