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這份共十五條的重要法律文件,回應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稱“刑修(十一)”]施行五年多來最棘手的一類問題:當一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極端暴力行為,國家究竟應當在什麽情況下、依據什麽標準,將其納入刑事司法係統進行犯罪追訴?
2019年,遼寧大連發生一起13周歲男孩殺害10周歲女孩的案件,由於行為人未達到當時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即未滿14周歲,公安機關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采取收容教養措施。案件引發的強烈社會反響,推動立法機關重新審視單純依靠年齡“一刀切”可能造成的正義落差。
刑修(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條件地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周歲。相關法條明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高檢公開數據顯示,2024年依法核準追訴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34人,2025年核準追訴24人。數字的變化不能簡單解釋為犯罪上升或下降,但至少說明:對於極少數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低齡行為人,刑事責任不再因年齡而被當然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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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落地難題
不過,刑修(十一)施行後,公安、檢察機關也麵臨著法條落地難題。
第一個落地難題是追訴範圍不夠明確。相關法條的表述是“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爭議由此產生爭議:這裏限定的是最終確定的罪名,還是行為人實施的具體行為?
例如,低齡未成年人可能在搶劫、綁架或者強奸過程中故意殺害被害人,最終罪名未必是故意殺人罪。如果將刑法條文理解為隻允許追訴“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就可能出現殺人行為和危害後果相同,卻因為罪名評價不同而無法追責的結果。該問題在刑修(十一)施行後即成為理論和實務爭議的焦點。
此次新規明確,追訴對象是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而不是拘泥於最終罪名。這一規定能夠避免因罪名競合、轉化犯或者複雜犯罪結構形成追責漏洞。不過,相關案件仍必須包含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行為,並且達到法定的危害後果和“情節惡劣”標準。
第二個落地難題,是最高檢作出核準追訴決定之前能否采取刑事強製措施。如果未經核準就不能將案件作為刑事案件辦理,公安機關能否刑事拘留、提請逮捕?如果完全不能采取措施,又如何防止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逃跑、串供、毀滅證據或者繼續危害社會?
2023年5月14日,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舉辦監獄開放日暨“百位母親進獄園”親情幫教活動。圖/IC
2022年9月,山東淄博一名案發時未滿14周歲的男孩攜帶匕首等工具外出,在居民樓內多次刺擊一名陌生男子,致其死亡。行為人案發後被刑事拘留、逮捕,2023年10月被取保候審,直至2024年10月才獲得最高檢核準追訴。兩年的程序跨度,直觀反映了核準審查周期與強製措施期限之間的銜接壓力。
新規對此作出了正麵回答:在最高檢核準之前,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采取強製措施;強製措施期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是否核準追溯決定的,應當變更強製措施或者依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這一規定既為公安機關控製現實危險、及時固定證據提供了依據,也要求檢察機關審查已經逮捕的未成年人是否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第三個落地難題是如何認定“情節惡劣”。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是可以通過證據確定的客觀後果,但“情節惡劣”不能隻看後果,還涉及犯罪動機、行為手段、犯罪對象、犯罪後表現和人身危險性等複雜因素。
2024年3月,三名作案時均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學生涉嫌殺害同學。公安機關提請核準追訴,河北檢察機關逐級上報,最高檢依法對三人核準追訴。法院判處提議、組織並直接實施殺人行為的張某某無期徒刑,判處參與預謀和實施殺人行為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對未參與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的馬某某不予刑事處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三名行為人均被核準追訴,但法院最終對三人的責任作出明顯區分。新規吸收了邯鄲案的實踐經驗:核準追訴必須落實到具體個人,不能因為共同到場、事後幫助或者同伴關係,就推定所有參與者具有相同的主觀惡性。
