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澳洲華人議員一語激起千層浪:中國政府六四做對了(圖)


2015-06-09 17:09:16 by lantian-yun

羅慰年:公民抗法,水滴石穿

有人把香港的占中運動定義為一場革命,甚至為它取了一個非常詩意的名字 —“太陽花革命”。香港的的占中運動,是“公民抗法”的對法律的不服從運動,遠不能稱之為“革命”。在占中運動中,香港公民使用太陽傘抵擋警察的胡椒水和催淚瓦斯,太陽傘成為這次占中運標誌性符號,但是,從運動發生的起源、過程和性質來看,它不是一場革命,而是“非暴力、不服從”的公民抗法的社會運動。其實,早在占中活動發起階段, 2014年9月4日,自由亞洲電台一篇題為《香港公民抗命正式拉開序幕》的文章,就為這次占中活動定下了“公民抗法”的基調。
與革命不同,“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 (non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的公民抗法采用“非暴力”手段作為抗爭的武器。“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哲學源於美國十九世紀哲學家亨利?戴維?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的《非暴力的不服從抗爭哲學》(Philosophy of non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一書。《非暴力的不服從抗爭哲學》的中心思想是:我不和你硬幹,但也不聽你的指使。有人評價說,“這是人類史上所向無敵的最高段數的政治鬥爭策略,除非不用,用之則無堅不摧,無敵不破,到目前為止尚未見到失敗的案例。”洛約拉大學法學教授比爾?奎格雷說,“曆史上最受歡迎、帶來變革最大的公民抗法運動都是以非暴力的方式進行的。”
“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這個政治理念的精髓,不是不用暴力,而是用被動的“暴力”,這種“暴力”,也可稱為“消極攻擊”。人類的攻擊行為,有兩種:一種是主動攻擊,一種是消極攻擊(passive aggression)。消極攻擊與主動攻擊是相對應的兩個概念。消極攻擊行為不是公開的攻擊行為,而是用消極的、被動的、不服從、不合作等方式攻擊對手。公民抗法,就是一種典型的“消極攻擊行為”。
公民抗法的目的,是要以“消極攻擊行為”挑起執法者的“主動攻擊行為”。以被動的抗法行為或有意的不法行為挑起執法者的主動攻擊和暴力。奎格雷說:“假如在人們從事的非暴力公民抗法運動中,政府作出過度的反應,並且在其中扮演了壞人的角色,這往往成為公民抗法者揭露社會不公正的最佳辦法,因為公民抗法的核心就是挑戰社會不公正。”
公民抗法是一種合乎道德但不合法的攻擊行為;它攻擊的目標是具體的法律,而不是具體的人;被動型攻擊,目的是激起執法者應用法律手段,采取暴力行為,對示威者采取主動攻擊行為。比如,把沒有得到集會許可的遊戲示威群眾抓起來,對示威者發催淚彈和噴胡椒水。因為消極攻擊采取非暴力的手段,相比較,政府以暴力手段對付非暴力的示威者,等於把道德的製高點拱手送給了示威者。
雖然公民不服從采取非暴力的方式,但是,公民抗法是因為反抗不公正的法律而不惜觸犯法律。非暴力不服從的公民抗法,是一個完整的係統的行動理論,既要非暴力,也要不服從。不服從的抗法行動是以非暴力為前提;非暴力是以不服從的抗法為目的。僅僅有非暴力,達不到街頭群眾運動需要達到的目的。必須有不服從的集體的抗法活動。“不服從”也不是消極的街頭運動,而是一個有獨特政治訴求的、有嚴格計劃的、並且有統一行動的公民抗法運動。
