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她的車開始慢因前車堵然後加速的;說我的車快,你覺得我那一秒開出去73尺嗎?

來源: 2019-03-15 16:17:40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我覺得不少人隻是臆想自己的理由而不是法理。右轉隻能在路口之前有專門的線,路口之中不能換道,換道前沒有打燈,她也不是merge to another lane,即便沒撞到車,一次換多道都可能吃罰單,我在東部有一次警察看我是遊客放過了。說我應該刹車的,是善意提醒,警察可不會以此作為判據。不安全換道則顯然是判據之一。

即便是超速,也不一定會做作為判據,倒是可能另給罰單。隻是提醒大家觀念要正確,歡迎討論。

剛查了一下,幹路50mph刹車距離平均是125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