新規把“情節惡劣”具體化為犯罪原因、動機、手段、對象、後果、人身危險性、再犯預防情況和社會影響等因素,並明確要求在共同犯罪中結合每個參與人的地位和作用,分別作出判斷。
邯鄲案中,罪責最重者被依法嚴懲,參與程度較低、仍有較強教育矯治可能者則退出刑罰軌道,這正是寬嚴相濟政策在低齡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具體體現。
此次新規也明確了兩種案件出口:最高檢核準追訴的,公安機關依法移送審查起訴;不予核準的,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並立即解除強製措施,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將相關未成年人送入專門矯治教育場所。這一安排既防止“不核準就一放了之”,也防止專門矯治教育被異化為不受程序約束的替代刑罰。
2026年5月22日,浙江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左)在沈家本紀念館向中學生宣講法律知識。圖/新華
仍需補上的拚圖
新規解決了大量公檢銜接問題,但並未終結所有爭議。
第一,核準追訴的審查期限仍不夠明確。新規規定了強製措施期滿後的處理方式,卻沒有明確從公安機關提請到最高檢最終決定的統一最長時限,也沒有建立定期複核、辯方申請加快審查或者針對長期羈押的專門救濟程序。
低齡未成年人處於身體和心理快速成長階段。程序長期延宕,不僅影響其人身自由,也可能影響其受審能力、教育矯治需要和家庭社會關係。未來可以考慮設置分階段辦理期限,並要求延長審查時書麵說明理由。
第二,“情節惡劣”雖然有了因素清單,但仍缺少權重和排除規則。尤其需要警惕將“社會影響”等同於網絡熱度,也不能僅憑辦案人員的直觀印象判斷“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未來應建立適合低齡未成年人的專業風險和保護需求評估製度,並允許控辯雙方對社會調查、心理評估和專家意見進行質證。
第三,年齡和責任能力的證據規則仍需進一步明確。當出生醫學證明、戶籍資料、學籍檔案相互矛盾時,應當如何確定證明順序?骨齡鑒定能夠發揮多大作用?對於存在精神障礙、智力發育遲緩或者嚴重心理問題的未成年人,也需要更符合兒童發展規律的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鑒定標準。
第四,法院端仍缺少與公檢規則相銜接的統一規範。此次文件由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主要解決偵查、審查和核準階段的問題。但核準決定對法院審判具有何種效力,法院審理中發現事實或者罪名發生變化時是否需要重新核準,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員不具備“情節惡劣”條件時應作出何種裁判,以及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告人的量刑尺度,仍需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
第五,不予核準追訴後的專門矯治教育,仍是整個製度鏈條的薄弱環節。公開信息顯示,全國已有430所專門學校,其中316所學校設有專門矯治教育場所。但不同地區在師資力量、心理治療、職業教育、管理方式和回歸社會銜接方麵,仍可能存在明顯差異。
新規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將有關未成年人送入專門矯治教育場所,但如何與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有效銜接,不同地區如何形成相對統一的準入、持續評估和退出標準,專門矯治教育是否應當設置明確的最長期限,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對決定、延長或者不予解除等事項如何充分行使陳述、申辯和救濟權利,仍有進一步細化的必要。否則,一方麵可能出現應當矯治卻沒有機構承接;另一方麵也可能出現以教育之名,對未成年人實施期限不明確、救濟不足的事實性自由限製措施。
另外,目前的公開信息主要是年度核準人數和少數典型案件,尚不足以觀察各地報請數量、不予核準比例、平均辦理時間以及主要不核準理由。適度公布匿名化數據和不予核準的典型案例,有助於公眾理解:核準追訴不是在社會情緒推動下從重處罰,而是一套嚴格約束國家刑罰權的特別程序。
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治理,不能在“保護孩子”和“懲罰惡童”之間做簡單選擇。成熟的司法製度應當同時看見三個主體:被害人的生命、尊嚴與救濟需要,涉罪未成年人的發展可能和程序權利,以及社會公眾對安全與規則的基本信賴。
刑修(十一)解決了“能不能追”的問題,此次新規向前推進了一步,回答了“依據什麽標準、經過什麽程序追”。下一階段,還需要由公檢法機關、教育部門和社會支持體係共同回答更困難的問題:追訴之後如何公正裁判,不追訴之後如何有效矯治,刑罰或者矯治結束之後,如何讓一名少年真正回到社會。
三條道路都修通,才能成為一個同時包含責任、公正與挽救的法治命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