政府的職責之一,是維持社會秩序。政府必須根據現存的法律—無論是良法還是惡法,對示威群眾施行“合法”的暴力,否則,政府就必須麵對立法者的問責。公民抗法的群眾街頭抗爭,不是推翻一個國家政權的革命。相反,公民抗法是通過違反不公平的法律的手段推動建立更為公平的法律。西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查爾斯?迪薩爾沃(Charles R. DiSalvo)說,“雖然公民抗法者反對某項法律,但是,他們並不反對法治。相反,為了表示對法治的尊重,他們心甘願意接受因為觸犯法律而受到的懲罰。” 公民抗法,不適用於任何形式的革命。
在革命的過程中,發起革命的一方,不占據物質供給、組織動員和軍事力量的優勢,隻能追求速戰速決。因為,革命追求的推翻政權,改變社會製度的巨大的社會工程,速度是革命的第一要素,革命的目標越快達成越好;同時,革命是一個利益集團推翻另一個利益集團的行動,必然涉及被推翻的集團的負隅頑抗;因此,不流血的革命,不是革命的常態。“天鵝絨革命”或“茉莉花革命”的例子,不能作為典型的革命樣板。
革命的結果,往往是推翻舊政權。革命的目的是對社會結構的瓦解和破壞或者重建,革命的目的不是人心改良和社會改良。因此,獲得新政權的利益集團,在製度上、法律上甚至是組織上,不可避免要回到被推翻的利益集團的舊的模式。希望通過革命改變製度的方式獲得社會製度進步的民眾,結果發現,革命後新建立的製度,由於經過暴力革命的洗禮,往往比舊的製度更邪惡、更殘暴。
社會變革,不能通過革命完成,而必須從人心的改良開始,才能有堅實的基礎。沒有經過人心改良、社會改良的運動,革命不過是改朝換代的工具。隻有通過柔性的、長期的社會運動,才能一點一點改變人心。通過人心的改變,改變社會中人的行為;通過人的行為的改變,改變社會道德和行為規則;通過道德和行為規則的改變,最終改變社會製度。這是一個漫長的漸進的過程,任何有誌於推翻舊的社會製度的革命家,是不願意做這方麵的工作的。他們隻願意通過“速成革命”,政權更替,輪流坐莊。“皇帝輪流做,今日到我家”。
革命者和社會改良者的目的不同,手段也不同。但是,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他們都是法律的蔑視者。但革命者謀國不謀法;不謀求法律的改進,而是謀求改朝換代。與革命者不同,社會改良者試圖改變的,不是社會製度,而是不維護抗爭者權利的法律。為了在社會改良找到著力點,他們首先必須對現存的法律提出挑戰。“惡法非法”。公民抗法,反抗的是惡法,而不是法律製度;公民抗法,謀求的是社會變革,而非推翻政府。
公民抗法符合社會進步的潮流,但不符合現存法律規範。公民抗法是一種通過突破現存法律規範,打破現存法律的社會運動,通過“非暴力不服從”的有效手段,挑釁現存法律,激起當政者必須維護法律權威的政治困境,對抗法的公民施與暴力—就像香港警察用瓦斯驅散手無寸鐵的靜坐市民,喚醒社會大多數人的同情心和責任感;社會沉默的大多數,公民抗法所要爭取的對象;爭取他們的支持,才能達到公民抗法的目的。
非暴力的公民抗法的麵對的必然是政府執法的暴力。公民抗法是一種合乎道德但不合法的柔性行為;政府暴力是一種合法的但是不道德的強力行為。以柔克剛,是中國傳統哲學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無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對群眾運動施行暴力,比如,把沒有的到集會許可的遊戲示威群眾抓起來。政府可以動員警察,用合法的暴力製裁“非法”的公民抗法。如果公民抗法以暴力對抗政府暴力,一方麵把自己放在了政府暴力的目標上,一方麵失去公民抗法的自己的目標。以暴力對抗暴力的結果,無疑是流血。而以非暴力對抗暴力,在互聯網媒體時代,將把政府的暴力置於全球的視線之下;以不流血的方式,瓦解政府的權威。
