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則莫名其妙的新聞,足以載入史冊。
話說,9月26日晚,歌手那英在成都舉行演唱會。在演唱會的間歇,那英臨時加唱了一首《彎彎的月亮》。
為什麽加唱?這首歌原唱是9月25日因病逝世的劉歡,那英在現場解釋說:“今天早上我接到了一個噩耗,我的良師益友,對中國流行音樂做出了巨大推動和貢獻的劉歡老師,真的離開了我們。所以我想,在這個舞台,我要唱一首他唱的歌,向他致敬。”
這有什麽不對呢?這完全是人之常情。
這有什麽危害呢?完全沒有任何危害。
甚至,反過來說,假如我們對身邊朋友不幸逝世無動於衷、心如鐵石,才是不正常的。
但就是這麽一件小事,演變到今天,9月29日,竟然演變出一則《情況通報》來。成都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通報說:“針對那英演唱會緬懷劉歡即興演唱《彎彎的月亮》一事,經核實,相關情況為那英在演唱會現場觀眾互動環節的片段化演唱,未完整演唱該首歌曲,不屬於變更節目重新報批的情形。感謝網友的關注與監督。”
為什麽成都方麵要如此正式地發布通報呢?
因為,監督力度大,在過去兩天,網絡上竟然出現了一個熱點話題“#那英臨時加唱彎彎的月亮會被罰款嗎#”
很多網友討論的不是劉歡藝術人生,也不是同行的致敬,而是那英臨時加唱會不會被罰款。緊接著,因為話題太熱了,網友討論很多,於是,有一些媒體記者就這個問題前去采訪,先後采訪了演唱會的主辦公司、成都金牛區文化和體育旅遊局、成都市文廣旅遊局等,沒問別的,就問“臨時加唱是否報批通過,是否麵臨罰款”。
於是,才有今天這份通報回應。
這大概是這個時代最荒謬的新聞了。
這個通報本身,也隱藏了一個邏輯:“觀眾互動環節的片段化演唱,未完整演唱該首歌曲,不屬於變更節目重新報批的情形”,由此推論,如果那英完整唱了《彎彎的月亮》,就可能屬於“變更節目重新報批情形”,很可能要處罰。
換言之,通報也是認同網友和媒體的提問、監督背景的。
一些朋友說,這樣的報道屬於“舉報式采訪”。這個概念很有創意,也非常刺眼,甚至,很可怕。
試問,即便那英完整唱了《彎彎的月亮》又能如何?能給社會帶來了什麽危害?為什麽要罰她?
當然,網友和媒體之所以關注,是因為這種處罰有依有據。根據2020年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16條,營業性演出(包括演唱會、話劇、相聲等),施行審批製,申請材料包括“節目及其視聽資料”,如果要變更,需要重新報批。
如果演唱了未經報批的節目,會怎樣呢?該條例的規定是:“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也就是說,最少也要罰5萬元。
那英是在演唱會當天接到劉歡去世的消息,即便她想重新報批,也來不及。因此,如果遵守這個條例,那英就必須遏止、杜絕在演唱會上緬懷老友劉歡的念頭和行為。
人非草木,孰能無情?何至於此?
荒謬的是,將演員在台上的一言一行都提前約束在審批材料裏,這種壓製人類正常情感的做法,無論網友還是媒體,都以為是理所當然的。
最後,竟然出現了“舉報式采訪”這種新概念新聞。
我隻覺得可怕。
今年6月,歌手張靚穎發了一則微博:“鑒於前幾次清唱太多主辦被罰款了,今天上台前叮囑我不能清唱了,以後可能商演都沒有清唱了……”
當時網友莫名驚詫:“清唱不是實力的體現嗎?怎麽清唱反而要罰款呢?”
她的律師回應說,張靚穎被罰的原因是“未經報批的即興表演內容”。換言之,也是觸犯了條例第十六條關於重新報批的規定。
朋友圈裏,一些朋友批評說:那英加唱事件裏,“舉報式采訪”很惡劣。
但我覺得,舉報式采訪隻是一種衍生問題,而且是那種隨時可以被消弭、根治的小問題。真正有問題的是支撐舉報的規則本身。一場演出,演員臨時增加節目,隻要這種節目並未違背公序良俗,未給社會帶來傷害,也沒有影響原定節目(購票等於達成了演出合同,應履約),那麽,就不應該受到處罰。
相反,我們還應當鼓勵那些現場“靈機一動”、“心血來潮”的藝術創意和表現。否則,文藝市場必將走向令人遺憾的那種死氣沉沉。
朋友們覺得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