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中國在聯大影響力受阻,王毅兩岸言論引發台灣反彈
2024-09-30 13:58:01 by laotian1989
台灣有權利要求獨立嗎? 國際法是怎麽說的?
如果台灣將來宣布獨立,其能否成為一個國家,取決於它能否保持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控製,排除中國,並為國際社會所接受。 “戰略模糊性” — — 半個多世紀以來西方捍衛台灣的政策 — — 依賴於另一個模糊性: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 這種狀態很重要,因為它可以幫助我們回答三個問題:
• 中國是否有合法權利通過武力恢複對自己領土的控製?
• 台灣及其盟友是否有合法權利抵製此類攻擊?
• 台灣是否有權宣布獨立?
我們稱為台灣的島嶼已經居住了三萬年,其中包括來自中國大陸的一波又一波的人口。 台灣自 17 世紀初期起部分受到荷蘭和西班牙殖民統治,自 1661 年起部分受大陸明朝殘餘勢力控製,自 1683 年起又受大陸清朝殖民。1887 年,台灣主島被納入中國的一個省份。 。
1894-95 年第一次中日戰爭後,台灣根據條約割讓給日本。 (當時,直到 1928 年,一個國家都可以通過戰爭或殖民統治合法地獲得對外國領土的主權。)然後,在 1945 年日本戰敗後,聯合國 (UN) 將台灣置於中華民國的控製之下 ( 鵬)。 中華民國成立於1912年,由西方主要國家的戰時盟友、民族主義國民黨領導。
日本根據 1951 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了對台灣的主權要求,但該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都沒有解決台灣未來的主權問題。 然而,在1943年不具約束力的《開羅宣言》中,同盟國同意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一個中國,兩個敵對政府
1949年,情況再次發生變化,共產黨軍隊贏得了中國內戰,並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戰敗的中華民國的繼承國。 撤退到台灣的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聲稱是唯一的合法“國家”,因此是全中國的合法政府。
中華民國於1945年被接納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並在接下來的25年裏被視為全中國的代表。 然而,1971年,聯合國大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驅逐了中華民國代表。
聯合國的決定解決了哪個實體有能力代表中國作為聯合國成員國,但沒有涉及台灣的主權。
從一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聲稱台灣是“他們的”中國的一部分。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但今天仍堅持同樣的“一個中國”原則。 幾十年來,中華民國一直宣稱對整個中國擁有主權,盡管它在 1949 年失去了對大陸的控製,並在 1971 年被驅逐出聯合國。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台灣領導人已務實地接受中國大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但台灣憲法仍然正式聲稱擁有全中國。 台灣也越來越將自己視為一個事實上的獨立國家,與大陸分離。 部分原因是擔心引發軍事反應,台灣尚未正式宣布自己是一個新的、合法的獨立國家。
國際意見
自1971年聯合國發生轉變以來,美國和澳大利亞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美國最初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後來效仿澳大利亞的立場,簡單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
美國、澳大利亞和其他國家呼籲北京和台北政府和平解決國家地位爭端。 但這一立場很難與美國允許向台灣出售武器用於防禦的立法相一致。
大多數國家尚未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國家或合法政府。 相反,他們通過非正式外交、貿易和環境合作或出於其他目的,以務實的方式與台灣打交道,將其視為具有獨特國際法律地位的實體。 例如,雖然有 139 個國家承認巴勒斯坦,但隻有 15 個國家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
中國的一部分?
從法律上講,台灣不是一個國家。 但它擁有人口、明確的領土和獨立、有效的政府,滿足了建國的許多法律標準。 第四個標準,即與其他國家建立法律關係的能力,問題更大,正是因為大多數其他國家不承認台灣享有國家法律權利。
台灣缺乏的權利包括充分的外交代表權、簽訂多邊條約的能力以及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成員資格。 但從本質上講,如果一個實體本身不聲稱自己是一個國家,那麽該實體就不能成為一個國家。 台灣並沒有提出這樣的說法。
這讓台灣走向何方? 從法律上講,有五個因素有利於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 四十多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同意台灣是“一個中國”的一部分(雖然對其合法治理存在爭議),中華民國憲法仍然如此規定
• 沒有任何外國(包括日本)對台灣提出過任何競爭性的主張,更不用說更好的主張了
•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和聯合國將台灣托付給當時的中國政府
• 1945年後,聯合國(也許是權宜之計)並未將台灣視為殖民地,享有自決權
• 很少有國家(包括西方國家)明確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大多數國家都默許了中國的領土主張。
澳大利亞最傑出的國際律師之一、已故國際法院前法官詹姆斯·克勞福德(James Crawford)同樣得出台灣是中國領土的結論,其治理存在爭議。
如果台灣自 1945 年以來一直是中國領土,那麽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它也沒關係。 國家對領土的主權不同於特定政府在特定時間控製該領土的能力。 在內戰中,叛亂勢力常常在不影響國家主權的情況下占據領土。
鎮壓叛亂?
