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將於202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備受社會關注。該法第136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予以封存,並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公開。這一旨在保障公民權益的新規,迅速成為公眾討論的焦點。
有網友好奇:“過去的治安管理記錄一直是公開的嗎?”而更多人關心新法落地後的實際影響:“規定實施後,在何種情形下還能查詢到個人的相關記錄?”
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被封存,包括吸毒、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等
11月28日,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嶽屾山在接受大河報《看見》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嶽屾山稱,可以看出,封存範圍是全麵封存原則。這意味著,所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例如吸毒、毆打他人、盜竊、詐騙、尋釁滋事等留下的記錄,都將被納入封存範圍。
在2026年新法施行前,我國沒有建立統一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製度。在實踐中,部分單位可能因各種原因接觸到這些記錄,這導致行為人在就業、升學等關鍵環節麵臨歧視和阻礙,陷入“一次犯錯、終身受限”的困境。新法施行後,情況將發生根本變化,常規背景調查將無法查詢到已被封存的治安違法記錄。

圖片來源:央視網
貴州九衍律師事務所薑楨祥律師補充稱,此前,違法記錄長期伴隨個人。新法實施後,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申請查詢已封存的記錄。這一變革有效阻斷了違法記錄的“標簽效應”,為當事人回歸社會清除了製度障礙。
需要注意的是,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條明確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件等。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曾在《人民檢察》雜誌發文稱,治安管理處罰法既是違法行為懲治法,也是犯罪預防法。
“封存”不意味著徹底“消除”或“銷毀”,特定情況下記錄可以被查詢
嶽屾山告訴記者,“封存”在法律上意味著這些違法記錄將被嚴格保管並限製公開和使用,其目的在於讓行為人在承擔完法律責任後,避免終身背負汙點。但這不等於記錄被徹底“消除”或“銷毀”。
新法同時也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封存的記錄可以被查詢,這主要是為了平衡個人權利保護與社會公共安全的需要。
查詢的例外情況嚴格限定在以下兩種:一是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例如,公安機關在偵查其他案件時,如果確有必要,可以依法查詢特定人員的違法記錄。二是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這裏的“國家規定”通常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防止隨意擴大查詢範圍。而且無論在哪種例外情況下,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都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被封存記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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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屾山稱,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製度,其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目的是避免“一次犯錯、終身受限”。治安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封存記錄可以防止輕微的過往錯誤對個人就業、教育等權利造成永久性、不成比例的負麵影響,減少社會歧視,為行為人重新融入社會創造機會。對於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則有另一套更為嚴格的犯罪記錄管理製度。
薑楨祥也表示,在他辦理的刑事案件中,不少被告人初犯時僅涉及輕微違法,但因記錄公開導致就業受阻、社會排斥,最終滑向犯罪深淵。封存製度既保障了公共利益,又為真誠悔改者提供了“信用修複”機會,彰顯了法治的精準與溫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