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段子,是最近一起真實的婚約財產糾紛判決。山東的馬先生與信女士,從認識到分手不過數月,圍繞著10.18萬元彩禮的“拉鋸戰”最終上了法庭。法院一紙判決:女方返還6萬元。
這個“四六開”的結果,讓不少圍觀群眾直呼沒想到。不是說沒結婚就能全退彩禮嗎?這背後的法律天平,究竟是如何衡量的?

案情回顧:一場“快進”又“快退”的婚約
整個故事的節奏很快:
* 2022年8月24日,兩人經媒人介紹相識。
* 同年9月11日,確定戀愛關係。
* 同年11月,便開始在安丘市某小區共同居住生活。
* 2023年1月1日,雙方訂婚,馬先生交付彩禮現金10.18萬元。
* 同年1月14日,拍攝了婚紗照。
然而,感情在瑣碎中很快消磨。2023年8月起,兩人因結婚財物、房屋問題矛盾激化。同年9月,馬先生要求解除婚約。此時,雙方既未領結婚證,也未辦婚禮。
後續的協商中,馬先生要求返還全部彩禮未果,最終於2024年1月將信女士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

圖片來自縱覽新聞
法庭上的焦點:為何不是“全退”?
法庭審理後,明確了核心爭議點:彩禮該不該退?該退多少?
根據我國法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這也是很多人認為“沒領證就得全退”的直接依據。
然而,法律的生命在於對現實的細致考量。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指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這正是本案判決的關鍵所在。法院審理認為:
1.
共同生活是重要事實:證據顯示,馬先生與信女士曾“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以家庭為單位處理事務,這構成了實質性的夫妻共同生活內容。
2. 女方的付出應予考量:在案證據能證實信女士為這段共同生活有所付出,且她對解除婚約不存在明顯過錯。
3.
公平原則的體現:如果因未登記就判令全額返還,完全無視雙方已形成的共同生活事實及女方的實際付出,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有失公允,不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認定馬先生給付彩禮的目的(締結婚姻並長期共同生活)已然落空,故支持返還請求。但基於上述綜合考量,判決酌情返還6萬元。
總之,關於彩禮返還,法律早已不是“一刀切”。它更像是一台精密的天平,仔細稱量著感情投入、實際付出、時間成本與過錯程度。在邁入婚姻或解除婚約時,多一分法律上的清醒認識,或許就能為彼此省去許多不必要的糾葛與傷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