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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焦點新聞 » 宗慶後未在香港設立家族信托?律師分析三種可能

宗慶後未在香港設立家族信托?律師分析三種可能

文章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於 2025-07-19 07:53:33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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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宗家三兄妹”圍繞信托權的相關訴訟曝光,與之相關的諸多討論熱度一直居高不下。

7月1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接近匯豐的知情人士處獲悉,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宗慶後,並未在香港匯豐銀行以其個人名義設立信托。

所謂“信托之爭”出現反轉了嗎?致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致高家族辦公室專委會主任、致高財富傳承中心主任陳麗婭律師向記者分析稱,可能存在間接設立、第三方設立等路徑;關鍵要看誰是信托契約上的委托人;信托結構是否通過公司穿透隱藏身份;匯豐是否為受托人或僅為賬戶托管人。

從記者此前獲取的“宗氏三兄妹”訴宗馥莉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昊公司)的法律文書來看(詳見《宗氏三兄妹在港起訴宗馥莉文書曝光 法院指令:被告需說明轉出的108.5萬美元下落》),宗馥莉曾從建昊公司設立在匯豐銀行的賬戶中轉走108.5萬美元,且宗馥莉為建昊公司的董事。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在杭州案件審理結束前,凍結建昊公司在匯豐銀行的賬戶。

結合記者查詢到的有效信息,建昊公司或為“信托糾紛”的重要關聯主體。那麽宗馥莉從其中轉出108.5萬美元,是否意味著信托被擊穿?多名律師表示,這種說法並不成立,但該信托結構合法性、隔離性確實值得關注。

宗慶後未在香港設立家族信托?律師分析三種可能

香港高等法院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孔澤思 攝

宗馥莉任“第二被告”建昊公司董事

7月1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查詢獲悉了一份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自稱為宗慶後子女)為原告,宗馥莉、建昊公司為被告的訴狀。

該文書顯示,2024年12月,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針對宗馥莉的臨時禁令,以阻止她處置、處理或減少在匯豐銀行以建昊企業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賬戶的資產價值。法院向兩名被告發出了臨時禁止令,並要求兩名被告說明已從匯豐賬戶中轉出的約108.5萬美元的去向。從該文書中,並不能看到“宗氏三子女”提出“分割信托權”的表述。

但據媒體報道,原告的律師表示,除了香港高院的起訴外,宗繼昌等三人還在杭州的法院提起訴訟,以確保獲得每份價值7億美元共計21億美元的信托權,他們聲稱這是他們已故父親宗慶後承諾為他們設立,且該信托在香港匯豐銀行。

7月1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接近匯豐的知情人士處獲悉,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宗慶後,並未在香港匯豐銀行以其個人名義設立信托。

上海賢雲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合夥人滕雲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背後有幾種可能性,一是該信托計劃確實在匯豐銀行設立,但委托人並非宗慶後;另一種可能性是匯豐銀行對信托是否設立並不知情,其並非信托的受托人。

陳麗婭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家族信托不能“以企業的形式設立”,但企業可以作為信托的參與主體,尤其在境外普通法係中,企業在家族信托架構中扮演關鍵角色。

而從香港高等法院文書上可知的明確信息是:建昊公司的董事為宗馥莉。“因此宗馥莉對該公司的匯豐銀行賬戶內的財產狀況知悉是有法律依據的,建昊公司根據董事的指示進行資金劃轉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滕雲說。

“香港這份臨時禁止令的作出實際上一定程度上‘服務’於杭州中院的訴訟,該禁令將持續有效,直至原告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宗馥莉(建昊公司被列為第三方)的訴訟獲得最終裁決為止。”滕雲認為。他推測,關於信托是否設立、宗馥莉是否存在不當處理信托財產的審理重心,並非放在香港高等法院,而是在杭州中院。

資金轉出是否“擊穿信托”?律師:不能據此輕率斷言

也有分析認為,宗慶後為“宗氏三兄妹”留下的家族信托架構,其實還沒有完成搭建,所以18億美元資金還在委托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裏,沒有轉入信托賬戶當中。其次,這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也大概率不是宗慶後本人,而是一個離岸SPV公司,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

而宗馥莉從建昊公司賬戶中轉出108.5萬美元的行為,會擊穿信托基金嗎?

