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否可以重新要求評算贍養費
我和前夫離婚3年了,兩個孩子跟我,他付贍養費(根據離婚時的工資比例)。後來他
又結婚有了一個小孩。我現在有個小生意可是不景氣,贍養費差不多就是我們三人
全部的生活來源。
最近聽朋友說,雖然他的工資並未比從前高,可是他的新太太工資很高,又最近開
了私人公司,兩人加在一起的收入可觀,還買了大房子。。。
我現在怎麽想都覺得不服氣,當時我就不願意離,我來美後就沒工作過,擔心的就
是孩子的成長, 經濟問題。現在聽說他過的那麽滋潤,心裏很不舒服。想再給身邊
的孩子討點錢,又不知象這種情形是否可以重新要求評算贍養費。也許會多一些?
如果他們那個私人公司是以他太太的名義開的,評算贍養費時除了他的工資還會考慮
公司嗎?
如果他們那個私人公司是他兩人共同開的,評算贍養費時是不是就會算進他的工資
加公司的收入?
謝謝明人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