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開槍殺死正在揮刀殺人的凶手,這個事情基本沒什麽爭議,可以完結了。不僅如此,這個也符合black lives matter的字麵意義:警察關心black to black的犯罪,並且救了受害者。這個事情的性質與跪死弗洛伊德是完全不同的。然而,警察製度的漏洞,也是非常明顯的,此案開槍固然沒啥疑義,但在其他案子裏,就有很多奇怪的理由。例子一,流浪漢醉臥街邊,警察接到報告後圍上去按住流浪漢,期間有警察擊斃了流浪漢,因為是“自衛”所以隻是見了一下新聞,就沒有後續報道了。類似的“自衛”還有幾個著名例子,比如聾子在路邊玩刀,警察聞訊來到,擊斃了不停指揮的聾子(他聽不見啊),時候判斷警察無過失。又比如警察在公園裏發現一個喝醉的精神病,本來是醉臥的,警察去叫醒他,精神病醒來後提著打碎的瓶子衝向警察,警察“自衛”擊斃了精神病,又是合理自衛。還有一個例子是亞裔老太太精神病,提著菜刀獨自走路,警察來了以後嗬斥了2-3秒,然後先開一槍擊倒、再上去補槍到死透為止,事後判定也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