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武卓韻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法律博士
2026年6月30日,美國最高法院就Trump v.
Barbara一案作出判決,明確認定:在美國出生、父母屬於非法居留或者臨時合法居留的兒童,仍然屬於第十四修正案所稱“受美國管轄”的人,出生時即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該爭議產生於特朗普政府2025年1月20日頒布的第14160號行政命令,其中規定,符合下列兩種情況的新生兒,聯邦行政機關不得承認其美國公民身份:一是母親在美國非法居留,父親既非美國公民,也非永久居民;二是母親雖然合法入境,但僅持有旅遊、留學、工作等臨時身份,父親也不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圍繞這一行政命令,美國多地法院先後發布禁令,並由此產生了Trump v. CASA一案。在 CASA
案中,最高法院並未處理出生公民權的實體問題,而是集中審查下級法院能否發布覆蓋全國、適用於非訴訟當事人的普遍性禁令。
Barbara案判決公布後,輿論層麵的第一反應立即集中在一個問題上:特朗普到底是贏了還是輸了?如果隻看Barbara案的結果,輸贏顯而易見。但如果把CASA案和Barbara案放在一起看,結論就沒有那麽簡單。
不過,本案最值得注意的,並不是結果或程序上的輸贏,Barbara案的判決結果看似清楚,但幾位大法官給出的理由卻分布在不同方向。不僅多數意見和反對意見之間鴻溝巨大,反對意見之間也並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理論。
多數意見暫時保住了美國長期以來最寬泛、最清晰的出生公民權規則,但其他幾份意見也清楚顯示出,美國社會內部關於共同體邊界的分歧,仍可能在未來變得更加尖銳。這些分歧,大致可以從下麵幾個方向展開:
多數意見:反血統邏輯下的出生地原則
多數意見看來,本案爭議隻有一個:
父母非法居留或者臨時合法居留的兒童,是否屬於第十四修正案中“受美國管轄”的人。
多數意見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一個孩子出生在美國土地上,出生時即受到美國法律支配和保護;除極少數傳統例外之外,他就是第十四修正案意義上“受美國管轄”的人。
多數意見特別強調,第十四修正案的文本並沒有出現“父親”“母親”“合法”“臨時”“永久居民”等詞語。行政令試圖用父母的移民身份重新定義孩子的公民身份,但這些條件並不存在於憲法文本中。
一個孩子是否出生在美國,是否受美國法律管轄,是出生時即可判斷的客觀事實;而父母是否非法居留,是否持有旅遊、留學、工作等臨時身份,並不改變孩子出生時已經處於美國法律支配之下這一點。
更重要的是,
在美國特定的曆史背景下,第十四修正案本身具有強烈的平權和反血統目的。傑克遜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正是從這個角度強化了多數意見。他指出,第十四修正案之所以出現,本身就是為了推翻Dred
Scott案的惡劣憲法遺產——在Dred
Scott案中,最高法院曾經認定,黑人不可能成為美國政治共同體的成員,即便他們出生在美國,也不能因此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這也正是特朗普行政令觸碰到的紅線。多數意見認為,行政令的根本邏輯,是以父母身份決定子女身份。它實際上把出生公民權從孩子與美國之間的關係,重新理解為“通過父母證明自己與美國的關係”。
卡瓦諾意見:總統不能做的,國會可以
卡瓦諾大法官的意見處在一個微妙位置。他同意特朗普行政令不能實施,但並不完全接受多數意見的憲法理由。
在他看來,
行政令的問題首先在於違反了現行聯邦法律。國會已經通過成文法承認了在美國出生並受其管轄者取得美國公民身份,總統不能以行政命令自行增加例外。
但卡瓦諾並沒有說第十四修正案已經窮盡並封閉了所有未來可能的例外。他強調,現代大規模的非法移民、便捷的國際旅行以及“出生旅遊”等現象,是1868年製定第十四修正案時未必充分預見的新情形。
因此,國會是否可以通過立法重新劃定出生公民權邊界,在他那裏仍然是一個開放問題。
這使卡瓦諾意見具有特殊意義。他並不是簡單站在特朗普一邊,也不是完全站在多數意見一邊。他真正關心的是權力歸屬:
誰有資格決定誰是美國人?在他看來,至少不是總統單方麵決定,而應當通過國會立法完成。
托馬斯意見:以永久家園為基礎
