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美國弗格森槍擊案:州長拒絕重開陪審團審理(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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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mlet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10:21:46
“支持州長!警察殺劫匪自衛,是英雄!”

--- --- 謝警察為民除害!!!
·八戒·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9:39:22
不懂美國法律不要瞎扯。美國法律規定了,除非你有新的重要證據證明必須要重審,否則大陪審團的裁決是不可推翻的。

你有新的證據嗎?
茉莉花匠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7:43:03
所謂的陪審團有意無視殺人警察在殺人後擅自一人“處理”物證,清除槍械指紋等掩蓋罪證等事實。怎麽可以不重新審理?如果他們審理的結果經得起考驗,為什麽要怕再來一遍?怕什麽?這不就顯得貓膩不少嘛!
茉莉花匠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7:37:40
唬人的時候裝作分立,緊要關頭就集權啦。民主開襠褲,沒事的時候一開一開以顯透明,等真有人要踢它的屁股時,那開襠褲早就捂得嚴嚴實實的了。就這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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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閑人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15:20:56

州長拒絕重開陪審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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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是州長?不是三權分立嗎?
隔壁的鄰居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7:07:43
Prosecutor 即檢察官(檢察員),在中文裏的定義是公訴人,是司法序列,不是政府序列。
was1999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6:21:57
Prosecutor
The prosecutor is the chief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prosecution in countries with either the common law adversarial system, or the civil law inquisitorial system. The prosecution is the legal party responsible for presenting the case in a criminal trial against an individual accused of breaking the law.

Above is from Wikipedia. You may want to check other sources for this definition.

Legal representative is attorney or lawyer.
隔壁的鄰居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5:53:40
美國政府檢察官,是attorney還是Prosecutors?
怎麽可以瞎說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5:48:15
支持州長
was1999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5:41:47
“美國政府檢察官” - attorney working for the government.
隔壁的鄰居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1:56:42
誰能解釋“美國政府檢察官”的概念
icando2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1:03:36
所謂目擊者就是這個被斃的搶劫襲警犯的同夥,屍檢早就證明他做偽證。這是個該投入監獄的人渣。
icando2 發表評論於 2014-11-28 00:45:04
支持州長決定。
海上飄萍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23:24:35
支持州長,尊重陪審團的裁定
劍吼西風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20:35:45
支持州長!警察殺劫匪自衛,是英雄!
周冰倩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17:31:39
與時俱進,你的理論單獨來聽是有道理的。 可是和這件事情完全掛不上鉤喔。 想想,如果那個所謂的“孩子”,真正的高大猛, 搶了你的商店,警察幫你抓,你還能用這個理論來分析?如果警察不敢抓人,你還能開店嗎?不開, 你還能有家嗎?說話要講事實和良心。
was1999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16:24:37
He, the governor, can not do it! Nobody can be prosecuted twice for the same or similar charges. Check for "double jeopardy".
linna118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15:51:51
但美國司法部門表示將成立聯合調查組調查威爾遜是否侵犯了布朗的人權.

還用調查?美國最容易侵犯到的就是罪犯的人權,因為他們有守法公民不具有的至高無上的人權。

這件事絕不可能就此了結。這個司法部長就是最熱衷種族事件的政客。已經辭職。 這才剛開始,不知何時離職,好戲一定在後頭。弄不好此事件就是美國種族戰爭的導火索。
sleepingtiger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15:36:41
回答樓下的,因為刑事案是政府檢察官提起公訴的,這個案子正式名稱是 密蘇裏 vs 威爾遜。州長可以讓檢察官繼續挖掘證據,或者強行送到法庭。但是法官怎麽做就不是政府可以控製的了。
加國閑人 發表評論於 2014-11-27 15:20:56
州長拒絕重開陪審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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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是州長?不是三權分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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