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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14歲男生刺死同學被判無期:補刀情節相當惡劣

文章來源: 封麵新聞 於 2025-11-28 20:47:32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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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深圳“14歲男生刺死同學”案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鍾某某(時年14歲)與被害人潘某某(歿年14歲)是同學。鍾某某因無端猜疑對潘某某心生不滿,並購買折疊刀伺機作案。2025年4月8日19時許,潘某某行至自家樓下準備上樓時,鍾某某持刀對潘某某身體多處捅刺,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鍾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鍾某某預謀行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深,應當依法予以懲處。鍾某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是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生效後,針對12-14周歲未成年人判處的頂格處罰案例之一。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如何量刑?該案是否符合修正案中“情節惡劣”的標準?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是否會成為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保護傘”?未成年犯罪應該如何預防、監管?多位刑辯律師對上述問題進行解讀。

律師談14歲男生刺死同學被判無期:補刀情節相當惡劣

一審判決結果 圖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兩次刺殺構成“情節惡劣”

據此前公開報道,2025年4月8日鍾某某因生活瑣事,對潘某某心生不滿。當天放學後,同住一個小區的鍾某某,看到潘某某獨自一人到自家樓下準備上樓,鍾某某隨即繞到潘某某麵前,用網購的黑色折疊刀刺向對方後離開。之後聽到潘某某呼救,鍾某某再次折返,又捅刺潘某某數刀,致其死亡。

10月15日案件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結果。11月2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鍾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鍾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分析認為,根據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量刑主要看行為造成的危害性,刺殺後離開,再回來補刀,足見殺心十足,屬於情節相當惡劣,應該重判。”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表示,在客觀方麵,被告人持刀捅刺被害人身體多處,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在主觀方麵,被告人預謀行凶,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情節嚴重,具有高度的法益侵害性,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被害人潘某某(右)及母親 圖據網絡

頂格處罰體現“寬容不縱容”原則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後,無疑打破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保護傘”。此案判決後,再次引發了大眾對未成年人量刑標準的討論。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佳德律師表示,本案法院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已屬法定的最重量刑。司法實踐中,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多為有期徒刑。

丁金坤律師介紹,根據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第49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製)的規定,12歲到18歲的未成年犯下嚴重罪行,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不能判處死刑,所以本案判處無期徒刑,已是頂格處罰,符合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不判死刑也是國際慣例,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心智未完全成熟。

劉長律師也提到,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公約均明確要求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行不得判處死刑。美國、日本等國雖對此沒有明確的要求,但在實際案例中,都禁止對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適用死刑。近年來,日本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標準逐漸趨嚴,但總體仍以教育矯正為主。

但丁金坤律師認為,“現在社會,未成年人早熟的多,對非常惡劣的殺人案件,能否可以修改刑法而判處死刑,可以討論。”

修正案有利於防止未成年犯罪

修正案的出台意味著什麽?能否有效預防未成年犯罪?

劉長律師認為,修正案的出台體現了“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規定本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從保護未成年人和人道主義出發,希望通過教育、感化、矯治等方式給予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的機會。但另一方麵,雖然未成年人的辨認控製能力有限,仍應基於其自由意誌程度承擔相應責任,而非無條件寬宥。修正案的出台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實施惡性暴力犯罪應予嚴懲而不能姑息,有利於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黃佳德律師認為,修正案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社會層麵關於低齡行為人實施惡性案件的呼籲,可以促使監護人、學校、社會正確引導及監管,“該案的悲劇警示我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非常複雜的係統工程,需要結合社會背景,從教育(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出發,審慎司法實踐,遵循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與“從嚴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多方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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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14歲男生刺死同學被判無期:補刀情節相當惡劣

封麵新聞 2025-11-28 20:47:32

11月28日,深圳“14歲男生刺死同學”案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鍾某某(時年14歲)與被害人潘某某(歿年14歲)是同學。鍾某某因無端猜疑對潘某某心生不滿,並購買折疊刀伺機作案。2025年4月8日19時許,潘某某行至自家樓下準備上樓時,鍾某某持刀對潘某某身體多處捅刺,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鍾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鍾某某預謀行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深,應當依法予以懲處。鍾某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是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生效後,針對12-14周歲未成年人判處的頂格處罰案例之一。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如何量刑?該案是否符合修正案中“情節惡劣”的標準?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是否會成為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保護傘”?未成年犯罪應該如何預防、監管?多位刑辯律師對上述問題進行解讀。

律師談14歲男生刺死同學被判無期:補刀情節相當惡劣

一審判決結果 圖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兩次刺殺構成“情節惡劣”

據此前公開報道,2025年4月8日鍾某某因生活瑣事,對潘某某心生不滿。當天放學後,同住一個小區的鍾某某,看到潘某某獨自一人到自家樓下準備上樓,鍾某某隨即繞到潘某某麵前,用網購的黑色折疊刀刺向對方後離開。之後聽到潘某某呼救,鍾某某再次折返,又捅刺潘某某數刀,致其死亡。

10月15日案件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結果。11月2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鍾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鍾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分析認為,根據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量刑主要看行為造成的危害性,刺殺後離開,再回來補刀,足見殺心十足,屬於情節相當惡劣,應該重判。”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表示,在客觀方麵,被告人持刀捅刺被害人身體多處,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在主觀方麵,被告人預謀行凶,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情節嚴重,具有高度的法益侵害性,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被害人潘某某(右)及母親 圖據網絡

頂格處罰體現“寬容不縱容”原則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後,無疑打破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保護傘”。此案判決後,再次引發了大眾對未成年人量刑標準的討論。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佳德律師表示,本案法院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已屬法定的最重量刑。司法實踐中,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多為有期徒刑。

丁金坤律師介紹,根據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第49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製)的規定,12歲到18歲的未成年犯下嚴重罪行,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不能判處死刑,所以本案判處無期徒刑,已是頂格處罰,符合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不判死刑也是國際慣例,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心智未完全成熟。

劉長律師也提到,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國際公約均明確要求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行不得判處死刑。美國、日本等國雖對此沒有明確的要求,但在實際案例中,都禁止對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適用死刑。近年來,日本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標準逐漸趨嚴,但總體仍以教育矯正為主。

但丁金坤律師認為,“現在社會,未成年人早熟的多,對非常惡劣的殺人案件,能否可以修改刑法而判處死刑,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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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長律師認為,修正案的出台體現了“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規定本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從保護未成年人和人道主義出發,希望通過教育、感化、矯治等方式給予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的機會。但另一方麵,雖然未成年人的辨認控製能力有限,仍應基於其自由意誌程度承擔相應責任,而非無條件寬宥。修正案的出台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實施惡性暴力犯罪應予嚴懲而不能姑息,有利於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黃佳德律師認為,修正案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社會層麵關於低齡行為人實施惡性案件的呼籲,可以促使監護人、學校、社會正確引導及監管,“該案的悲劇警示我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非常複雜的係統工程,需要結合社會背景,從教育(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出發,審慎司法實踐,遵循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與“從嚴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多方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