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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遇害中國女生家屬希望“引渡嫌疑人” 訴求已報送

文章來源: 紅星新聞 於 2026-09-05 06:52:19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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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涉嫌殺害中國留學生並肢解遺體的中國籍嫌疑人鄭昌盛(音)已於9月4日由韓國警方移送大邱地方檢察廳,其作案動機已查明,係擔心兩人戀人關係曝光後丟掉工作。

本案受害人家屬的委托代理律師臧梵清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案件已進入韓國審查起訴程序,受害者家屬希望推動引渡嫌疑人回國受審。

對“引渡嫌疑人”訴求的法律可行性,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中韓兩國三位律師進行解讀。

本案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臧梵清認為,依據《中韓引渡條約》第四條第二款,韓方可以拒絕引渡,這是引渡訴求的最大障礙。

韓國北鬥七星法律事務所律師林鬥炫則表示,依據中國《刑法》,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的,即便已在外國經過審判並受到刑罰,中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淼焱認為,依屬地管轄權優先原則,應當由韓國優先行使刑事管轄權。不過,即使嫌疑人獲得了韓國永居權,中國依據屬人管轄權享有並行管轄權。

▲嫌疑人鄭昌盛

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

親密關係在量刑中的作用

對於嫌疑人鄭昌盛所供述的與被害人之間的戀人關係,以及自己是受到了被害人“威脅”而選擇行凶兩個因素,是否會影響本案的判決,臧梵清說,與中國司法實踐類似,韓國法院在量刑時也會考慮犯罪動機、犯罪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等酌定情節。

他表示,案件如果被認定為“因戀人間的矛盾、糾紛或感情問題”引發,且凶手沒有其他惡劣情節,理論上可以作為一個酌定從輕的考量因素。然而,該情節的從輕效果極其有限,一旦案件中出現了預謀、極端殘忍的手段(如肢解、焚屍)、掩蓋罪行等情節,這一關係背景將被完全覆蓋,甚至可能因為“在親密關係中的背叛與殘忍”而被視為加重情節。

臧梵清還分析了關於“被害人威脅”這一辯解(被害人過錯),他表示,在韓國司法實踐中,“被害人過錯”同樣是影響量刑的酌定情節,但適用門檻極高。韓國法院對“被害人過錯”的認定,有以下三點要求:第一,威脅行為必須是真實、具體、緊迫的;第二,該威脅行為與被告人的殺人行為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第三,被告人的反應不能是“預謀報複”,而應是“激情反應”。

在本案中,凶手因擔心失去教職而殺人,其動機是維護自身利益,這與“被威脅”的緊迫性相去甚遠。

“在韓國,凶手的‘男女朋友關係’和‘被威脅’辯解,不僅無法成為其從輕處罰的救命稻草,反而會因為其行為的極端殘忍和自私動機,成為其被判處最嚴厲刑罰(如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重要依據。”臧梵清說。

法律重點:

客觀正視引渡現實層麵的多重難點

“我方接受被害人家屬委托之後,已經完成國內刑事控告材料遞交,向中國駐釜山總領館完整報送家屬希望推動引渡的訴求。”臧梵清說,“我們堅持全力推動引渡,同時我們客觀正視引渡現實層麵的多重難點。”

臧梵清分析,第一,依據《中韓引渡條約》第四條第二款,被請求國已經對被引渡人開展刑事追訴,可以拒絕引渡。

屬地管轄是國際法通行原則,韓方擁有法定的裁量拒絕權,這是本案最大現實阻礙。這裏要區分,是“可以拒絕”而非“應當拒絕”,條約文本上保留理論可能性,但實務當中一國已經羈押嫌疑人並啟動本國追訴,主動移交嫌疑人的案例十分稀少。

第二,韓國是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如果中韓雙方進行引渡談判)在引渡談判中,極有可能提出量刑承諾的前置條件(如承諾“不判處死刑”或“不執行死刑”),這可能和家屬心中對嚴懲凶手的正義期待形成客觀衝突。

