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5起農田撒藥案:毒死牲畜的罰與罪
南方周末
2026-07-19 04:21:30
河北棗強縣的農民王太成,為防止羊群啃食莊稼,在自家耕地裏撒下拌有農藥的玉米粒,毒死了鄰居家15隻羊。(受訪者|供圖)
“要是知道犯法,我就不想(下藥這件事)了。”這是王太成曾在法庭上說過的一句話。
這位河北棗強縣的農民沒有想到,為了防止羊群啃食莊稼,他在自家耕地裏撒下拌有農藥的玉米粒行為,竟會讓自己站上被告席。
棗強縣人民法院認定,玉米粒是毒死鄰居家15隻羊的罪魁禍首。2025年3月,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王太成上訴後,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需進一步查證”為由發回重審。2026年5月23日,棗強縣人民法院再次認定王太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類似案例並不罕見。南方周末記者梳理公開裁判文書發現,近十年間,多地均出現農戶在院落、耕地或果園投放毒餌,導致牲畜、家禽或野生鳥類死亡,繼而被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賠償損失、取得諒解,法院通常仍認定其構成犯罪,部分案件最終適用緩刑。
近些年來,多地司法機關也將這類案件作為普法重點。農戶農民為了阻止牲畜啃食莊稼,在自家的耕地投放毒餌,行為顯然不當,但該如何追究責任,法律界存有爭議。
11155元損失
王太成現年69歲,他家的耕地位於棗強縣大營鎮南王莊村東南角。
案件現場平麵圖顯示,案涉耕地東側有塊空地,空地外側是一條供村民通行的土路,土路另一側則是村民王英(化名)家的羊圈。
拌有甲拌磷的玉米粒,就被投放在這片耕地內。
據王太成的兒子王瑞雪介紹,王太成與王英家雖有親戚關係,但因為羊群產生的矛盾已持續多年。王英養羊已有十餘年,羊群長期散養,時常進入周邊農田覓食,王太成家的莊稼多次遭啃食。
2024年6月22日,王英家的羊再次闖入王太成家的地裏啃食玉米苗。
重審一審判決書顯示,2024年6月,王太成因發現王英家的羊啃食其地裏莊稼,產生報複心理,隨後將甲拌磷浸泡過的玉米粒投放到自家耕地內。
甲拌磷是一種有毒農藥。王太成及家屬稱,投放毒餌的目的是保護農作物,而不是危害人員或其他牲畜,且已盡到提醒義務。辯護律師提供的三段通話顯示,下藥前後,王太成曾兩次聯係分管他們的基層鄉鎮幹部,告知地裏已投放拌藥玉米粒,並請其轉告王英不要再讓羊進入耕地啃食莊稼。重審一審判決書顯示,法官采信了上述錄音。
2024年6月30日,羊再次來啃食莊稼後,王英家的15隻羊陸續死亡。重審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司法鑒定,送檢羊胃內容物、羊肝髒及玉米粒中均檢出甲拌磷成分,死亡羊隻價值11155元。
案發後,王太成家屬曾嚐試通過賠償爭取王英諒解,但雙方因賠償金額分歧,未能達成一致。2024年7月11日,王太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批捕。2024年10月18日,棗強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王太成在開放場地投放農藥浸泡的玉米粒,以投放危險物質罪提起公訴。
2025年3月25日,棗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太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
王太成不服,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發回重審後,棗強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2026年5月23日作出重審判決,再次認定王太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王太成的辯護人認為,農戶自家的耕地並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共場所”,在此基礎上,需要評估王太成這一行為是否已經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2026年5月29日,王太成一方已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訴。
刑期通常三年起步
此類案件呈現出較強的共性。
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南方周末記者發現,2013年到2025年期間,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的1285份判決書中,有465份與農田撒藥有關。
從公開的文書看,行為人大多為了防止牲畜、野生動物或者鳥類啃食農作物,將拌有農藥的玉米、穀物投放在自家耕地、果園或院落內。案件造成的後果多為家禽、牲畜或野生動物死亡,直接財產損失多數集中在1萬餘元,少數案件達到3萬餘元。
由於投放危險物質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使行為人賠償損失、取得諒解,也不必然免於刑事處罰。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仍以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作為量刑起點,再結合是否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決定是否依法適用緩刑。
2015年,內蒙古寧城縣發生的一起案件中,馮某因防止野兔啃食自家果樹,在老院內投放拌有甲拌磷農藥的玉米粒,導致鄰村村民放養的47隻小尾寒羊死亡,經鑒定損失約3.6萬元。案發後,馮某賠償全部損失並取得諒解。一審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審綜合考慮其需長期照顧三名殘疾家屬及一名未成年孫女、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明顯等因素,最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除涉及鄰裏財產損失外,部分案件還因侵害野生動物資源而觸及公共利益。即便沒有造成較大的私人財產損失,行為人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公益賠償責任。
江西南昌譚某案中,被告人譚某為防止農田中的野鴨啃食莊稼,使用呋喃丹拌製穀物作為誘餌投放,導致大量“國家三有”保護野生鳥類及家養鴨子死亡。法院認為,其在農田投放毒害性物質,已經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賠償責任。
該當何罰?
隨著耕地投毒類案件的湧現,司法機關近年來也將其作為普法宣傳的重點。
近些年,甘肅、內蒙古、山西等地的司法機關均發布相關以案釋法文章,提醒公眾,即便在自家耕地內投放有毒物質,也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而承擔刑事責任。
從裁判文書網的多起判決來看,耕地投毒類案件的定罪思路已相對穩定,有毒物質一旦被投放在人員或者動物可能接觸的開放空間,其危險對象和結果便可能失去控製。
但爭議也正在於此,“可能接觸”達到何種程度,才足以構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險?
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文濤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雖然屬於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但不能因此對作為本罪法益的“公共安全”做過於寬泛的理解。
他向南方周末記者分析,該罪與放火、爆炸、決水等犯罪並列規定,法定刑較重,因此對其適用應更加嚴格。“不能說隻要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章的犯罪,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或危險性都一樣。交通肇事也是危害公共安全,但它的法定刑和投放危險物質罪完全不同。”在他看來,投放危險物質罪要求行為具有更高程度、更難控製的危險性,應當達到與放火、爆炸等行為相當的公共危險。
就這類案件而言,陳文濤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法院把“向開放空間投放有毒物質”直接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具體危險犯,不能僅憑存在風險可能性就定罪,法院應當具體說明危險究竟達到什麽程度。”
陳文濤認為,這類案件的地塊為偏僻的農耕田地,並非居民區、公共水源等高度開放場所。現實中,成年人通常不會撿拾田間耕地上的玉米粒食用,低齡兒童亦有監護人看管,誤食概率極低。法院未具體核查現場人流、孩童活動、實際接觸風險等關鍵事實,僅以場地開放性推定危險,說理不夠嚴謹。
對於如何減少類似案件發生,他認為,比起事後追責,更重要的是加強農村地區的法治宣傳。
“很多農民主觀上隻是為了保護莊稼,並沒有意識到這種做法存在刑事風險。”他建議,基層政府、村委會應加強針對農村生產生活場景的普法,讓農戶明確,使用毒餌驅趕牲畜、野生動物,不僅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一定條件下還可能觸犯刑法。
與此同時,陳文濤認為,司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時,也應更加審慎適用投放危險物質罪。“如果行為造成的是具體的人身、財產侵害,可以根據案件事實適用人身犯罪、財產犯罪等罪名;對於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應嚴格把握危害公共安全這一構成標準,避免過於擴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