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考慮廣泛意義的“有效”。因為我認為email和text比郵件更容易引起人的注意。所以從法律角度說,它應該被法庭接受。

來源: 2023-04-21 11:33:01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