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網最忙五人組”事件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同一組人名,頻繁出現在多個地方的行政處罰公示、政府采購公告等公開信息中。尤其是當這種反常現象發生在行政機關身上時,反映出一係列行政法上的製度性問題。
01 真實的謊言:形式合法的弄虛作假
“全網最忙五人組”事件,首先暴露了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中的瑕疵。早在2004年的《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就已經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麵、準確、真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要求行政機關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無論是在何種行政活動中,虛構相關人員名單的做法顯然違反了信息準確的要求,嚴重破壞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嚴肅性,影響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在公開信息真實性存疑的表象之下,可能還掩藏著行政活動形式合法、實質不法的問題。在行政處罰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這意味著,每一個處罰決定的作出都必須有獨立完整的證據鏈和調查過程支撐。即便違法行為真實存在,行政機關也應當核實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信息,不能張冠李戴。然而,此次事件中曝光的撫順新撫區城管執法局,在占道經營簡易處罰過程中未按規定登記當事人實名,事後在備案和公示材料中使用了虛假人名,明顯屬於程序失範的行為。
虛構政府采購的評審小組成員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在需要進行招標的項目中,評審專家需要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要求,包括技術、經濟等方麵的專家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等等。
而在湖北省竹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采購中標公告的事例中,很難讓人相信不久之前還是書法比賽獲獎選手、醫學期刊編委會成員的人能夠勝任評審專家的職責。虛構評審專家名單,不僅存在程序濫用之嫌,也透支了政府采購活動的公信力。

竹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本級機械設備租賃采購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中,評審小組五名成員與網絡文檔的前五個名字一致 圖源:新京報
因此,重複出現的人名揭示出,一些基層行政機關在工作中僅追求形式完備而忽視實質正義,將公示、備案等程序性要求作為弄虛作假的遮羞布,無異於是對依法行政的嘲弄。
02 信息的孤島:雷同名單為何能過審?
多個地區和部門的行政機關公示中出現同一組人名,除了係統性的形式主義的問題,也折射出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的嚴重不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本意,是為了接受社會監督、避免暗箱操作。但是,當信息公開工作各自為政、缺乏聯動時,公開信息的不真實反而造成更大的公信力危機。
多個單位不約而同地發布包含相同假名的名單,說明它們之間既沒有共享數據,也缺乏基本的信息比對與溝通。倘若這些處罰或評審果真涉及同一批人,那麽相關機關顯然缺乏橫向協調,不知道其他行政機關也在處理或使用這些名字。這種由於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導致虛假信息的傳播,何嚐不是另一種形式的“信息孤島”?
另一方麵,此次事件也暴露出行政監督機製的無力。按理而言,多個行政機關的公示中出現高度雷同的名單,本應當在政府的內部審核或者上級監督中被發現。然而,現實卻是直到社會公眾和媒體質疑才使得虛構名單的問題浮出水麵。
這說明一些政府內部的審核監督機製流於形式,缺乏有效的錯誤發現和糾偏機製。從這點上說,監督部門也位於信息孤島之上,無法充分地對公示的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核。
打破信息孤島,需要建立執法信息共享和校驗機製。具體而言,需要打破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打通執法信息係統、評審專家數據庫等政務信息平台,對各單位公開內容進行智能監測,運用數據比對主動發現不同來源公示中出現的異常模式,並第一時間預警給監督部門。最終,以製度化手段杜絕類似的信息造假在不同機關各自上演。
03 錯用的假名:什麽情況需要采用假名和匿名?
行政機關假借他人姓名的背後還隱含著一個問題,即是否可以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行政程序的參加人使用假名。假設此次事件中的行政活動本身真實存在,那麽行政機關的做法在形式上類似於域外的假名訴訟,即法院使用特定的假名以保護某一當事人。

例如,在著名的羅伊訴韋德案件中,原告諾瑪·麥考維為了保護高度敏感的個人隱私,即以“羅伊”的假名提起訴訟。其他訴訟中常用的假名,還包括“多伊”或者小說中的名字。但是,假名訴訟會削弱司法公開性,因此法院會嚴格限製;通常隻有在當事人證明存在“重大且特殊的隱私風險”且沒有更溫和的措施可以避免傷害時,法院才會破例準予。
相比之下,此次事件中行政機關使用假名的做法,更加隨意和主動,不存在任何限製,這樣的做法沒有任何法律規範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涉及……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不當影響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各地普遍製定了相應標準要求對個人信息作適當處理。例如,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公布的《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實施方案》中要求,公開執法決定書全文時,應當對其中的公民姓名、聯係方式等隱私予以隱去;即便隻公布執法結果摘要,對於自然人當事人也應當隱去真實姓名。
因此,現行法律已經劃定了明確的邊界:隻有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情形下,才能對公開信息做去標識化處理;而且,處理方式應遵循必要、適度原則,不得影響信息的真實性和社會監督效果。
本次事件中的行政機關,即使有保護相關人員的隱私的正當考量,但所采取的假借他人姓名的做法,既存在侵犯第三方姓名權之虞,也會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為杜絕假名濫用,行政機關應建立嚴格的審批和審核機製,在決定采用化名、匿名公開前,評估是否符合法規依據,並采取明確且不誤導公眾的方式標示。
“全網最忙五人組”這一荒誕現象,雖然表麵上可能是個別人員敷衍塞責所致,但深層反映出行政執法領域的一係列製度漏洞。唯有嚴格依法行政、加強部門協同、暢通信息共享,才能重塑政府公信,避免類似事件再度上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