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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獨子因病去世,母親起訴繼承87個遊戲賬號

文章來源: 人民法院報 於 2026-08-04 07:16:44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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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遊戲賬號、虛擬裝備、遊戲幣等虛擬財產,如何確定權利歸屬?用戶去世後親屬能否繼承?隨著互聯網深度融入日常生活,這些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網絡遊戲賬號繼承糾紛案。一位失去獨子的母親,為了補貼生活,起訴要求繼承兒子生前注冊的87個遊戲賬號。法院審理後認定網絡遊戲賬號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範疇,依據用戶協議,認定用戶對案涉遊戲賬號享有使用權,該使用權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具有可繼承性,最終判令遊戲公司配合辦理實名認證信息變更。

遊戲用戶生前攢了87個遊戲賬號

陳某的兒子古某從20歲出頭便癡迷網絡遊戲,沒有正式工作,常年在家打遊戲,十幾年下來,陸續在一家遊戲公司注冊了87個實名認證賬號,並通過各種方式提升賬號等級、獲取遊戲中的收益,把每個賬號都養得頗有“身價”。2025年5月,36歲的古某因重大疾病不幸離世。古某的父親早已去世,家中隻剩陳某一人,靠著微薄的收入艱難度日。

料理完兒子的後事,陳某偶然聽人說,遊戲賬號也能變現。她想起兒子生前那些投入了大量時間和金錢的遊戲賬號,便找到遊戲公司,希望能把兒子的87個遊戲賬號變更到自己名下,用來換些錢補貼生活。但遊戲公司出於種種考慮,沒有直接答應陳某的要求。

遊戲賬號是否屬於“可繼承財產”

無奈之下,陳某將遊戲公司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陳某的訴訟請求很明確:判令遊戲公司配合她繼承兒子名下的87個遊戲賬號,將實名認證信息變更為自己。遊戲公司則表示,根據雙方簽訂的用戶協議,遊戲賬號及賬號內虛擬物品的所有權歸遊戲公司所有,用戶僅享有有限使用權。此外,賬號具有人身屬性,不應納入可繼承遺產的範圍。

訴訟中,古某與前妻所生的女兒施某,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麵聲明,確認自願放棄對案涉遊戲賬號的繼承。

圖為本案承辦法官正在討論案件情況。曹棟 攝

遊戲賬號的使用權可繼承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遊戲賬號屬於網絡虛擬財產,根據用戶協議,用戶對遊戲賬號及其項下虛擬物品及衍生數據享有使用權,該使用權可由繼承人繼承,遊戲公司負有協助變更實名認證信息等義務。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網絡遊戲賬號、角色數據、虛擬道具、裝備、遊戲幣等均依托網絡數據形態存在,具備相應財產價值,依法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範疇。本案中,依據用戶協議,遊戲賬號標識、後台數據、虛擬物品及衍生數據的所有權歸屬遊戲公司,用戶僅在遵守協議的前提下對此享有有限使用權。該使用權兼具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屬於具有財產利益的民事權益。其中財產屬性體現為用戶需投入時間、精力及金錢成本培育賬號,賬號及虛擬物品具有使用價值與流轉價值。

其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案涉遊戲賬號使用權以財產利益為核心,雖附隨實名認證產生一定人身關聯,但主要用於平台服務訪問,並非專屬於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轉移的權利,法律亦未禁止其繼承,用戶協議亦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賬號使用權的權利。訴訟中,雙方均認可用戶協議項下的遊戲賬號使用權可由繼承人繼承,上述合意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三,本案除去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後,原告陳某係古某案涉遊戲賬號使用權的唯一法定繼承人,依法有權主張繼承案涉87個遊戲賬號的使用權。

其四,遊戲公司作為平台運營主體,在被繼承人死亡、唯一合法繼承人明確主張權利且不存在禁止過戶、變更實名的法定或約定障礙時,負有協助變更實名認證信息、保障繼承人正常行使賬號使用權的法定義務。

