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反猶”算言論自由?3名校校長國會作證惹議 1請辭1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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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岸-影
發表評論於 2023-12-11 09:38:20
言論自由隻存在有與無的概念,不存在多與少的概念,隻要有任何言論不能說,就是沒有言論自由。
有些言論是不道德的,但如果社會尊重言論自由概念,也就不能算違法。如果言論導致行動形成傷害,那才是違法,但這是自由的代價。美國有持槍自由,難道沒有代價?
這個概念不難懂吧?
與槍不同,言論不會直接導致物理傷害,因此言論自由應該是絕對的,而不是相對,不能說99%的言論可以說,1%的不允許。
因為所謂言論自由,保護的就是那1%,而不是99%,到了99%的程度是不需要保護的,因為已經成為mob的局麵,不缺自由。
美國社會逐漸走入反智的陷阱,從這些議員就可以看出。當一個社會走到自己理念的反麵時,就是崩潰的開始。
speakoutloudly
發表評論於 2023-12-11 05:58:48
姚明剛到美國時英語不好,回答問題中間想不起來英文詞,下意識嘟囔一句哪個,哪個,就被認為是時N word,差點被開除。
101Beijing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4:16:57
言論自由的界限應該是不能直接促成暴力行為,不是反誰不反誰,如果間接支持暴力,沒有即時危害,也可能屬於保護範圍,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所以,三位校長的立場完全符合政治正確。
量子糾結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21:45:00
長賤認為美國沒有喊殺黑人殺白人殺猶太人的自由,所以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和習禁評的豬圈國也沒什麽區別。
樹沒皮怎辦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7:55:52
這個議員和三個校長對話的筆錄, 可以在下麵鏈接看到:
***stefanik.house. gov/2023/12/icymi-during-questions-from-stefanik-presidents-of-harvard-upenn-mit-refuse-to-condemn-calls-for-genocide-of-jews
將. gov 之間的空格去掉
樹沒皮怎辦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7:45:09
我猜測,這3個校長回答的基本一樣,都是說要看具體環境,看是否針對個人,看是否有行動,才能決定,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1)與歐洲不同,美國的最高法院在Snyder v. Phelps一案中,以8:1 判決,仇恨言論,也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最高法院認為,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嚴格保護對公眾關心事務的激烈的辯論,即使這樣的辯論涉及冒犯性、令人反感或仇恨的言論。 法院隻允許極為窄的例外,可以對仇恨言論進行限製: 包括如果仇恨言論會煽動立刻的犯罪行為,或言論包含針對個人或團體的具體的暴力威脅
2)可能正是由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各個高校在製定學生守則時,都是小心翼翼,在保護學生安全和保護言論自由之間保持平衡。比如有個公立大學的網站關於仇恨言論是這麽寫的: “由於公立大學受第一修正案的約束,公立大學必須遵守這些裁決。然而,大學也有義務為校園社區的所有成員創造一個安全、包容的學習環境。考慮到這些因素,美國法院判決,言論通常不能因其內容或觀點而受到懲罰。因此,盡管仇恨言論本身受到憲法保護,但任何構成真正威脅、煽動即將發生的不法行為、歧視性騷擾或誹謗的言論都可能因這些原因而受到懲罰”。 這3 所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他們在製定學生行為守則時,顯然也受到了最高法院判決的影響。這3所校長在回答問題時,都低頭看了一份書麵的東西。我猜測他們看的是學生守則的有關條文 。我查了哈佛的學生手冊(沒來的及查其他的),關於騷擾部分,是這麽講的: “ 認識到騷擾,包括基於種族、性別、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構成不可接受的行為,大學、FAS 和學院理事會已發布了一係列文件,闡明了學院對這些問題的立場事項。。。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言論並非專門針對某個群體中的個人。騷擾方式可能會受到言論自由的傳統保障措施的保護,盡管評論可能會給社區中的其他人帶來相當大的不適或擔憂”。