第三,該案全部犯罪行為發生於韓國境內,《中韓引渡條約》第四條第四款同樣賦予韓方以犯罪發生在本國境內為由拒絕引渡的裁量權利。

不過,嫌疑人僅持有韓國永久居留權,不屬於韓國國民,條約中拒絕引渡本國國民的條款,並不適用於本案。

中韓律師:

韓方擁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與審判權

紅星新聞記者還采訪了中韓兩國的兩名律師,就韓國的死刑以及嫌疑人的引渡等問題,進行了解析。

韓國北鬥七星法律事務所律師林鬥炫(音)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謹向逝者致以深切的哀悼,並向遇難者家屬表示由衷的慰問。”

關於韓國的死刑製度,林鬥炫律師表示,韓國《刑法》中確實將死刑規定為殺人罪的法定刑之一,法院也擁有判處死刑的權力。不過,自1997年12月起,韓國已全麵停止執行死刑,在國際社會上被歸類為“事實上的廢除死刑國”。對於單一起命案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極低。即使法院作出了死刑判決,在現實中也基本無法執行。

其次,關於能否將嫌疑人引渡回中國進行處罰。根據刑法上普遍適用的“屬地管轄原則”,本案犯罪地發生在韓國境內,韓國司法機關依法擁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與審判權。依據《引渡法》及司法實務,本案犯罪行為全部發生在韓國境內,嫌疑人須在韓接受審判並服完全部刑期。

林鬥炫同時強調:“據我所知,依據中國《刑法》,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的,即便已在外國經過審判並受到刑罰,中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林鬥炫稱,“因此,嫌疑人在韓國接受審判並服刑完畢後,中國司法機關根據本國法律與案件實際情況,對其重新提起公訴並予以追責在法理上是完全可行的。”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淼焱則表示:“依屬地管轄權優先原則,應當由韓國優先行使刑事管轄權。不過,即使嫌疑人獲得了韓國永居權,在醫療、教育、就業等社會經濟領域享受與國民同等待遇,並可參加地方選舉投票,但這種‘國民待遇’不延及刑事司法和引渡領域。因此,中國依據屬人管轄權享有並行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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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遇害中國女生家屬希望“引渡嫌疑人” 訴求已報送

紅星新聞 2026-09-05 06:52:19

在韓國涉嫌殺害中國留學生並肢解遺體的中國籍嫌疑人鄭昌盛(音)已於9月4日由韓國警方移送大邱地方檢察廳,其作案動機已查明,係擔心兩人戀人關係曝光後丟掉工作。

本案受害人家屬的委托代理律師臧梵清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案件已進入韓國審查起訴程序,受害者家屬希望推動引渡嫌疑人回國受審。

對“引渡嫌疑人”訴求的法律可行性,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中韓兩國三位律師進行解讀。

本案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臧梵清認為,依據《中韓引渡條約》第四條第二款,韓方可以拒絕引渡,這是引渡訴求的最大障礙。

韓國北鬥七星法律事務所律師林鬥炫則表示,依據中國《刑法》,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的,即便已在外國經過審判並受到刑罰,中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淼焱認為,依屬地管轄權優先原則,應當由韓國優先行使刑事管轄權。不過,即使嫌疑人獲得了韓國永居權,中國依據屬人管轄權享有並行管轄權。

▲嫌疑人鄭昌盛

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

親密關係在量刑中的作用

對於嫌疑人鄭昌盛所供述的與被害人之間的戀人關係,以及自己是受到了被害人“威脅”而選擇行凶兩個因素,是否會影響本案的判決,臧梵清說,與中國司法實踐類似,韓國法院在量刑時也會考慮犯罪動機、犯罪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等酌定情節。

他表示,案件如果被認定為“因戀人間的矛盾、糾紛或感情問題”引發,且凶手沒有其他惡劣情節,理論上可以作為一個酌定從輕的考量因素。然而,該情節的從輕效果極其有限,一旦案件中出現了預謀、極端殘忍的手段(如肢解、焚屍)、掩蓋罪行等情節,這一關係背景將被完全覆蓋,甚至可能因為“在親密關係中的背叛與殘忍”而被視為加重情節。

