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檢在新聞發布會上的一句話“婚前同居認定屬於家庭成員”掀起了不小波瀾。
不少人疑惑,這難道意味著同居就要“被結婚”?分手也要“分家產”?
最高檢為什麽要提出這樣的認定?
11月25日,最高檢在主題為“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發布會上明確提出:將具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為家庭成員關係。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並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麵。
長期以來,同居關係中的暴力行為處於法律保護的“灰色地帶”。比如轟動一時的“包麗案”,正是因為缺乏“家庭成員”的身份認定,施暴者一度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今,這一認定填補了法律空白,讓精神虐待、情感操控等隱形暴力,也能被認定為家暴,讓施暴者不再逍遙法外。
同居要承擔婚姻中的全部權利義務嗎?
這一認定僅限於反家暴領域,並不等同於承認“事實婚姻”。
在財產分割、法定繼承、離婚補償等問題上,法律依然嚴格區分“婚姻”與“同居”。比如,同居期間的財產,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則按出資比例分割,絕不會自動適用“夫妻共同財產製”。
此前報道
“婚前同居認定屬於家庭成員”衝上熱搜。
1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新聞發布會。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並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