3) 言論本身就是一個很複雜的東西,言論可能是純粹的思想,也可能本身就是行為。比如川普說,墨西哥人都是強-奸犯和毒-品犯,隻是表達他的一種觀點,屬於思想範疇。雖然作為一國總統,這樣的貶低一個種族的言論不合適。最高法院保守派法官Alito 在2017年的一個判決中寫道: 基於種族、民族、性別、宗教、年齡、殘疾或任何其他類似理由的貶低言論是可憎的;但我們的言論自由法理最值得自豪的是,我們保護表達“我們討厭的思想”的自由。但是,有的言論本身又是行為。 這個議員最初的問題是:“呼籲對猶太人進行種族滅絕是否違反了麻省理工學院有關欺淩和騷擾的行為準則或規則?” MIT校長回答: “如果是針對個人的話,而不是純粹的公開聲明(應該是屬於欺淩和騷擾)” U Penn 的校長回答: “如果言論變成行為,則可能構成騷擾。是的”。議員追問: “行為意味著實施種族滅絕行為。該言論不構成騷擾。這是無法接受的”。哈佛校長回答: 這可能取決於具體環境。議員問: “什麽環境”? 哈佛校長:“針對某個個人”。 議員:“它針對的是猶太學生、猶太個人。你知道你的證詞正在使他們非人化嗎?您知道非人化是反猶太主義的一部分嗎?” 我個人認為,議員的問題裏提到“呼籲。。種族滅絕”, 這個裏麵有2個動詞,已不是單純的思想。而且涉及到“呼籲“,應該是公開的行為,而不是單純私下的行為,這種呼籲如果被猶太學生聽到,應該是構成騷擾,違反學校的行為規則的。
4) 當然這3個校長也有冤枉的地方。 因為這個議員問的,純粹是一個假想的問題。因為到目前為止,校園舉行的支持巴勒斯坦的集會,沒有人喊口號要把猶太人種族滅絕。在UCLA 校園遊行,他們喊的口號是:Israel, Israel, you can't hide. We charge you with genocide (“以色列,以色列,你無法隱藏。我們指控你犯有種族滅絕罪”)所以MIT校長回答:“我沒有聽到有人呼籲在我們的校園裏對猶太人進行種族滅絕”
5) 美國民權聯盟(ACLU)發表聲明,支持三位校長,認為校長沒有回答錯。認為議員所提到的假想言論,也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LaBrisa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6:31:46
在這件事情上,我覺得這三個校長是持雙標的虛偽者。麵對各界對她們對校園內挺哈仇猶的學生組織不作為的指責,她們以"尊重言論自由"來作辯護。那好,請問她們能不能同樣基於對"言論自由"的尊重而允許學生/員工表達"黑人是智商較低的族裔"或"LGBTQ是該被滅絕的墮落和病態的群體"呢?事實上是稍稍有一點貶低黑人或LGBTQ的言論甚或是被認為帶有這種suggestion的說法都是完全不被允許的,那麽,為什麽挺哈仇猶的行為卻可以?
You can’t get it both ways, 除非你不介意成為一個偽君子。
長劍倚天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6:22:04
遠方的湖說得是事實。
這裏有些人,天天高喊美國的普世價值,其實他們根本不知道美國所謂的言論自由的界限在哪裏!
聯合國的言論自由是有限定的,但美國簽署人權宣言的時候,特別強調美國的言論自由是無限定的完全自由!
也就是說,在美國,任何言論都可以講,隻要沒有行動,這是美國的言論自由定義!
當然,美國早就沒有言論自由了,但你若討論美國的言論自由是什麽東西,請了解本源。不要胡扯無知!
至於辭職道歉,都是對錢下跪而已。
話又說回來,哪裏會有自由?沒有,別吹!
相信事實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6:18:51
猶太人對巴勒斯坦的大屠殺是舉世公認的事實,真正的種族滅絕,恐怖主義正是以色列自己。全世界一致譴責以色列的濫殺無辜,包括美國也怯生生的要猶太人不要亂殺,這已經充分證明了到底是誰在搞種族滅絕。你可以幹種族滅絕,卻不允許別人說?
相信事實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6:13:59
猶太人已經控製了美國,美國已經成為以色列的孫子,什麽言論自由?什麽民主?全是扯蛋!
對巴勒斯坦人的種族滅絕是什麽?如果有人把對象換成巴勒斯坦人,而不是以色列人,那就沒事了?
拾麥客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6:06:21
concode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4:27:00 議員問“如果是口頭呼籲對黑人種族滅絕,你們怎麽辦?”她們不回答,也不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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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不肯給同性戀情人做性愛主題蛋糕都被判有罪。常春藤學校中有人敢說”N”嗎?可是黑人歌手編歌的歌詞是搶中國人,奧巴馬說那是言論自由。左棍們極度不要臉!