最終,法院確認被繼承人古某名下87個遊戲賬號的使用權由原告陳某繼承享有,判令遊戲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協助陳某辦理實名認證信息變更。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圖為承辦法官正在開庭審理此案。曹棟 攝

賬號使用權所附著的財產利益

隨著數字技術快速發展,以網絡遊戲賬號為代表的數字遺產繼承問題成為亟待破解的前沿課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首次在立法層麵明確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但如何認定相關權利屬性及可繼承性,理論與實務爭議較大。本案在依法肯定網絡遊戲賬號及其項下有關數據具有財產價值、依法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範疇的基礎上,對相關權利歸屬及權利客體的可繼承性問題進行了明確。

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的認定。虛擬財產一般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現實中的財產。虛擬財產繼承的前提需具備財產的三大屬性,即可支配性、價值和使用價值。本案涉及的網絡遊戲賬號具有財產利益屬性和一般商品屬性,符合財產的屬性特征,依法屬於網絡虛擬財產。遊戲用戶對其創建的賬號、角色和獲取的武器裝備等虛擬物品享有的相應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關於權利歸屬。一般觀點認為,如果用戶在使用網絡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數據等財產與網絡服務商的數據平台明確可分,有自己獨立使用價值且可以通過導出或轉換的方式放置於用戶自己的電腦或其他網絡空間,則用戶對這部分數據享有所有權,可以直接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如果用戶接受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服務而形成的數據、網絡虛擬財產與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絡服務無法明確區分,應依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進行處理。本案涉及的網絡虛擬財產是指網絡遊戲賬號本身及其項下產生的角色數據、虛擬道具、裝備、遊戲幣等依托網絡數據形態存在的權利客體,結合其來源和生成特征,以及相關虛擬財產的創製、流通、使用過程,可以判斷屬於用戶接受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服務而形成的數據、網絡虛擬財產,與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絡服務本身無法明確區分的情況。對此,法院依據雙方之間的用戶協議約定,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歸屬進行了處理,即認定遊戲賬號項下數據及虛擬財產權益歸屬於網絡服務運營商,玩家(用戶)對於依托虛擬空間所形成的賬號、角色、道具等虛擬財產價值僅限於使用權。

關於可繼承性。網絡虛擬財產特別是賬號類數字遺產的繼承難點包括法律、倫理等多重困境。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亦提出案涉遊戲賬號具有人身屬性,不宜作為遺產繼承的抗辯。對此,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形,綜合認定案涉遊戲賬號整體上屬於生產經營類虛擬財產,而非社交類財產,玩家通過充值、勞動投入等方式培育的遊戲賬號及其項下虛擬財產的使用權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內容,實名認證產生的人身屬性僅為賬號使用的身份規製要件,並非專屬於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轉移、不可繼承的身份權利、人格權利。法律並未禁止遊戲賬號使用權作為遺產繼承,案涉用戶協議中,亦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賬號使用權的權利,故依法認定了案涉遊戲賬號的可繼承性,允許繼承人繼承相應用戶協議項下的使用權益。

除本案情形外,實踐中存在大量平台協議禁止賬號轉讓、繼承的情況,對此應當區分生產經營類虛擬財產與社交類虛擬財產等不同類型。對於社交類虛擬財產,依用戶協議約定或社會一般人合理意願處理;對於生產經營類虛擬財產,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通過格式條款實質上排除用戶合法財產權益的繼承可能,即使對於與網絡服務無法明確區分的網絡虛擬財產,用戶協議可約定所有權歸屬,但不得剝奪或限製法定的財產繼承權。繼承人繼承的是賬號使用權所附著的財產利益,而非挑戰運營商的所有權,兩者可以並行不悖。

為數字法治建設提供示範樣本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景善

本案係民法典施行後人民法院在數字遺產繼承領域具有標杆意義的裁判。一位喪子母親為補貼生活,起訴要求繼承兒子生前注冊的87個遊戲賬號。法院認定遊戲賬號使用權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可依法繼承,並判令遊戲公司配合變更實名認證信息。該判決準確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與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在虛擬財產屬性界定、可繼承性認定及平台協助義務等方麵作出了具有示範價值的裁判。

