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聯邦法官“暫時阻止”特朗普取消出生公民權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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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7:39:35
看看一位前外交官的說法:

外交豁免權在刑事犯罪領域通常沒有太大異議,外交官犯了事兒就趕緊先回國別想著再來了,但在交通等民事領域就比較“一國一策”商量著來了

舉個栗子,十年前在歐洲某國常駐時,某天早上我將車停在了街邊,晚上回來時車被拖走了,因為忽略了那條街的停車位隻允許早7到晚7停車。我拿著單子到規定地點取回了我的車,但同時也取回了大額的罰單。那問題來了:我如果堅持有外交豁免權、不交罰單,會有什麽問題嗎?
和當時的館領導仔細討論後,大家認為:如果動用外交資源大概率也能解決掉部分罰單的問題(如果不交錢,或者隻交拖車的成本錢),但確是沒有必要這樣做,一來不適合動用公家資源,二來是如果拖著不交錢可能會帶來額外的沒必要的麻煩,如以後我再進入該國的時候會有信用記錄,於是就放棄了,乖乖交了錢
pop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7:36:36
“那外交官在美國犯法警察是不能抓? 他們交通違規不會到法庭”

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代表及其直係親屬在被派駐國的外交豁免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外交代表及其直係親屬的人身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法理上他們可以不必去交通法庭。但是外國政府可以發起狠來把他驅逐走。
旁觀者XWY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7:26:00
外交官及其家屬享有外交豁免權,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有不利駐在國的行為,最多驅除出境。這是兩國建交協議規定的特權,經過立法程序。
旁觀者XWY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7:13:00
憲法對持槍權,公民權講的很清楚也很簡單,小學生也明白。西雅圖那位法官是裏根任命的,已有四十幾年司法經驗,沒有看到過這樣違法憲法的行政命令。總統宣誓保護憲法言猶在耳。
春風春雨88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6:58:54
pop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4:06:38
你這就不懂什麽叫人家的英文原文UNDER JURIDICTION了。有這個UNDER JURIDICTION才能讓美國警察抓偷渡客,如果人家都不UNDER JURIDICTION,你警察根本就無權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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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外交官在美國犯法警察是不能抓? 他們交通違規不會到法庭去?
罵人不好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5:27:33
其實我覺得也許還有一件最簡單的事情,就是假設這些人離開美國回到他們自己的國家居住以後,還需要向美國稅務局報稅嗎?如果離境美國之後的下一個稅務年就沒有報稅的義務了,就不是稅務居民了,那美國對於這些人就沒有完全的管轄權,他們的子女就不應該有出生公民權。
東南方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5:05:35
其實,如果說,在美國國土上犯了罪,美國政府有權抓捕,就算是"受美國管轄",未免太淺薄了一點。
受不受美國管轄,應該從美國政府是否有權強製某人盡某些義務來判斷比較合理。
比如,美國政府是否有權強製這個人服兵役?美國政府是否有權要求這個人效忠美國憲法,為美國政府效力?
顯然,以上對訪美遊客不適用,所以訪美遊客不受"美國管轄"。
罵人不好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4:43:16
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關於**出生公民權(birthright citizenship)**的定義存在歧義,主要來源於其中的措辭和如何解釋“受其管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這一短語。具體來說,問題集中在以下幾點:
1. 第十四修正案的文本
第十四修正案開篇寫道:“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其所居州的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這裏的關鍵在於,“受其管轄”這一短語如何解讀。
2. “受其管轄”的含義不明確
法律界和政治界對“受其管轄”的解釋分歧較大:
• 一種觀點認為,所有在美國領土出生的人都受美國法律的管轄,因此都應自動獲得公民身份。這一觀點通常支持廣義的出生公民權。
• 另一種觀點認為,“受其管轄”不僅僅指遵守美國法律,還意味著對美國有完全的政治服從和歸屬。例如,外交官的子女、外國占領軍的後代等,雖然出生在美國,但被認為不完全“受其管轄”,因此不應自動成為公民。
3. 曆史背景的爭議
• 在1868年通過第十四修正案時,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賦予從奴隸製中解放的非洲裔美國人公民權,而非明確解決所有外國移民子女的公民資格問題。
• 修正案起草者之一、參議員雅各布·霍華德(Jacob Howard)曾表示,“受其管轄”意味著“不包括那些不對美國完全服從的外國人,例如外交官的子女”。
4. 法院判例的不同解釋
• 1884年:在Elk v. Wilkins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洲原住民因效忠部落而不完全“受美國管轄”,因此他們的子女不享有出生公民權。
• 1898年:在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案中,最高法院判定,任何在美國出生、父母為外國公民但合法居住的人都享有出生公民權。這一判例確立了較為廣義的解釋,但並未涵蓋非法移民的情況。
5. 現代爭議
• 隨著非法移民問題的突出,部分人認為非法移民的子女不應自動獲得公民權,因為其父母未對美國有完全的政治和法律歸屬。
• 對這一條款的不同解讀成為移民政策辯論的核心,例如是否通過立法或修正案限製非法移民子女的出生公民權。

總結來說,十四修正案對於出生公民權的定義有歧義,核心問題在於如何解讀“受其管轄”這一短語。不同曆史背景、司法解釋以及現代移民問題的複雜性,使這一問題成為持續爭議的焦點。
罵人不好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4:40:34
奇怪了,出生在中國的美國公民不能有自己的看法,出生在美國的法官就一定不可能做出對於美國有害的判決?

如此自我洗腦和自我歧視的人是想說哪樣?

