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近日被前經理人餘毓興及其公司起訴至高等法院,對方指控她收取逾4000萬元預支片酬後,未履行多部電影及經理人合約,因而向她索賠至少1276萬港元,並要求其交代相關收入賬目。
據悉,當時張柏芝需 4000 萬港元支付豪宅尾款,助手
Emily與餘毓興接洽後,對方提出簽訂合約提供資金,雙方才達成合作。

案件今日續審,張柏芝上午約9點05分乘坐七人座汽車抵達高等法院。她戴著墨鏡和口罩,一身全黑裝扮,雙手插兜,一言不發地步入法院。


庭審現場,原告方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張柏芝!
提到她在2012年5月16日簽訂的兩部電影合約中載明有276萬酬勞,詢問她是否收到該筆款項。張柏芝回應:“我沒有收過,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
大律師指出,張柏芝經理人Emily的郵件中提到這份合約是和老板餘毓興(Samuel)本人簽訂的,因此不需要向經紀公司支付傭金,簽約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張柏芝直接賺到更多錢。
張柏芝則表示需要去問負責幫她處理合約的Emily,她不清楚Emily和餘毓明之間的溝通情況,隻要是Emily拿給她簽的文件,她就會簽字。

大律師再次追問張柏芝是否是為了賺錢,張柏芝直言:“從我出道到現在,都不是白幹活的,我就是要賺錢,我每一天都需要賺錢。”但她強調自己確實沒有收到276萬:“我沒收到錢,根本就沒有這兩部電影,我為什麽要收錢。”
大律師稱合約中注明,無論這兩部電影最終是否開拍,新亞洲公司都要在3日內支付276萬。張柏芝反駁:“你這是假設我收了錢?我根本就沒收到這筆錢。”

大律師接著提到另一份合約,其中約定四部電影的預支訂金為4000萬,張柏芝隻拍攝了一部《危險關係》,還剩三部未拍,再加上涉及276萬酬勞的那兩部,總計有五部電影未完成拍攝。

對此張柏芝表示:“我不同意。這些都不是我發的郵件,讓我來回答實在太難了,我根本不知道他們之間有過什麽溝通,難道他們說有九部電影,我也要照著這個說法來回答你嗎?”
大律師詢問張柏芝,2013年她還欠餘毓興幾部電影未拍,張柏芝回應:“我從來沒有和他達成過這樣的約定,這些所謂的合約根本就不存在。我從來沒有答應過要拍這些電影,也沒有收過錢,我不同意你這個說法。”

大律師表示,2012年6月有一張開具給新亞洲公司的276萬支票已經兌現,質問張柏芝:“既然你沒收到錢,那這筆錢就應該是給了新亞洲公司,否則就是給了你本人。”張柏芝回應:“我從來都不接觸這些和數字相關的事務,你要去問Emily,這些都是她負責的業務,她審核之後才會拿給我簽字。”
大律師追問她是否繞過新亞洲公司,直接從餘毓興那裏收取了276萬,張柏芝依舊表示:“我不同意。”

此時,法官詢問她是否確實沒有拍攝過那兩部電影,張柏芝肯定地回答:“是的,沒有拍過,因為這些電影項目根本就不存在。我一直以來都堅持一個原則,電影的劇本、導演、男女主角、燈光、服裝等所有環節都必須準備妥當,一部電影是由很多要素組成的,缺一不可。連籌備工作都還沒開始,根本不能說我是拒絕拍攝。”

大律師詢問張柏芝是否知道她有一部電影上映後票房失利,張柏芝當即反問:“什麽叫拍完之後票房失利?我不理解,原因是什麽?什麽叫不好?不好的定義又是什麽?”
大律師解釋這是媒體報道的說法,張柏芝立刻情緒激動反駁:“媒體和大眾說不好,我就要跟著說不好嗎?我媽媽就覺得這部電影很好啊。媒體是你的親戚嗎?法庭難道不是要分辨事實真相嗎?為什麽要討論媒體說好不好,而不是問我本人覺得好不好?”

大律師提及上周五張柏芝曾說過自己需要簽很多文件,詢問她從1998年出道至今,簽名次數是否超過一千次。張柏芝回答:“不記得了。”
大律師指張柏芝此前稱自己有10種不同的簽名樣式,張柏芝解釋:“我確實有很多種不同的簽名,簽電影合約、處理娛樂圈工作用一種簽名,給粉絲簽名用另一種,給我兒子學校簽字又用不一樣的,甚至給不同粉絲簽名的樣式都會有差別,簽名太多了,我自己都沒辦法簽得一模一樣。”

大律師又問她簽名時是否會中途停頓,張柏芝回應:“如果Emily拿文件給我簽字的時候,我兒子剛好叫我,我當然會停下來。真的記不清了,畢竟簽過的文件太多了。”

大律師詢問張柏芝是否參加過《女神的新衣》這個節目,張柏芝表示:“我沒有參加過這個節目,反而因為這個節目損失了700萬人民幣。主辦方沒有追究我的責任,而是追究了其他人的責任,還很希望我能一起參與追責。”

庭審最後,大律師詢問張柏芝,餘毓興是否沒有欺淩過她、沒有欺詐過她,張柏芝對這兩個問題均給出否定答案:“我不同意。”
整場審訊過程中,張柏芝沒有像昨日那樣情緒激動,隨後法官宣布張柏芝的作證環節結束,可以離開法庭。張柏芝聞言露出十分開心的神情,起身向法官鞠躬致謝。
她在上午10點55分離開法庭,步出高等法院時,被記者問及作證結束後心情是否輕鬆一些,她點了點頭,隨即上車離開,並拉上了車窗的窗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