臧梵清還分析了關於“被害人威脅”這一辯解(被害人過錯),他表示,在韓國司法實踐中,“被害人過錯”同樣是影響量刑的酌定情節,但適用門檻極高。韓國法院對“被害人過錯”的認定,有以下三點要求:第一,威脅行為必須是真實、具體、緊迫的;第二,該威脅行為與被告人的殺人行為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第三,被告人的反應不能是“預謀報複”,而應是“激情反應”。

在本案中,凶手因擔心失去教職而殺人,其動機是維護自身利益,這與“被威脅”的緊迫性相去甚遠。

“在韓國,凶手的‘男女朋友關係’和‘被威脅’辯解,不僅無法成為其從輕處罰的救命稻草,反而會因為其行為的極端殘忍和自私動機,成為其被判處最嚴厲刑罰(如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重要依據。”臧梵清說。

法律重點:

客觀正視引渡現實層麵的多重難點

“我方接受被害人家屬委托之後,已經完成國內刑事控告材料遞交,向中國駐釜山總領館完整報送家屬希望推動引渡的訴求。”臧梵清說,“我們堅持全力推動引渡,同時我們客觀正視引渡現實層麵的多重難點。”

臧梵清分析,第一,依據《中韓引渡條約》第四條第二款,被請求國已經對被引渡人開展刑事追訴,可以拒絕引渡。

屬地管轄是國際法通行原則,韓方擁有法定的裁量拒絕權,這是本案最大現實阻礙。這裏要區分,是“可以拒絕”而非“應當拒絕”,條約文本上保留理論可能性,但實務當中一國已經羈押嫌疑人並啟動本國追訴,主動移交嫌疑人的案例十分稀少。

第二,韓國是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如果中韓雙方進行引渡談判)在引渡談判中,極有可能提出量刑承諾的前置條件(如承諾“不判處死刑”或“不執行死刑”),這可能和家屬心中對嚴懲凶手的正義期待形成客觀衝突。

第三,該案全部犯罪行為發生於韓國境內,《中韓引渡條約》第四條第四款同樣賦予韓方以犯罪發生在本國境內為由拒絕引渡的裁量權利。

不過,嫌疑人僅持有韓國永久居留權,不屬於韓國國民,條約中拒絕引渡本國國民的條款,並不適用於本案。

中韓律師:

韓方擁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與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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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北鬥七星法律事務所律師林鬥炫(音)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謹向逝者致以深切的哀悼,並向遇難者家屬表示由衷的慰問。”

關於韓國的死刑製度,林鬥炫律師表示,韓國《刑法》中確實將死刑規定為殺人罪的法定刑之一,法院也擁有判處死刑的權力。不過,自1997年12月起,韓國已全麵停止執行死刑,在國際社會上被歸類為“事實上的廢除死刑國”。對於單一起命案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極低。即使法院作出了死刑判決,在現實中也基本無法執行。

其次,關於能否將嫌疑人引渡回中國進行處罰。根據刑法上普遍適用的“屬地管轄原則”,本案犯罪地發生在韓國境內,韓國司法機關依法擁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與審判權。依據《引渡法》及司法實務,本案犯罪行為全部發生在韓國境內,嫌疑人須在韓接受審判並服完全部刑期。

林鬥炫同時強調:“據我所知,依據中國《刑法》,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的,即便已在外國經過審判並受到刑罰,中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林鬥炫稱,“因此,嫌疑人在韓國接受審判並服刑完畢後,中國司法機關根據本國法律與案件實際情況,對其重新提起公訴並予以追責在法理上是完全可行的。”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淼焱則表示:“依屬地管轄權優先原則,應當由韓國優先行使刑事管轄權。不過,即使嫌疑人獲得了韓國永居權,在醫療、教育、就業等社會經濟領域享受與國民同等待遇,並可參加地方選舉投票,但這種‘國民待遇’不延及刑事司法和引渡領域。因此,中國依據屬人管轄權享有並行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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