第一,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與權利歸屬。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款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層麵確立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本案明確,網絡遊戲賬號、角色數據、虛擬道具等依托網絡數據形態存在,具備財產價值,依法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範疇。依據用戶協議,法院認定遊戲賬號項下數據及虛擬財產權益歸屬於運營商,用戶享有的是使用權。這一處理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契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依法保護虛擬財產的規定——在立法未明確所有權歸屬的情況下,依據合同約定界定權利邊界,是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務實選擇。

第二,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破解可繼承性難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該條采用“概括﹢排除”模式,為數字遺產繼承提供了製度空間。本案裁判亮點在於對“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精準闡釋。法院綜合認定案涉遊戲賬號屬於生產經營類虛擬財產,玩家通過充值、勞動投入培育的賬號使用權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實名認證產生的人身屬性僅為身份規製要件,並非專屬於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轉移的權利。因此,不構成“依性質不得繼承”的情形,繼承人對使用權所附財產利益的繼承於法有據。

第三,妥善處理用戶協議與法定繼承權的關係。

法院一方麵依據協議認定所有權歸屬運營商,另一方麵指出協議並未排除繼承人繼承使用權的權利。深層法理在於: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通過格式條款實質上剝奪或限製用戶的法定財產繼承權。即使用戶協議約定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運營商,亦不得排除繼承人繼承使用權所附財產利益,這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關於不合理限製用戶主要權利之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

最後,本案確立的“區分虛擬財產類型、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判斷可繼承性”思路,為類案提供了規則借鑒。同時,平台協議普遍禁止繼承、虛擬財產價值評估缺乏標準、繼承人之間分割爭議等難題尚待立法與司法進一步探索。本案中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回避了價值分割困境,但未來類似案件將麵臨更複雜考驗。數字遺產不僅關乎財產歸屬,更關乎數字社會“以人為本”的規則確立。本案在尊重平台規則、逝者隱私與保障繼承人權益之間作出了審慎而溫暖的司法探索,是數字法治進程中堅實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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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獨子因病去世,母親起訴繼承87個遊戲賬號

人民法院報 2026-08-04 07:16:44

網絡遊戲賬號、虛擬裝備、遊戲幣等虛擬財產,如何確定權利歸屬?用戶去世後親屬能否繼承?隨著互聯網深度融入日常生活,這些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網絡遊戲賬號繼承糾紛案。一位失去獨子的母親,為了補貼生活,起訴要求繼承兒子生前注冊的87個遊戲賬號。法院審理後認定網絡遊戲賬號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範疇,依據用戶協議,認定用戶對案涉遊戲賬號享有使用權,該使用權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具有可繼承性,最終判令遊戲公司配合辦理實名認證信息變更。

遊戲用戶生前攢了87個遊戲賬號

陳某的兒子古某從20歲出頭便癡迷網絡遊戲,沒有正式工作,常年在家打遊戲,十幾年下來,陸續在一家遊戲公司注冊了87個實名認證賬號,並通過各種方式提升賬號等級、獲取遊戲中的收益,把每個賬號都養得頗有“身價”。2025年5月,36歲的古某因重大疾病不幸離世。古某的父親早已去世,家中隻剩陳某一人,靠著微薄的收入艱難度日。

料理完兒子的後事,陳某偶然聽人說,遊戲賬號也能變現。她想起兒子生前那些投入了大量時間和金錢的遊戲賬號,便找到遊戲公司,希望能把兒子的87個遊戲賬號變更到自己名下,用來換些錢補貼生活。但遊戲公司出於種種考慮,沒有直接答應陳某的要求。

遊戲賬號是否屬於“可繼承財產”

無奈之下,陳某將遊戲公司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陳某的訴訟請求很明確:判令遊戲公司配合她繼承兒子名下的87個遊戲賬號,將實名認證信息變更為自己。遊戲公司則表示,根據雙方簽訂的用戶協議,遊戲賬號及賬號內虛擬物品的所有權歸遊戲公司所有,用戶僅享有有限使用權。此外,賬號具有人身屬性,不應納入可繼承遺產的範圍。