托馬斯大法官的反對意見最係統,也最想重構出生公民權的曆史基礎。他不接受多數意見將第十四修正案理解為寬泛出生地主義的做法。在他看來,美國不是封建君主製國家,美國人也不是因為出生在國王土地上而天然效忠國王的臣民。美國公民身份的基礎,不應隻是出生地,而應是住所、定居和永久歸屬。
因此,托馬斯反複強調“住所”概念。所謂住所,並非臨時居住地點,而是一個人法律意義上的永久家園。
按照這一思路,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不是所有偶然出生在美國的人,而是那些出生在美國,並且本人或其家庭以美國為永久家園的人。
托馬斯並不是簡單主張血統主義。他承認,
即使父母不是美國公民,隻要他們已經以美國為家,其子女仍可能屬於美國。但臨時訪客、短暫停留者或並未真正加入美國共同體的人,在他看來不應僅因孩子出生在美國,就自動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阿利托意見:不受外國權力支配
阿利托大法官反對意見的關注點與托馬斯不同。他更重視1866年《民權法案》中“出生於美國且不受任何外國權力支配”的表述。在他看來,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受美國管轄”,不能隻理解為人在美國境內、受美國法律約束,還應當排除那些仍然受外國權力支配的人。
這一邏輯下,父母國籍和外國法律就變得重要。如果一個孩子因父母國籍而自動取得外國國籍,或者仍可被外國國家視為其國民並主張保護、管轄或效忠關係,那麽阿利托會認為,美國未必必須承認其出生公民身份。
阿利托意見的真正焦點,是美國公民身份與外國政治共同體之間的邊界。他擔心多數意見過於簡單地以出生地解決問題,卻忽略了雙重國籍、外國權力和國家安全等現實影響。但有評論指出,這一理論也會帶來反向問題:如果美國憲法上的公民身份要取決於外國國籍法如何規定,美國人身份的邊界反而可能被外國法律間接決定。
戈薩奇意見:臨時過客與永久定居者的區分
戈薩奇大法官加入了托馬斯的反對陣營,但他另寫意見,沒有簡單接受“非法居留即無美國住所”的推論。他提出了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如果一個人雖然違反移民法,卻已經長期生活在美國,並且事實上把美國作為永久家園,是否僅僅因為其居留違法,就能說他沒有美國住所?如果他的住所不在美國,又在哪裏?
這一點使戈薩奇意見與特朗普行政令保持了距離。行政令按照非法居留和臨時身份劃線,而戈薩奇更關心臨時過客與永久定居者的區別。對他來說,違法居留和永久歸屬不是同一個問題。即便移民法說一個人是非法移民,但憲法仍要回答這個問題:他的家到底在哪裏。
真正的問題:一個人為什麽屬於一個國家
多數意見強調出生地和法律管轄,卡瓦諾強調國會在現代移民現實下的立法權,托馬斯強調住所和永久家園,阿利托強調不受外國權力支配,戈薩奇則試圖區分臨時過客與事實上的永久定居者。
把這些意見放在一起看,Barbara案就不再隻是特朗普行政令是否合法的問題,而是幾種不同的公民身份想象:
國籍到底是由土地劃定的,由血緣延續的,由法律授權的,由永久生活塑造的,還是由政治共同體主動接納的?
美國第十四修正案選擇出生公民權,並不是因為出生地天然能夠解決所有問題。而是在美國特定的曆史中,出生地原則把一個複雜、敏感、容易被政治化的問題,轉化為一個盡可能客觀、穩定、可操作的規則。國家不再逐個審查孩子的父母是誰,不再追問其血統是否“合格”,不再判斷其家庭是否足夠忠誠,也不再把新生兒的身份交給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這種價值選擇當然會帶來代價。它可能覆蓋真正短期來美生產的家庭,也可能被某些人有意識地利用。但多數意見堅持的——從本質上來說——是另一種判斷:與其讓少數人利用規則,不如避免國家獲得一項更危險的權力:在孩子出生時,根據父母身份決定誰可以進入公民共同體,誰必須被排除在門外。
Barbara案的判決結果,暫時保住了出生地這條原則。但判決書中的分歧表明,這場爭論不會因為特朗普行政令敗訴而結束。未來的國會立法、移民政策、個案訴訟,仍可能繼續挑戰出生公民權的邊界。
後續的爭論,也許短期內不會再以從根本上挑戰出生公民權的方式進行,而會以更細致的方式展開,比如,臨時訪客是否應被排除,非法居留者是否可以形成住所,雙重國籍是否意味著受外國權力支配,國會是否可以為現代移民現實創設新的例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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