事實上,這就是中國聲稱有權以武力收複台灣的基礎:它希望恢複對叛亂分子在未結束的內戰中所控製的中國領土的控製。 根據國際法,各國政府通常有權鎮壓其領土上的叛亂,包括被擊敗的前政府殘餘部隊的叛亂。 有鑒於此,中國最近的行為不能像西方經常描述的那樣被視為侵略,而是合法執行其權利。
此外,如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那麽其他國家就沒有合法權利幹涉內政。 在此觀點下,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無權針對中國在其領土上恢複秩序的努力進行自衛,其他國家協助台灣抵抗將違反國際法。
反駁這一觀點有幾個有力的論據:
• 像這樣的獨特爭端必須和平解決,而不是通過武力解決
• 台灣等事實上的國家也受益於國際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並享有事實上的自衛權
• 下文討論的台灣可能的自決權包括免受軍事鎮壓的權利。
這些論點與中國對其領土的主權格格不入,而中國擁有否決權的安理會並未支持這些論點(盡管在其他一些情況下也這樣做了)。 但在這種情況下,和平的價值可以說比正式的領土權利更高。
然而,國際法不存在僅僅為了“捍衛民主”或“捍衛自由”而保護非國家實體的權利
沒有人道幹預的權利來應對中國可能的暴行。 並且沒有權利為了遏製對手或出於其他地緣戰略原因而幹涉外國領土爭端。
不屬於中國?
一些因素不利於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主權問題在日本統治的戰後過渡時期並未得到正式解決,而盟國的戰略偏好並不一定能成為良好的法律。 聯合國並沒有將台灣視為成熟的日本殖民地,可以通過自決實現非殖民化——盡管它可能應該如此——而是讓盟國將台灣交給中國,以獎勵他們的中華民國戰時盟友。 大多數人口當時與中華民國沒有聯係,包括南島土著人民和早期中國定居者的數百萬後裔。
更現代的法律論證表明,即使台灣在法律上是中國的一部分,其人民現在也擁有行使“補救性”自決的新權利。 這一權利取決於他們70多年來事實上獨立於大陸、他們明顯的獨立統治願望以及他們獨特的身份。
按照這種觀點,他們可以自由選擇與中國某種形式的和解,包括維持現狀、在中國境內自治或完全獨立——盡管中國可能會拒絕所有這些。 從進步的人權角度來看,這是一條有吸引力的前進道路。 然而,這是一種在法律上有爭議的自決擴張,曆史上主要適用於殖民地。 法律並不總是公正的。
如果台灣將來宣布獨立,其能否成為一個國家,取決於它能否保持對領土和人民的控製,排除中國的幹擾,並得到國際社會的接受。 科索沃是一個仍在經曆與前南斯拉夫分離過程的實體的例子,隻有超過一半的其他國家承認它。
含糊不清的風險
旨在維持台灣現狀的戰略模糊有時被描述為最不壞的選擇(對台灣和西方來說,但對中國來說不是)。 回避法律糾紛使台灣人得以繁榮,並自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才姍姍來遲地實現了民主化。 它服務於西方遏製中國的戰略需要。 它在中國軍事相對弱勢的戰後漫長時期實現了和平。
中國對其聲稱的權利變得更加自信也就不足為奇了
如果台灣在法律上是中國的一部分,那麽西方希望避免根據不確定的國際法解決爭端 — — 以及堅持保持戰略和法律上的模糊性 — — 也就不足為奇了。
問題在於,法律糾紛不能無限期地惡化而不產生後果(在中國沒有奇跡般的政權更迭的情況下)。 最終,這些問題必須通過和平方式(根據法律或公平談判)或通過訴諸(可能是非法的)戰爭來解決。 這兩條道路都不能保證產生有利於台灣或西方的結果。
戰略模糊可能會為和平贏得更多時間,但也有可能危及長期和平。 本文根據知識共享許可從 The Conversation 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