你完全可以認為一對非法移民的伴侶平均生2.8個孩子來花美國納稅人一年1800億對於美國是好事。我難道不能認為這是在禍害美國?
luting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4:32:42
worley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2:52:17法律定義模糊,所以最終還是需要最高法院九個大法官裁決。


模糊? 模糊在哪裏?是不是川普稱帝也可以,憲法更模糊?
pop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4:28:14
H1B受美國政府管轄

這個我說的也不十分嚴謹,說全了應該是H1B受美國司法管轄,這才是UNDER JURISDICTION的全部意思。
pop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4:20:52
“持H1b的受中國政府管轄,比方說如果中美交戰要征兵的話,美國政府沒有權利去征他的兵,中國政府卻有。受管轄和服從所在地法律不是同樣的含義。”

不,不, H1B受美國政府管轄。

在英文UNDER JURIDICTION裏就是一樣的,這樣美國警察在有權抓你,上法庭法官才可以說你UNDER US JURIDICTION所以我可以判你。
pop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4:06:38
“短期訪美的遊客,有什麽事情都是去本國的領事館求助,而不是美國國務院,就是因為他們不"受美國管轄",”


你這就不懂什麽叫人家的英文原文UNDER JURIDICTION了。有這個UNDER JURIDICTION才能讓美國警察抓偷渡客,如果人家都不UNDER JURIDICTION,你警察根本就無權抓。
東南方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58:10
憲法裏寫的,"受美國管轄",
除了外交官以外,入侵美國的的敵人不"受美國管轄", 他們在美國國土上生的後代,不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翻牆狗雖然不是敵人暴力入侵美國,但也是非法入侵,也不"受美國管轄", 他們在美國國土上生的後代,也應該不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短期訪美的遊客,有什麽事情都是去本國的領事館求助,而不是美國國務院,就是因為他們不"受美國管轄",所以他們在美國出生的後代,也不應該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這些問題得最高大法院釋憲。
duffer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38:52
這個最後要現在的高院再解釋一下。每一屆高院都有自己的看法,14修正案裏麵有足夠的空間。

如果高院認為Trump的administration有理由,那他有可能成功。
pop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34:50
最高法院再怎麽胡來,也不可能把UNDER JURISDICTION解釋為合法移民才UNDER JURISDICTION。那樣的話,整個司法體製一片大亂。

這也是絕大多數學者的看法。UNDER JURISDICTION的含意太明確了。
榮光歸自由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30:00
奇怪了,出生在中國的人代表美國人民做出行政令的發布是做正確的事情。而出生在美國的法官根據美國憲法做出的暫停行政令的判斷卻被認為是禍害美國。明白了,你以為你代表所有在美國出生的美國人民呢。清醒一點,你隻代表你自己。美國人民至少知道任何人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認為出生權有問題先修憲,通過法律終止出生權而不是行政令。
pop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29:58
“憲法裏寫的,"歸美國管轄"”

英文裏UNDER JURISDICTION的含意是明確的,比如你偷渡也好,臨時簽證也好,隻要進了美國,那肯定是UNDER 美國的JURISDICTION,這樣美國才可以抓你,判你。

那麽什麽人到了美國不UNDER JURISDICTION,隻有外交官啦,所以現在的出生權不包括外交官在美國生的小孩,就是這個道理。

所以隻要有這個憲法修正條文在,到最高法院老船也一定輸的。
東南方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24:38
憲法裏寫的,"歸美國管轄",最後肯定要通過訴訟打到最高大法院釋憲的。
感謝民主黨州出錢出力,現在離最高大法院又近了一步。
wang5zhao6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21:00
西雅圖的左派法官跳出來,一點也不奇怪。這個總統令本來也是30天以後執行的。人權律師,移民律師出來撈錢,左派法官出來阻撓,都是意料之中的事。

結果無非是官司打到最高院,大法官決定。
pop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03:39
這些州聯名入稟法院,可見案子隻會到同級某個法官手裏,要是很多人在不同地方告,會合並案子以免出現下麵說的各級法官各說各話的事。
funtime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03:00
你們這樣一會兒行,一會兒不行,把大肚婆們搞得忽上忽下緊張兮兮的,讓人家怎麽安心養胎?要是寶寶有個三長兩短誰負責?不如學TT,出生日從總統就職日起75天之內的給公民,晚了就對不起了!
罵人不好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02:54
做這種事情是絕對對於美國有利的事情,但是極其艱難。

阻擋這件事情是禍害美國的,但是毫無壓力,信手拈來,一致好評,洋洋自得,道德優越感十足。

世界就是這麽的奇怪而又不意外,做正確的事情從來都不會容易,一點都不奇怪。
pop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3:01:00
“如果一個聯邦法官說可以,另一個同級別法官說不行,那聽誰的?”

別的同級法官不會組織類似的聽證會,如果別人已經舉行了。
GoldenEar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2:59:49
打官司,律師最在行!那樣可以有大把的鈔票入賬!哈哈哈。美國這都是讓律師搞壞了!
Mililani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2:57:00
月子中心可以鬆口氣哦。
meldyhk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2:55:00
如果一個聯邦法官說可以,另一個同級別法官說不行,那聽誰的?
worley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2:52:17
法律定義模糊,所以最終還是需要最高法院九個大法官裁決。
Panda44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2:50:28
這不關法官,這有關憲法,不能胡來!
Educator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2:48:22
有關這個法令川普必輸。
學習組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2:43:00
這些極左法官根本應該依法開除。一張白紙可以畫最新最美的圖畫。隻有依法砸爛民豬把持的公檢法,才能讓美國重新強大!
七點三十 發表評論於 2025-01-23 12:42:34
這就是為什麽他第一天都要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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