“不能據此輕率斷言信托‘被擊穿’,但該行為確實引發公眾對信托結構合法性、信托財產隔離性的質疑。”陳麗婭說,若資金來自信托賬戶,需明確其身份及權限:若宗馥莉僅為信托受益人,理論上無權直接操作信托賬戶;若宗馥莉為信托保護人(Protector),雖有監督權,但通常無資產支配權。“若資金來源與信托資產無關,則不構成‘擊穿信托’。”

“我認為擊穿信托的說法不成立。”滕雲認為,“從目前的信息來看,108.5萬美元是從建昊公司的銀行賬戶中拿走的。但信托是信托、公司是公司,兩者之間究竟是什麽結構,目前還沒有辦法證實,隻是根據一些媒體報道,一種可能性是信托作為股東持有了公司。”

滕雲也提出了另一個問題,“目前關於信托計劃的相關信息較少,還不足以完整判斷其法律實質。該信托是否成立暫無法確定、該信托是否係宗家家族信托尚無法確定。假使該信托已成立,建昊公司與該信托之間的關係也無法確定”。

香港鄧智榮律師行創始人鄧智榮博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為確保離岸信托的有效性,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確定性:一是設立信托的意圖的確定性,即設立人明確表示設立信托的意圖;二是信托資產標的的確定性,即信托財產有明確界定;三是受益人的確定性,即受益人可識別。若缺少上述任何一項要求,信托就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鄧智榮還提到,為防範離岸信托無效的風險,在設計離岸信托時,需避免被認定存在以下情況:首先,避免信托設立人保留對信托財產的控製權,例如通過任命獨立受托人,讓受托人正式保留權力,並正確設置信托保護人(protector);其次,避免欺詐性轉讓,在設立信托前確認信托設立人償還債務的能力,獲得債權人豁免以及償付能力證書。第三,避免信托財產屬於非法資產,例如對信托財產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在運作過程中應注意避免信息披露過失,如遵守透明度契約及信托的法定披露規則,並及時向受益人披露重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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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慶後未在香港設立家族信托?律師分析三種可能

每日經濟新聞 2025-07-19 07:53:33

隨著“宗家三兄妹”圍繞信托權的相關訴訟曝光,與之相關的諸多討論熱度一直居高不下。

7月1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接近匯豐的知情人士處獲悉,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宗慶後,並未在香港匯豐銀行以其個人名義設立信托。

所謂“信托之爭”出現反轉了嗎?致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致高家族辦公室專委會主任、致高財富傳承中心主任陳麗婭律師向記者分析稱,可能存在間接設立、第三方設立等路徑;關鍵要看誰是信托契約上的委托人;信托結構是否通過公司穿透隱藏身份;匯豐是否為受托人或僅為賬戶托管人。

從記者此前獲取的“宗氏三兄妹”訴宗馥莉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昊公司)的法律文書來看(詳見《宗氏三兄妹在港起訴宗馥莉文書曝光 法院指令:被告需說明轉出的108.5萬美元下落》),宗馥莉曾從建昊公司設立在匯豐銀行的賬戶中轉走108.5萬美元,且宗馥莉為建昊公司的董事。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在杭州案件審理結束前,凍結建昊公司在匯豐銀行的賬戶。

結合記者查詢到的有效信息,建昊公司或為“信托糾紛”的重要關聯主體。那麽宗馥莉從其中轉出108.5萬美元,是否意味著信托被擊穿?多名律師表示,這種說法並不成立,但該信托結構合法性、隔離性確實值得關注。

宗慶後未在香港設立家族信托?律師分析三種可能

香港高等法院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孔澤思 攝

宗馥莉任“第二被告”建昊公司董事

7月1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查詢獲悉了一份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自稱為宗慶後子女)為原告,宗馥莉、建昊公司為被告的訴狀。

該文書顯示,2024年12月,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針對宗馥莉的臨時禁令,以阻止她處置、處理或減少在匯豐銀行以建昊企業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賬戶的資產價值。法院向兩名被告發出了臨時禁止令,並要求兩名被告說明已從匯豐賬戶中轉出的約108.5萬美元的去向。從該文書中,並不能看到“宗氏三子女”提出“分割信托權”的表述。