訴訟中,古某與前妻所生的女兒施某,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麵聲明,確認自願放棄對案涉遊戲賬號的繼承。

圖為本案承辦法官正在討論案件情況。曹棟 攝

遊戲賬號的使用權可繼承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遊戲賬號屬於網絡虛擬財產,根據用戶協議,用戶對遊戲賬號及其項下虛擬物品及衍生數據享有使用權,該使用權可由繼承人繼承,遊戲公司負有協助變更實名認證信息等義務。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網絡遊戲賬號、角色數據、虛擬道具、裝備、遊戲幣等均依托網絡數據形態存在,具備相應財產價值,依法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範疇。本案中,依據用戶協議,遊戲賬號標識、後台數據、虛擬物品及衍生數據的所有權歸屬遊戲公司,用戶僅在遵守協議的前提下對此享有有限使用權。該使用權兼具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屬於具有財產利益的民事權益。其中財產屬性體現為用戶需投入時間、精力及金錢成本培育賬號,賬號及虛擬物品具有使用價值與流轉價值。

其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案涉遊戲賬號使用權以財產利益為核心,雖附隨實名認證產生一定人身關聯,但主要用於平台服務訪問,並非專屬於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轉移的權利,法律亦未禁止其繼承,用戶協議亦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賬號使用權的權利。訴訟中,雙方均認可用戶協議項下的遊戲賬號使用權可由繼承人繼承,上述合意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三,本案除去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後,原告陳某係古某案涉遊戲賬號使用權的唯一法定繼承人,依法有權主張繼承案涉87個遊戲賬號的使用權。

其四,遊戲公司作為平台運營主體,在被繼承人死亡、唯一合法繼承人明確主張權利且不存在禁止過戶、變更實名的法定或約定障礙時,負有協助變更實名認證信息、保障繼承人正常行使賬號使用權的法定義務。

最終,法院確認被繼承人古某名下87個遊戲賬號的使用權由原告陳某繼承享有,判令遊戲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協助陳某辦理實名認證信息變更。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圖為承辦法官正在開庭審理此案。曹棟 攝

賬號使用權所附著的財產利益

隨著數字技術快速發展,以網絡遊戲賬號為代表的數字遺產繼承問題成為亟待破解的前沿課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首次在立法層麵明確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但如何認定相關權利屬性及可繼承性,理論與實務爭議較大。本案在依法肯定網絡遊戲賬號及其項下有關數據具有財產價值、依法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範疇的基礎上,對相關權利歸屬及權利客體的可繼承性問題進行了明確。

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的認定。虛擬財產一般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現實中的財產。虛擬財產繼承的前提需具備財產的三大屬性,即可支配性、價值和使用價值。本案涉及的網絡遊戲賬號具有財產利益屬性和一般商品屬性,符合財產的屬性特征,依法屬於網絡虛擬財產。遊戲用戶對其創建的賬號、角色和獲取的武器裝備等虛擬物品享有的相應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關於權利歸屬。一般觀點認為,如果用戶在使用網絡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數據等財產與網絡服務商的數據平台明確可分,有自己獨立使用價值且可以通過導出或轉換的方式放置於用戶自己的電腦或其他網絡空間,則用戶對這部分數據享有所有權,可以直接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如果用戶接受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服務而形成的數據、網絡虛擬財產與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絡服務無法明確區分,應依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進行處理。本案涉及的網絡虛擬財產是指網絡遊戲賬號本身及其項下產生的角色數據、虛擬道具、裝備、遊戲幣等依托網絡數據形態存在的權利客體,結合其來源和生成特征,以及相關虛擬財產的創製、流通、使用過程,可以判斷屬於用戶接受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服務而形成的數據、網絡虛擬財產,與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絡服務本身無法明確區分的情況。對此,法院依據雙方之間的用戶協議約定,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歸屬進行了處理,即認定遊戲賬號項下數據及虛擬財產權益歸屬於網絡服務運營商,玩家(用戶)對於依托虛擬空間所形成的賬號、角色、道具等虛擬財產價值僅限於使用權。

