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怎能成為權力的遮羞布!更不能成為擋箭牌
——再完善的法治,沒有忠於人民的執行者,也可能枉然。
法律寫得再完善,如果執行法律的人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人民的權利,那麽,法律最終可能隻剩下紙上的文字。
我越來越覺得,法治真正的意義,不在於法律條文寫得有多漂亮,而在於當普通人與權力發生衝突時,法律能不能真正保護普通人。
法律不應該成為權力的裝飾,更不應該成為權力逃避責任的工具。
如果法律隻約束普通人,卻約束不了掌握權力的人,那麽普通人看到的就不是法治,而是法律與現實之間的一道鴻溝。
而這道鴻溝,我親身經曆過。
一、紙麵上的法律,與我經曆的現實
國家的法律並不是沒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一條也明確規定,公民對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這些規定,本應該是普通百姓麵對公權力時最基本的保護。
可是,對我來說,這些法律規定與現實之間,卻有著難以想象的距離。
1998年以後,我已經沒有再到過四川,而是長期生活在廣東省和北京市。
2008年8月以後,四川方麵開始介入我的生活。從那以後,我的人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當時在佛山市廣大五金廠遭遇欠薪,希望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可是,我麵對的並不是一個普通勞動者應該得到的法律保護,而是一層又一層的行政阻礙。
甚至在維權過程中,我還被要求提供與欠薪問題本身沒有直接關係的“計劃生育證”。
我繼續依法進行控告、舉報。
可是,法律程序的啟動,並沒有讓問題得到解決。
相反,我後來經曆了數十次跨省綁架,累計1677天的人身自由被剝奪,其中1391天被強行關進精神病院。
我還經曆過這樣的事情:
被關在精神病院近四年之後,我竟然隻有在支付2萬元之後,才被允許離開十天。
這些不是書本上的案例,也不是我從新聞裏看到的故事。
這是我自己經曆過的人生。
所以,今天回頭再看,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
真正可怕的,並不隻是法律沒有寫下來。
更可怕的是:
法律明明寫下來了,卻沒有真正保護到一個普通人。
二、如果執行法律的人不敬畏法律,再好的法律也隻是擺設
2012年通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已經對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作出了明確保護。
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限製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對於將非精神障礙患者故意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治療、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等侵害行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責任。
也就是說,法律並不是完全沒有想到這些問題。
法律甚至已經把“非法限製人身自由”寫得很清楚。
那麽問題來了:
如果有人不按照法律辦事,誰來監督?
如果監督的人也沒有糾正問題,誰來糾正監督?
如果一個普通人因為控告、舉報而遭遇更嚴重的控製,誰來保護這個舉報者?
這才是我真正想問的問題。
如果一個普通百姓依法控告、舉報,得到的不是對事實的調查,而是越來越嚴厲的控製;
如果一個舉報者沒有得到法律保護,反而成為被處理、被控製、被限製自由的人;
那麽,我們就不能隻問:
“法律有沒有規定?”
還必須問:
“法律規定了以後,究竟有沒有人真正執行?”
我自己的經曆讓我很難相信,僅僅增加幾條法律、增加幾道程序,就能夠自動產生法治。
因為我真正麵對的問題,從來不隻是“沒有法律”。
而是:
有法律,卻有人敢於無視法律;
有程序,卻有人敢於繞過程序;
有監督,卻可能讓監督失去作用。
三、最讓普通人害怕的,是“依法辦事”也可能成為一種說辭
我一直認為,真正的公職人員應該明白:
手中的權力不是自己的私人物品,而是公共權力。
權力的意義,本來應該是維護公共利益、服務人民、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
可是,當一個執行者首先考慮的是自己的職位、利益和責任風險,而不是普通人的權利時,權力就可能發生變化。
它可能從“服務人民”,變成“管理人民”。
這時候,最令人害怕的並不是有人公開告訴你:
“我要違法。”
而是他在做一件可能侵害你權利的事情時,卻告訴你:
“這是依法辦事。”
於是,“依法處理”可能變成一句解釋;
“維護穩定”可能變成一句理由;
“程序合法”可能變成一種包裝。
而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說,最困難的事情恰恰是:
當侵害你的行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以後,你究竟還能到哪裏去講理?
