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記】
有網友“投訴”成癮。我寫這個話題,前麵已經3次“經用戶投訴”而“暫時不可查看”。當然,用戶一投訴一個準,這也是一樁奇事。但既然人家都投訴了,積極性必須支持。這是我對投訴界“行情”的理解。
我寫了什麽呢?我隻是重複證明,農民可以“實質地擁有”農村土地所有權(而不隻是向村集體“承包”),我認為,如果能這樣,則農民會更好,農業會更 好,農村會更好,國家會更好。
文後留言我全部放出來,可是,你不留言,你沒有討論問題的興趣,既不擺事實,也不講道理,你就投訴。你相不相信,道理是講明白的,不是投訴明白的。
我第3次修改以後,昨天晚上貼出來,今天上午十點,就被投訴準了,才一千個點擊。其實我寫得很用心的,辛辛苦苦寫了三千字,才一千名朋友看到,難免感到失落。所以,我準備修改後貼第四次。
親愛的朋友, 你知道嗎?文章在公號上發得出來,就證明這是一個開放的話題,不是禁忌的話題,同時,也說明我用詞是審慎的,沒有觸發敏感詞。
我感覺到,有的朋友,一聽說農民可以實質地擁有農村土地產權,就感到義憤填膺,怒不可遏。尤其是一位名叫“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的網友,上來更不打話,隻擲我三個字:“已投訴”,我跟他溝通,他也不理睬我,仿佛他的使命就是投訴。
下麵是被投訴刪除的文章大略——
讓農民擁有“農田所有權”會不吉利?
1
我知道,城市土地所有權是“不可以討論”的,它屬於“全民”,是“路線問題”;而農村土地,包括農民的屋基地,屬於“集體”——最基層的農業生產組織(隻是生產組織,而不是一級政權)——生產隊,是“經濟問題”,也是“民生問題”,是“可以討論”的。
事實也是這樣。上個月,筆者兩次發帖“議論農村土地政策”,文章能夠發出來,就證明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雖然後來這兩篇文章都“暫時不可查看”——係統是這樣通知的,我也覺得“暫時”一詞用得恰如其分,我也相信這是暫時的。
但事先我沒有想到的是,這兩篇文章,得罪的都是網友。10月4日第一次貼出來,有網友在文後爭論,觀點對立,其中一位不講武行德,上來就贈我三個字:“已投訴”。當然,應該還有“投訴”了沒有向我報告的。總之,兩個小時後文章就“暫時不可查看”了。
“此內容暫時不可查看”是比較輕微的處罰,可以修改後重發。我就不嫌麻煩,耐心修改,然後重發,這是10月17日了,這一次停留得久一些,也沒有超過半天。
現在,我又修改了,準備重發。為什麽我的臉皮這麽厚,一而再地非要討論這個話題?因為這實在是一個顯而易見被顛倒的問題,需要顛倒過來。
2
直接引起我的糾結的,是2025年9月16日網絡消息,農業農村部長韓俊“重申”:“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房、宅基地,嚴禁退休幹部到農村占地建房”。報道還有一句——“韓俊部長特別強調,這一政策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土地和財產權益”
我覺得韓部長是一位內心柔軟的人,他知道強調一下“初衷”就夠了,至於結果如何,部長心知肚明,他知道公眾也知道,不用再說,因為這是一個經濟學常識。
倒是一些網友杠上了。他們對農民可以擁有實質的土地產權“感到恐懼”,對持這種觀點的人怒不可遏。他們的理由是:如果讓農民實際擁有土地權,如果讓土地成為農民可以處置的資產,就會發生土地買賣,就會有農民“失去土地”,就會發生“赤貧”,就會回到舊社會,就會“吃二遍苦,受二茬罪”。
這話怎麽這麽耳熟?。因為這是教科書級的謊言。幾十年前的教科書就是這麽編的。直到現在,從販夫走卒(農民工——破產農民,及其子弟),到大學教授,都會不過腦子,僅動腮幫子,背誦這一套。他們做出一副不接受反駁的樣子,理直氣壯,仿佛在守護弱者的命根子。其狀令人驚愕。
3
事實上,農村土地所屬,不是國家性質的關鍵。蘇聯是社會主義的帶頭大哥,十月革命後,在農村土地政策上也是有過爭議的,並不是直接沒收富家的土地充公。
在中國,一九四九年以來,農村土地政策一直在變化。從“分田分地”,到“農業合作化”,再到人民人公社(初級社高級社),還有文革前,有過短暫的“包產到戶”,後來作為作為資本主義複辟,緊急刹車,強令禁止,然後到了改開年代,全麵實行“包產到戶”,直到現在——每一個階段的土地政策都不一樣,但都是社會主義。
可以說,到今天,農村土地政策還在“搖擺”,不然,某些“政策”也就用不著一再“重申”,而且在實踐中,全國各地有自己的人創舉(正如當年的小岡村)。
這都是農村改革“不到位”帶來的。