關於可繼承性。網絡虛擬財產特別是賬號類數字遺產的繼承難點包括法律、倫理等多重困境。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亦提出案涉遊戲賬號具有人身屬性,不宜作為遺產繼承的抗辯。對此,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形,綜合認定案涉遊戲賬號整體上屬於生產經營類虛擬財產,而非社交類財產,玩家通過充值、勞動投入等方式培育的遊戲賬號及其項下虛擬財產的使用權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內容,實名認證產生的人身屬性僅為賬號使用的身份規製要件,並非專屬於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轉移、不可繼承的身份權利、人格權利。法律並未禁止遊戲賬號使用權作為遺產繼承,案涉用戶協議中,亦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賬號使用權的權利,故依法認定了案涉遊戲賬號的可繼承性,允許繼承人繼承相應用戶協議項下的使用權益。

除本案情形外,實踐中存在大量平台協議禁止賬號轉讓、繼承的情況,對此應當區分生產經營類虛擬財產與社交類虛擬財產等不同類型。對於社交類虛擬財產,依用戶協議約定或社會一般人合理意願處理;對於生產經營類虛擬財產,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通過格式條款實質上排除用戶合法財產權益的繼承可能,即使對於與網絡服務無法明確區分的網絡虛擬財產,用戶協議可約定所有權歸屬,但不得剝奪或限製法定的財產繼承權。繼承人繼承的是賬號使用權所附著的財產利益,而非挑戰運營商的所有權,兩者可以並行不悖。

為數字法治建設提供示範樣本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景善

本案係民法典施行後人民法院在數字遺產繼承領域具有標杆意義的裁判。一位喪子母親為補貼生活,起訴要求繼承兒子生前注冊的87個遊戲賬號。法院認定遊戲賬號使用權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可依法繼承,並判令遊戲公司配合變更實名認證信息。該判決準確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與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在虛擬財產屬性界定、可繼承性認定及平台協助義務等方麵作出了具有示範價值的裁判。

第一,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與權利歸屬。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款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層麵確立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本案明確,網絡遊戲賬號、角色數據、虛擬道具等依托網絡數據形態存在,具備財產價值,依法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範疇。依據用戶協議,法院認定遊戲賬號項下數據及虛擬財產權益歸屬於運營商,用戶享有的是使用權。這一處理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也契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依法保護虛擬財產的規定——在立法未明確所有權歸屬的情況下,依據合同約定界定權利邊界,是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務實選擇。

第二,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破解可繼承性難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該條采用“概括﹢排除”模式,為數字遺產繼承提供了製度空間。本案裁判亮點在於對“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精準闡釋。法院綜合認定案涉遊戲賬號屬於生產經營類虛擬財產,玩家通過充值、勞動投入培育的賬號使用權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實名認證產生的人身屬性僅為身份規製要件,並非專屬於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轉移的權利。因此,不構成“依性質不得繼承”的情形,繼承人對使用權所附財產利益的繼承於法有據。

第三,妥善處理用戶協議與法定繼承權的關係。

法院一方麵依據協議認定所有權歸屬運營商,另一方麵指出協議並未排除繼承人繼承使用權的權利。深層法理在於: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通過格式條款實質上剝奪或限製用戶的法定財產繼承權。即使用戶協議約定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運營商,亦不得排除繼承人繼承使用權所附財產利益,這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關於不合理限製用戶主要權利之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

最後,本案確立的“區分虛擬財產類型、以財產利益為核心判斷可繼承性”思路,為類案提供了規則借鑒。同時,平台協議普遍禁止繼承、虛擬財產價值評估缺乏標準、繼承人之間分割爭議等難題尚待立法與司法進一步探索。本案中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回避了價值分割困境,但未來類似案件將麵臨更複雜考驗。數字遺產不僅關乎財產歸屬,更關乎數字社會“以人為本”的規則確立。本案在尊重平台規則、逝者隱私與保障繼承人權益之間作出了審慎而溫暖的司法探索,是數字法治進程中堅實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