如果一個普通人連麵對權力說“不”的機會都沒有,那麽法律賦予他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又怎樣才能真正實現?
我經曆過的事情,讓我越來越清楚地看到:
法律如果不能約束權力,就很難真正保護普通人。
四、不能讓“秩序”成為犧牲普通人權利的理由
法律本來是社會共同生活的底線。
普通人遵守法律,是因為相信法律能夠保護自己的權利。
可是,如果普通人守法,卻得不到法律保護;
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卻長期得不到有效糾正;
那麽,被消耗的就不僅僅是一個人的自由和尊嚴。
被消耗的,還有普通人對法律的信任。
我曾經被關在精神病院1391天。
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如果可以被剝奪這麽長時間,那麽真正應該追問的,就絕不隻是:
“是誰把我關進去的?”
還應該追問:
誰決定的?
依據是什麽?
誰批準的?
誰執行的?
誰監督的?
如果出現錯誤,誰負責?
如果一個人被限製自由這麽長時間,卻始終沒有一個環節真正願意麵對這些問題,那麽所謂的製度和程序究竟發揮了什麽作用?
製度真正重要的,不是看起來有多少文件、多少程序、多少部門。
而是在權力越界的時候,有沒有真正能夠踩下刹車的機製。
如果沒有,那麽再複雜的製度,也可能隻是看起來很完整。
五、真正的法治,應該讓掌握權力的人同樣敬畏法律
我並不認為,解決這些問題隻是繼續製定更多法律。
因為法律已經不少。
我真正關心的是:
法律寫下來以後,誰來認真執行?
一個真正尊重法律的執行者,應該知道:
憲法第三十七條關於人身自由的規定,不應該隻是一句話;第四十一條關於申訴、控告、檢舉的規定,也不應該隻是一句話。
如果一個普通百姓提出控告、舉報,首先應該麵對的是對事實的調查,而不是因為提出問題而受到控製。
如果行政行為出現錯誤,首先應該考慮的是糾正錯誤,而不是想辦法證明自己沒有錯。
如果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首先應該考慮的是恢複他的權利,而不是繼續尋找理由證明限製自由是合理的。
這也是我作為一個普通人的最樸素的理解。
法律不是用來讓普通人害怕的。
法律首先應該是保護普通人的。
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沒有真正尊重人民權利的執行者,也可能隻剩下一副漂亮的骨架。
真正的法治,不是法律條文寫得有多漂亮,而是當普通人與強大的權力發生衝突時,法律仍然能夠發揮作用。
如果法律隻要求普通人敬畏,而執行法律的人自己卻不敬畏法律,那麽最終失去的,就不僅僅是一個人的權利。
還會是人民對法律本身的信任。
六、我為什麽一定要把這些事情說出來
我經曆過的那些歲月,讓我更加相信:
法律真正的尊嚴,不在於寫在紙上,而在於麵對權力的時候,仍然能夠被執行。
我今天寫下這些,並不是因為我認為自己的遭遇可以代表所有人。
恰恰相反,我隻是一個普通人。
正因為隻是一個普通人,我才更加清楚,當一個普通人麵對強大的權力時,他真正需要的是什麽。
他需要的不是漂亮的口號。
不是一句“依法處理”。
也不是一堆看起來完整的程序。
他需要的是:
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真的有人願意聽他說話;
當他提出控告和舉報時,真的有人願意調查事實;
當權力犯錯時,真的有人願意糾正錯誤;
當他的自由受到非法限製時,真的有人願意站出來保護他的自由。
這才是我理解的法治。
所以,我仍然要問:
如果法律不能約束掌握權力的人,那麽普通人還能把希望寄托在哪裏?
如果“依法辦事”可以成為侵害普通人權利的包裝,那麽法律的尊嚴又在哪裏?
法律不是權力的遮羞布。
更不能成為權力逃避責任的擋箭牌。
真正的法治,不應該隻是要求百姓敬畏法律。
更應該讓每一個掌握權力的人,在麵對普通百姓的時候,同樣敬畏法律。
因為隻有這樣,寫在紙上的法律,才真正有可能成為普通人的保護。
何大才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