回想1979年,在鄧小平的支持或“默許”下,四川廣漢悄然摘下了人民公社的牌子,這標誌著曆史性的消滅了“人民公社”。而這樣“重要”的消息,當時的報紙竟然不著一字。這無非是擔心某些人轉不過來彎——以為傷到了農村社會主義路線的根基。
接著“下放土地”(也叫“包幹到戶”,或“土地承包責任製”)——把原來屬於公社所有的土地,全部“租”給農民。由於這一政策的轉變,立即使七億農民擺脫了饑餓,城鎮集貿市場農副產品不再緊缺,“憑票供應”迅速成為曆史。
由於取得了這樣的“偉大成果”,後來的報紙倒是大張旗鼓地宣揚了。本來“撤銷人民公社”和“土地承包製”是兩個連貫動作,前者因其“敏感性”避開了宣傳。
農民“向公社租用土地”的期限,說是三十年,現在看起來是,實際上是無限期。既然可以讓農民“無限期”租用公社土地,本身就說明可以讓農民“實質擁有”。
而可以讓農民“無限期租用”,又不可以讓農民“實質擁有”的直接後果,就是束縛了土地的潛力,讓農民不敢在土地上有長治久安的的建設和投入,非當地戶籍的人想冒險去農村修房造屋,也被鎖死。
4
按現在的有限使用權,土地有時候不是農民的資產,甚至是負資產。例如,當農民由於衰老和疾病等原因而失去耕種能力的時候,無人接手,不能變現,不能抵醫藥費和護理費,但理論上還對土地負有“責任”——家庭責任承包製嘛。
最後,農村土地終究如魔術師手上的飛刀,當一代農民逝去,再回到“集體”,回到不叫人民公社的“公社”。這將是土改之後,農村土地的第二次“回歸集體”這位虛擬的主人。
為了讓農民“不失去土地”,就讓農民“不擁有土地”,這套邏輯強大得令人無法反駁。
其實,於理於法,“有限產權”也應該可以“有限變現”,使它成為農民最後的保障,尤其是“五保戶”的“醫保”。例如,農民“五保戶”去世前將土地“交還集體”時,獲得一定“補償”。
今天觸動我再次修訂這篇稿子,企圖再發一次的原因,是看到網上流傳一個據說是原重慶市長黃奇帆的“政策建議”,他建議政府給城鎮老人每月幾千塊錢,老人去世後,他們的房子歸政府。也就是說,黃奇帆建議,政府幫助城鎮老人用房產養老。
如果這一政策可行,那麽,為什麽不可以讓農民用“責任地”養老?以體現農民在責任地上,除了責任,還有一定的權利?
5
事實上,從計劃經濟開始,“集體土地”不是作為一種財產,而是作為一種懲罰性的身份標簽,被按在農民頭上的。
隻有按這種邏輯,才能解釋農民身份的青年一旦考上大學,或者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就會立即取消原身份所屬的土地。否則,假使土地真正是農民的財產,難道考上大學或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就得接受一次財產剝奪的懲罰?
這便是農村土地的實質。
也就是說,當青年農民“及第”後便“失地”“失籍”,從此注定隻能在房價高昂的城市老死,設若中年“去職”,或老來“思歸”,均無再回到故鄉居住的可能。陶淵明生活在這個偉大的時代,《歸去來辭》隻能是一篇癡心妄想。
在“離開故土便回不去”這一點上,中國古代有相反的政治傳統。前清雖然跟今天一樣,也是實行了官員回避製,縣以上的官員都“外派”,但還有一個規矩是,官員告老都回原籍,不得在做官的地方置辦房產。
今天就反過來了,不得在原籍買房蓋房,你可以在任何城市置地買房,買多少房都可以國家正在鼓勵,隻要不在老家農村買就行。
在農村,花二十萬可以蓋一套宜居的獨棟民居,而省城得花二百萬,現在掉價了,也得一百萬。所以,你想把城裏的房屋賣了回老家住,省一大半的錢出來養老?不行。
6
說到底,“土地買賣”是多麽不可思議的事情?
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或地區,土地是可以自由買賣的,土地買賣是純商業行為,不涉及國家主權,不考慮購買者的國籍。
這裏有一個令人回味無窮的故事。大約三個月前,媒體報道美國農業部“禁止中國買家購買美國農田”。這就是說,在此之前,中國人不僅可以購買購買美國的房地產,還可以購買美國的農田。
這至少告訴我們,土地買賣並非不可想像。“退休幹部”回村買地蓋房並非大逆不道。這隻是治理模式的差異,而這種差異,取決於觀念,而跟國家主權無關(否則,把土地賣給外國人豈不等於賣國)。
2025年7月9日,外交部嚴正地譴責了美方,稱那是“典型的歧視性做法,違背市場經濟原則和國際經貿規則,最終也將損害美國自身的利益。我們敦促美方立即停止將經貿投資問題政治化。”
而中國的農田呢,豈非歧視本村以外的所有人,包括從本村考學離開的前村民?
2025年10月3日草稿,15日重修,17日再修,11月9日再再修,11月11日再再再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