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關於**出生公民權(birthright citizenship)**的定義存在歧義,主要來源於其中的措辭和如何解釋“受其管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這一短語。具體來說,問題集中在以下幾點:
1. 第十四修正案的文本
第十四修正案開篇寫道:“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其所居州的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這裏的關鍵在於,“受其管轄”這一短語如何解讀。
2. “受其管轄”的含義不明確
法律界和政治界對“受其管轄”的解釋分歧較大:
• 一種觀點認為,所有在美國領土出生的人都受美國法律的管轄,因此都應自動獲得公民身份。這一觀點通常支持廣義的出生公民權。
• 另一種觀點認為,“受其管轄”不僅僅指遵守美國法律,還意味著對美國有完全的政治服從和歸屬。例如,外交官的子女、外國占領軍的後代等,雖然出生在美國,但被認為不完全“受其管轄”,因此不應自動成為公民。
3. 曆史背景的爭議
• 在1868年通過第十四修正案時,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賦予從奴隸製中解放的非洲裔美國人公民權,而非明確解決所有外國移民子女的公民資格問題。
• 修正案起草者之一、參議員雅各布·霍華德(Jacob Howard)曾表示,“受其管轄”意味著“不包括那些不對美國完全服從的外國人,例如外交官的子女”。
4. 法院判例的不同解釋
• 1884年:在Elk v. Wilkins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洲原住民因效忠部落而不完全“受美國管轄”,因此他們的子女不享有出生公民權。
• 1898年:在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案中,最高法院判定,任何在美國出生、父母為外國公民但合法居住的人都享有出生公民權。這一判例確立了較為廣義的解釋,但並未涵蓋非法移民的情況。
5. 現代爭議
• 隨著非法移民問題的突出,部分人認為非法移民的子女不應自動獲得公民權,因為其父母未對美國有完全的政治和法律歸屬。
• 對這一條款的不同解讀成為移民政策辯論的核心,例如是否通過立法或修正案限製非法移民子女的出生公民權。
外交豁免權在刑事犯罪領域通常沒有太大異議,外交官犯了事兒就趕緊先回國別想著再來了,但在交通等民事領域就比較“一國一策”商量著來了
舉個栗子,十年前在歐洲某國常駐時,某天早上我將車停在了街邊,晚上回來時車被拖走了,因為忽略了那條街的停車位隻允許早7到晚7停車。我拿著單子到規定地點取回了我的車,但同時也取回了大額的罰單。那問題來了:我如果堅持有外交豁免權、不交罰單,會有什麽問題嗎?
和當時的館領導仔細討論後,大家認為:如果動用外交資源大概率也能解決掉部分罰單的問題(如果不交錢,或者隻交拖車的成本錢),但確是沒有必要這樣做,一來不適合動用公家資源,二來是如果拖著不交錢可能會帶來額外的沒必要的麻煩,如以後我再進入該國的時候會有信用記錄,於是就放棄了,乖乖交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