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河報《看見》記者從當事人王先生處獲悉,其與劉曉慶珠寶(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劉曉慶珠寶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迎來最新進展。2026年8月31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劉曉慶的上訴請求,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王先生稱,這本是他與劉曉慶珠寶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他於2020年以個人名義出借給許某(劉曉慶珠寶公司法人)、劉曉慶珠寶公司共330萬元,還款日期為2021年3月30日。彼時,劉曉慶尚擔任該公司股東,並於2021年4月退出該公司。
因借款人許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王先生於2025年提起訴訟,申請追加劉曉慶等為被執行人。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追加劉曉慶為被執行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稱,劉曉慶作為劉曉慶珠寶公司未實繳出資的原股東,應在未實繳出資340萬元範圍內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出借劉曉慶珠寶公司330萬元索要無果,當事人為何與劉曉慶對簿公堂?
這場民間借貸糾紛始於6年前。2020年,王先生以個人名義出借給許某(劉曉慶珠寶公司法人)、劉曉慶珠寶公司33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021年3月30日。彼時,劉曉慶尚擔任劉曉慶珠寶公司的股東,並持有34%的股權,此外,劉曉慶於2021年4月退出該公司。
後因索要借款無果,王先生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許某、劉曉慶珠寶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令該珠寶公司以及許某向王先生履行付款義務。在進入強製執行程序後,因許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遂執行終結。
在此情形下,出借人王先生於2025年申請追加劉曉慶(原股東)、寧波曉慶企業(合夥企業)為被執行人,法院裁定追加寧波曉慶企業為被執行人,駁回了追加劉曉慶為被執行人的申請。王先生不服,遂提起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這也是他與劉曉慶對簿公堂的由來。
2025年5月,王先生實名舉報劉曉慶偷稅漏稅。同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發布情況通報稱,經查,未發現舉報所反映的涉稅問題。
劉曉慶一審、二審均敗訴,需在340萬元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25年11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在實繳出資為0元的劉曉慶珠寶公司負有大額債務未償的情況下,作為設立股東的劉曉慶未予充實公司資本、亦未對公司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審計,即將所持股權轉讓,而轉讓價款本身亦不能反映公司具有資產價值。因此,原告訴請追加劉曉慶為被執行人,在未實繳出資340萬元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後劉曉慶上訴,2026年8月3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判決書,劉曉慶辯稱其係被該公司法人許某欺詐、冒用身份,自始不知情,另外,其與涉案公司的基礎法律關係為形象代言合作,並非實際持股、經營的股東。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劉曉慶雖主張其係被許某以虛假身份欺詐登記為股東,但現有證據未顯示其曾就股東身份提出異議或采取撤銷登記等救濟措施,其作為工商登記公示的股東,依法應對外承擔股東義務。
其次,股東出資義務係法定責任,不因股東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或是否被欺詐而免除。劉曉慶確認其未實繳出資,且在公司已負大額債務的情況下以0元對價轉讓股權,該行為客觀上導致公司資本充實性受損,損害債權人利益。即便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亦不影響其作為登記股東在未實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劉曉慶與劉曉慶珠寶公司關係破裂,目前該公司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劉曉慶珠寶公司於2018年11月9日注冊成立,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為許某(持股51%)、劉曉慶(持股34%)、第三人寧波曉慶企業(持股15%),公司章程第十一條規定,股東的認繳出資將在2038年11月5日前足額繳納。
2021年3月16日,劉曉慶與寧波曉慶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其持有的劉曉慶珠寶公司的
34%股權以0元對價轉讓給寧波曉慶企業。
法院再查明,劉曉慶退股之後,仍同意劉曉慶珠寶公司繼續使用“劉曉慶”字樣,可以以“劉曉慶珠寶”的名義進行宣傳並許可公司使用其肖像,此外,劉曉慶繼續擔任該公司的形象代言人。
然而,劉曉慶與劉曉慶珠寶公司的關係在幾年後也走向破裂,2025年3月,寧波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劉曉慶人格權糾紛一案的判決書進行公告,要求劉曉慶珠寶公司停止在多個平台使用劉曉慶的姓名和肖像,並要求其賠償劉曉慶損失69.5萬元。截至目前,劉曉慶珠寶公司中關於“劉曉慶”“劉曉慶珠寶”的字樣已不複存在。目前該公司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