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披露:一團夥長期組織“槍手”跨十餘省市替考,涉案金額逾千萬元,案件經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法院審理後,百餘名作弊考生入職後被全部開除,全鏈條犯罪人員均受到法律嚴懲。
被告人張某潔等人根據考生性別、麵容特征和報考考試種類,從“團隊”中選擇麵容相似、專業對口的“槍手”替考,再安排技術人員通過計算機合成兼具考生和“槍手”麵部特征的照片,用於線上報考和提供給被告人黃某水製作虛假身份證件,由“槍手”持假準考證和身份證混入全國十餘省市的考場,代替考生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等國家考試89次。
這起公考替考案,情節之離奇,規模之龐大,影響之惡劣,前所未有。
一個犯罪團夥在長達六年的時間裏,將作弊做成了一項跨省“產業”,組織替考多達89次,幫助百餘人通過偽造身份的方式,混入了黨委、政府乃至公安等要害部門。
當“槍手”拿著用高科技合成的假證件,安然穿過本應森嚴的考場檢驗通道時,我們不禁要問,這樣離大譜的事情究竟是怎樣發生的?
它擊穿的,難道僅僅是考場的大門嗎? 公務員考試,絕非普通的求職測試。
它是國家選拔治理人才的主渠道,是確保公共權力掌握在合格者手中的第一道閘門。
其意義,根植於《公務員法》開宗明義的目的,為了“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
公務員被法律明確界定為“人民的公仆”,其義務的核心便是“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這套以“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為原則的錄用製度,承載著公眾對公平正義最樸素的期待。每個人的前途,應取決於自身的品德與才能,而非金錢與伎倆。
因此,公考的考場,既是知識的競技場,更是社會誠信與政治清明的試金石。
然而,此案暴露出的,是對公平原則的全鏈條式褻瀆。從網上招攬、合成照片、偽造身份證件,到精準匹配“槍手”、跨省調度,犯罪團夥提供的是“一條龍”服務。
他們狡猾地利用了考場身份核驗的漏洞,但這“漏洞”恐怕不止於技術層麵。此案時間跨度從2014年到2020年,在《刑法修正案(九)》已於2015年將組織考試作弊入刑的背景下,犯罪活動仍能持續如此之久、滲透如此之廣,其背後的猖獗與囂張,折射出的是監管環節可能存在的鬆懈與慣性。
當違法行為進化成規模化、產業化的操作,我們的防禦體係怎樣才能做到“道高一尺”,防微杜漸?
更令人憂懼的是,造假者入職對公務員隊伍純潔性與政府公信力的侵蝕。
那百餘名憑借欺詐手段“上岸”的人,從踏入職場的起點便充滿了謊言。一個通過偽造身份、花錢買路進入公門的人,我們如何能相信其“忠於憲法”、“忠於人民”的宣誓?如何能期待其具備“清正廉潔,公道正派”的職業操守?
他們將本應服務於公眾的崗位,異化為用金錢交易的私器,這不僅是對無數寒窗苦讀、誠實參考者的極大不公,更是埋設在公共肌體中的隱患。
他們占據的位置,本可能屬於一個心懷理想、腳踏實地的優秀青年;
他們未來可能做出的決策,影響的將是公眾的切身利益與社會公平。
起點不牢,地動山搖。讓這樣一群人掌握公權力,其風險不言而喻。
令人稍感寬慰的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主犯被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重刑並處高額罰金,參與替考的槍手和偽造證件的“技術人員”也均被依法嚴懲。
這充分彰顯了刑法對此類犯罪零容忍的態度。根據司法解釋,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作弊,即屬“情節嚴重”,本案主犯獲刑五年以上,正是罰當其罪。
同時,所有通過作弊獲取公職的人員已全部被開除。依據《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麵臨的是“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終身限製報考公務員”的頂格處理。開除公職,是他們必須付出的職業代價。
然而,處理不應止步於開除。此案中,作弊者無疑使用了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這一行為本身就可能涉嫌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
更重要的是,他們通過欺詐手段,不僅騙取了公職身份,更在騙取的時期內,領取了本不該屬於他們的國家工資、獎金及各項福利待遇。這實質上是一種對公共財產的騙取行為。
因此,對於這些作弊者,除了依據《公務員法》及錄用規定予以開除外,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有必要介入審查。
其騙取公職期間所得的工資福利等非法收入,理應予以追繳;
其偽造身份證件、可能涉及的詐騙公共財物等行為,若達到犯罪標準,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唯有讓欺詐者付出法律、經濟、職業上的全方位代價,才能形成足以震懾宵小的強大威力,才能真正還公考以名聲。
此案一方麵反映了在巨大利益誘惑下,犯罪形式的組織化與高科技化,另一方麵,也揭示了部分人價值觀的扭曲,將莊嚴的國考視為可交易的“生意”。
根治這一毒瘤,需要多管齊下、標本兼治。技術防禦必須升級,正如法院在案後發出司法建議所推動的,人臉識別、數據比對等智能安防措施應廣泛覆蓋,堵住身份核驗的漏洞。法律牙齒必須更鋒利,持續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對團夥頭目、“槍手”、造假者、作弊考生進行全鏈條懲治,讓法律條文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事實上,全國多地已在開展多部門聯合打擊考試作弊的專項行動。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審結的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案件共4007件,判處罪犯11146人,組織考試作弊亂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製,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秩序明顯好轉。
但最深層的,仍是涵養社會的誠信土壤。要讓“誠信應試是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這一觀念深入人心,讓每個人深刻認識到,作弊行為葬送的不僅是本次考試資格,更是個人前程與社會信任。
公考之門,必須隻為德才兼備的誠實者敞開。廣東這起千萬元替考大案的查處,是一次有力的正本清源。
它警示所有心存僥幸者,逾越紅線的代價,你承擔不起。
也提醒整個社會,守護國考的公平,就是守護我們共同的未來。
這條選拔“人民公仆”的道路,必須光明磊落,容不得半點肮髒的交易與虛偽的陰影。
唯有時刻繃緊公平正義之弦,不斷加固製度的籬笆,才能確保國家的棟梁,根植於最堅實、最純潔的土壤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