公民抗法是一個長期的不中斷的運動,而不是短期的街頭暴動。這次香港占中的非暴力抗爭,不是結束,而是開始;不必計較一個廣場和街道的得失,必須有做持久戰的準備。美國的民權運動,始於1956年,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城黑人婦女羅莎?派克絲公然挑戰黑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須給白人讓座這個惡法。羅莎?派克絲遭到逮捕,由此引發當地黑人抵製公共交通的非暴力抗爭。在馬丁?路德?金的領導下,全城5萬名黑人,走路上班或拚車上班,拒絕乘坐公共汽車;這場抗議活動持續鬥爭380多天。最終,美國最高法院做出判決:在交通工具上實施種族隔離非法。
公民抗法要有具有理性的領導層。1957年,馬丁?路德?金參與建立了黑人牧師組織—南方基督教領袖大會,並擔任首任主席,直到1968年他去世為止。南方基督徒領袖會議的主要的任務是:連絡、團結、發動和組織美國南方數州美國黑人教堂領袖,運用非暴力的不服從抗爭策略,為美國黑人爭取司法公正與民權平等。在馬丁?路德?金的領導下,美國的民權運動才沒有走向對社會的巨大破壞的方向,以比較理性的公民抗法的方式進行。
公民抗法的領導人,要拿捏“公民抗法”的尺度,不使它轉變失去控製的社會暴力,同時,又要用挑戰現存法律的行為,刺激權威,使權威處於“囚徒困境”中—如果不出手鎮壓,那麽,政府的法律權威將被瓦解;如果出手鎮壓,政府的道德權威將被瓦解。在這個兩難的“囚徒困境”中,政府既不能坐視公民抗法運動不管,又找不到“既獲得法律合法性,又占據道德製高點”的對付抗法公民的兩全之策。
公民抗法運動,要有自己的戰略目標,不必糾纏在舊體製中誰上台、誰下台這樣的技術細節上。這次“太陽傘運動”提出的要梁振英下台的訴求,顯然超過了公民抗法所能夠達到的目標。不改變體製,改變一個行政首腦,並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在這樣的細節上糾纏,隻說明公民抗法運動對舊的體製還存有幻想,認為可以通過一二個最高行政首腦的更換改變,因而失去公民抗法清晰的定位和目標。公民抗法不是權力鬥爭,也不是謀求行政上即刻改變,而是要爭取民心的向背。民心改變,社會自然改變;社會改變,政策就會改變。
公民抗法,爭取公民的基本權利,要有明確的比他們抗拒的法律更高的道德訴求,要占據道德製高點,而不是針對一時一事的短期的街頭政治。馬丁?路德?金是一個黑人牧師,他對謀求政治地位沒有興趣,他的民權運動,遠比當時任何政治家的政治眼界都高。1963年8月,馬丁?路德?金組織了“自由進軍”運動,帶領20多萬名黑人向首都華盛頓進軍,為全美國的黑人爭取人權。8月28日,在林肯紀念堂前,他發表了《我有一個夢想》的演說。他的反對種族歧視、爭取平等正義的理念,站在美國政治和道德的製高點,改變了美國的種族歧視政治生態,帶領美國走向全新的製度文明和政治文明。
然而,公民抗法,不會一帆風順。即使是和平的理性的公民抗法,也可能被推向劇烈的暴力甚至社會動亂。1968年4月4日,馬丁?路德?金在田納西州孟菲斯市被暗殺。他的遇刺,引發了美國曆史上前所未有的黑人抗暴浪潮,席卷全美125個城市。成為公民抗法走向社會暴力的導火線。正如馬丁?路德?金說的,“如果正義不實現,不斷反抗的旋風就會動搖我們國家的根基。” 公民抗法的目的,是喚醒人民的良知,從而從認知上顛覆不正義的法律製度的合法性基礎。失去合法性基礎的政府,要麽順應潮流做出改良,要麽被社會的良心拋棄。
馬丁?路德?金領導的民權運動,喚醒美國人民的良心,也喚醒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良心。在人民和國家領導層的共同的正確的合力作用下,這場公民抗法民權運動,沒有被推向錯誤的方向。美國社會的平等權利,經過這次民權運動,被推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美國在沒有改變政體和社會製度的前提下,取得社會人權的進步。受到梭羅的“非暴力不服從抗爭哲學”影響的馬丁?路德?金,成功開創了美國曆史上最偉大的民權運動。馬丁?路德?金領導的美國民權運動,是今天的公民抗法運動成功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