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權力法案隻是保證了人民擁槍的權力,就是有人屈解了這一條,才有什麽天賦槍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忽悠,造成了限(禁)槍就是限(禁)止人民推翻暴政的能力的邏輯尬尷。 人生來就有雙手,可自衛也可攻擊,這是天賦武權,手不夠用就要用各種武器,槍作為一種當時可以抗擊政府軍隊的武器,擁槍權得到權力法案的肯定,是保護百姓權力。但這不是天賦槍權,而是憲賦槍權,所以擁槍權不是天然的,是可以被剝奪的。 如果你了解權力法案第二條的初稿,就知道其本意是要人民擁槍組成民兵組織,成為「自由國家的最好保障」,但是因為宗教原因不得持有武器者不應被強迫服役,這是妥妥的保衛政權。但確保自由國家安全隻是人民擁槍的一種可能,擁槍一可以趕走英國人建立政權,二可以趕走印第安人搶到土地。權力法案隻說一而不說二,隻是挑理想狀況來表達憲賦槍權的合理性,所以憲賦槍權產生的可能後果並不一定是神聖的。 美國曆史(參見南北戰爭)和最高法的各種判決(參見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案)告訴我們,擁槍真實的後果:可以建國,可以搶地,可以自衛也可以大規模屠殺,隻有用槍推翻聯邦(暴)政府,是一種不可能發生的精神圖騰。
走火入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