但據媒體報道,原告的律師表示,除了香港高院的起訴外,宗繼昌等三人還在杭州的法院提起訴訟,以確保獲得每份價值7億美元共計21億美元的信托權,他們聲稱這是他們已故父親宗慶後承諾為他們設立,且該信托在香港匯豐銀行。

7月1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接近匯豐的知情人士處獲悉,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宗慶後,並未在香港匯豐銀行以其個人名義設立信托。

上海賢雲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合夥人滕雲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背後有幾種可能性,一是該信托計劃確實在匯豐銀行設立,但委托人並非宗慶後;另一種可能性是匯豐銀行對信托是否設立並不知情,其並非信托的受托人。

陳麗婭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家族信托不能“以企業的形式設立”,但企業可以作為信托的參與主體,尤其在境外普通法係中,企業在家族信托架構中扮演關鍵角色。

而從香港高等法院文書上可知的明確信息是:建昊公司的董事為宗馥莉。“因此宗馥莉對該公司的匯豐銀行賬戶內的財產狀況知悉是有法律依據的,建昊公司根據董事的指示進行資金劃轉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滕雲說。

“香港這份臨時禁止令的作出實際上一定程度上‘服務’於杭州中院的訴訟,該禁令將持續有效,直至原告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宗馥莉(建昊公司被列為第三方)的訴訟獲得最終裁決為止。”滕雲認為。他推測,關於信托是否設立、宗馥莉是否存在不當處理信托財產的審理重心,並非放在香港高等法院,而是在杭州中院。

資金轉出是否“擊穿信托”?律師:不能據此輕率斷言

也有分析認為,宗慶後為“宗氏三兄妹”留下的家族信托架構,其實還沒有完成搭建,所以18億美元資金還在委托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裏,沒有轉入信托賬戶當中。其次,這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也大概率不是宗慶後本人,而是一個離岸SPV公司,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

而宗馥莉從建昊公司賬戶中轉出108.5萬美元的行為,會擊穿信托基金嗎?

“不能據此輕率斷言信托‘被擊穿’,但該行為確實引發公眾對信托結構合法性、信托財產隔離性的質疑。”陳麗婭說,若資金來自信托賬戶,需明確其身份及權限:若宗馥莉僅為信托受益人,理論上無權直接操作信托賬戶;若宗馥莉為信托保護人(Protector),雖有監督權,但通常無資產支配權。“若資金來源與信托資產無關,則不構成‘擊穿信托’。”

“我認為擊穿信托的說法不成立。”滕雲認為,“從目前的信息來看,108.5萬美元是從建昊公司的銀行賬戶中拿走的。但信托是信托、公司是公司,兩者之間究竟是什麽結構,目前還沒有辦法證實,隻是根據一些媒體報道,一種可能性是信托作為股東持有了公司。”

滕雲也提出了另一個問題,“目前關於信托計劃的相關信息較少,還不足以完整判斷其法律實質。該信托是否成立暫無法確定、該信托是否係宗家家族信托尚無法確定。假使該信托已成立,建昊公司與該信托之間的關係也無法確定”。

香港鄧智榮律師行創始人鄧智榮博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為確保離岸信托的有效性,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確定性:一是設立信托的意圖的確定性,即設立人明確表示設立信托的意圖;二是信托資產標的的確定性,即信托財產有明確界定;三是受益人的確定性,即受益人可識別。若缺少上述任何一項要求,信托就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鄧智榮還提到,為防範離岸信托無效的風險,在設計離岸信托時,需避免被認定存在以下情況:首先,避免信托設立人保留對信托財產的控製權,例如通過任命獨立受托人,讓受托人正式保留權力,並正確設置信托保護人(protector);其次,避免欺詐性轉讓,在設立信托前確認信托設立人償還債務的能力,獲得債權人豁免以及償付能力證書。第三,避免信托財產屬於非法資產,例如對信托財產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在運作過程中應注意避免信息披露過失,如遵守透明度契約及信托的法定披露規則,並及時向受益人披露重大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