拾麥客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5:58:38
teddy153153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4:19:00
猶太人太厲害了,別說大學校長,就是最具權勢的拜登和國務卿,如果對猶太人出言不遜,也是下台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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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猶太人站著道理。不管你是什麽人物,支持哈馬斯就是支持邪惡。不肯譴責哈馬斯就是邪惡的支持者。左派每次都用人權來拉攏弱勢群體和少數民族。他們沒想到自己無意中培養的一群流氓竟然成長到如此地步,跨越了人類給邪惡定義的所有紅線。這時候沒有及時調整自己的認知的人就會成為憤怒者的討伐對象。這三個女校長作為女人,在明知道以色列婦女被成批強奸虐殺後還不肯表態譴責,她們都沒資格說自己是女人。活該被鬥爭,趕緊辭職還能保住一點兒可憐的麵子。
voiceofme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5:53:55
女議員問的是校規認為針對猶太人的種族滅絕言論是否違規,三個校長幾乎一致的問答,現在的校規不認為是違規的。 隻有在這些言論繼續成為行為後,那些言論才是違規的。 這所以這麽一致,原因是,她們是如是的問答了現在的校規原則,而這些校規遵循的其實是憲法原則。
假如現在的校規認為這些言論是違規的。 但因為作為接受聯邦經費的這些學校必須遵守聯邦法律,特別是憲法第一修正案。那麽肯定會有人因為被這些違背憲法的校規處罰而起訴學校違背了憲法第一修正案,這官司肯定會打到最高法院。
道理就這麽簡單。
解決辦法也是簡單的, 要麽修改憲法(把種族滅絕言論當作不被保護的言論),要麽閉嘴忍受。
看熱鬧來了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5:48:37
占人口一小撮的魷魚,盡然因為控製了美國的財富就可以控製絕大多數非魷魚的美國民眾和政黨,真的很可怕。特別是這一小撮魷魚,通過強大的美國經濟和軍事間接地控製了全世界的政治和經濟。難道隻有原德國領導人看到這種恐怖的情景,現在我們都耳聾眼瞎了嗎?盎撒人可以反穆斯林,反華,卻容不得反殘暴的魷魚,可見世界是扭曲的。
seator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5:18:00
猶太富人大半支持民主黨,結果一幫共和黨議員出來反對反猶,民主黨的支持者們支持反猶,真是莫大諷刺
旁觀者X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4:38:20
我覺得可以算,但要一視同仁,反黑反同性戀lg8tmd 都可以
佚名未名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4:30:35
如果給哈佛校長送個西瓜,會被認為是言論自由嗎?
101Beijing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4:16:57
言論自由的界限應該是不能直接促成暴力行為,不是反誰不反誰,如果間接支持暴力,沒有即時危害,也可能屬於保護範圍,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所以,三位校長的立場完全符合政治正確。
concode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4:27:00
樓下teddy153153,黑人更厲害。
teddy153153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4:19:00
猶太人太厲害了,別說大學校長,就是最具權勢的拜登和國務卿,如果對猶太人出言不遜,也是下台的結局。
101Beijing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4:16:57
言論自由的界限應該是不能直接促成暴力行為,不是反誰不反誰,如果間接支持暴力,沒有即時危害,也可能屬於保護範圍,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所以,三位校長的立場完全符合政治正確。
遠方的湖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3:58:34
麻省理工學院的領導層骨頭最硬,在一份聲明中明確表示如下:
“麻省理工學院選擇莎莉擔任校長,是因為她傑出的學術領導力、判斷力、正直、道德準則,以及她圍繞麻省理工學院核心價值觀團結我們社區的能力。”
聲明繼續說道:“她在領導我們的社區方麵做出了出色的工作,包括解決反猶太主義、伊斯蘭恐懼症和其他形式的仇恨,這是我們在麻省理工學院完全拒絕的。” “她得到了我們全力、無保留的支持。”
旁觀者XWY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3:50:00
一樓,言論自由有個限度,不要威脅他人生命。
小鎮散人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3:37:00
下台吧,臉皮厚也沒用
kingdale1
發表評論於 2023-12-10 13:28:00
上次有的電台節目有小孩呼籲滅絕中國人,除了華裔出來譴責之外,主流媒體一點聲音都沒有。猶太人又要搞特殊了。言論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當然這幾所大學是私校,可以有自己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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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言論是不道德的,但如果社會尊重言論自由概念,也就不能算違法。如果言論導致行動形成傷害,那才是違法,但這是自由的代價。美國有持槍自由,難道沒有代價?
這個概念不難懂吧?
與槍不同,言論不會直接導致物理傷害,因此言論自由應該是絕對的,而不是相對,不能說99%的言論可以說,1%的不允許。
因為所謂言論自由,保護的就是那1%,而不是99%,到了99%的程度是不需要保護的,因為已經成為mob的局麵,不缺自由。
美國社會逐漸走入反智的陷阱,從這些議員就可以看出。當一個社會走到自己理念的反麵時,就是崩潰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