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工業大學的學生規範裏,有著這樣一項規定:“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當這項內容出現在一紙擬開除女大學生學籍的處分公告中,大連工業大學被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
事情的起因是一些被他人公開的視頻。2024年12月,CS2上海世界錦標賽期間,烏克蘭知名選手Zeus在自己的粉絲群發布視頻,稱與一名中國女孩發生關係。隨後,該女生被曝為大連工業大學在校生,加之有關“女生本來有男友”“Zeus本人也有妻子”的信息在網上流傳,讓這件事的熱度持續了很久。
事後,大連工業大學決定擬開除該女生,並在公告中公開了其真實姓名,其中很重要的一項處分依據,便是開頭那句話。依照校方的邏輯,女生的行為至少是“有損國格”的。
事件發酵後,有關個人私德是否被過度上升為公共事件,導致一方被迫遭受輿論審判,以及校方處分是否合法合理等問題,輿論場撕裂加劇。
冷杉RECORD多方聯係大連工業大學,均未獲得采訪回應。而身處風暴中心的女孩,失語至今。
公告合法性與程序正義受質疑
事件發酵是從一份擬開除女大學生學籍的處分公告開始的。
7月8日,大連工業大學網站發布了《關於擬給予李某某開除學籍處分的公告》。處分依據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內容為“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以及《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第六款,內容是“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盡管校方並未公開回應,對李某某的處罰與網傳交往事件相關,但依照通報中的邏輯,涉事女生的行為至少是“有損國格”的。
據通報,大連工業大學曾在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向涉事學生送達了《擬處分告知書》,此次在官網發布公報是“為充分維護各方權利”,且公告中直接寫出了涉事女生的真實姓名,並經部分媒體原文轉發。
“這個公告本身實際上就是違法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宏解釋說,無論是針對當事人的處分決定還是處罰決定,一般情況下都應直接送達給當事人;除非實在找不到當事人,或涉事事件與其他人及公共利益相關,才會采用公告方式通報。而大連工業大學發布的公告中說明此前已向涉事女生送達處分決定,卻仍公布女生個人信息,這是對個人隱私的極大損害,公告本身已違法。

大連工業大學的公告
趙宏建議,李某某除就大連工業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外,還可針對該處分所依據的《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本身提起附帶性審查。法院可能會認為該校規違背上位法,不應作為開除學籍的依據,校方或因此撤銷開除決定,李某某可返回學校繼續學業。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帥亦有類似看法:首先,在處分決定的合法性方麵,校規有關規定明顯存在“校規突破法律”的問題。“上位法未將‘私德問題’納入開除情形,學校自行增設處分事由,本質上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法外剝奪’,違背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行政法治原則”。
在張帥看來,此事更關鍵的是程序正義的缺失。該規定明確要求,作出開除學籍處分前,必須“證據充分、程序正當”,並保障學生陳述、申辯權。但從公開信息看,學校既未舉證“惡劣影響”的具體事實,也未證明已讓學生充分行使申辯權——僅憑公告送達告知書,難以認定學生真正獲得了救濟機會。程序瑕疵足以讓整個處分決定的效力存疑。
有損國格,還是侵犯隱私?
而事件的另一方,烏克蘭人Zeus近日在社交媒體上發文稱,大概半年前,他在某社交媒體上發過幾段視頻,視頻能看清女孩的臉,但“內容沒什麽露骨”。在表達自己後來才知道女方有男友的同時,他澄清自己當時“沒結婚,也沒談戀愛”。對此舉“影響別人的生活”而感到後悔,並在意識到事情嚴重後“就把視頻全刪了”。
“請停止仇恨。誰都會犯錯,這次我也長了教訓。這事兒就讓它過去吧,希望大家都能互相尊重。如果我能為那個受影響的女孩做點什麽,我一定盡力。”Zeus表示。
盡管也有不少對他曝光女生隱私的批判,但外界有關女生“私德有虧”“有損國格”的聲量更大。但,那條“有損國格”的校規,是否具有合法性?

Zeus在社交媒體的回應
趙宏指出,大連工業大學校規中“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裏“有損國格、校譽”的表述,是對個人的道德壓製。它荒謬地將學生私人情感與國格、校譽等抽象目標強行捆綁,本質上是將性視為一種資源,才會得出與外國人交往有損國格的極端迂腐結論。若允許此類校規存在,既與《高等教育法》中“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規範目的相悖,也會排擠和貶低學生的人格尊嚴與基本權利。
而針對大連工業大學在通報中直接公布了涉事學生真實姓名的做法,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周豔麗律師認為,此舉侵犯了該生的名譽權、隱私權。
“依據《民法典》第1024條、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和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學校在通告中使用學生真實姓名,導致該生遭受網暴及不當社會評價,顯然侵犯了其名譽權;其次,該生與外國人交往屬於個人隱私,學校可私下提示,但無權幹涉,更不應公示。”周豔麗說。
周豔麗還認為,學校對該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罰過重,依據不足。學校依據的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六項“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這一兜底條款,但“該生僅是與外國人交友,無法證明其不能完成學業。其次,《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對開除學籍的行為有明確規定,該規定屬於部門規章,是《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上位法。雖該校校規對與外國人交友的處分有規定,但該生行為未達到開除學籍的程度,學校卻直接據此作出開除決定。”
“因此,從學校公告來看,該生的行為並未達到開除學籍的程度,處罰過重。”周豔麗稱。
拷問高校管理權的邊界
“大連工業大學現在隻是擬作出處罰決定,即該決定尚未作出,希望學校能及時改正錯誤,否則必然違法。如校方堅持處罰,不僅麵臨法律上的可訴性風險,同時也傳遞出‘縱容侵權、懲罰受害者’的危險信號”。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令律師認為。
王令分析,從法律視角看,大連工業大學這一處罰存在私權領域幹預、身份錯位等根本性缺陷,正當性與合法性存疑。李某某作為成年人,其私人關係若不涉及賣淫嫖娼或未成年人,即屬合法行為範疇。校方以“不正當交往”為由介入公民私域,實質是以道德評判取代法律定性,構成對私權領域的過度幹預。
另外,此次事件中真正的違法行為人是外籍男子,而非李某某。外籍男子雖已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364條傳播淫穢物品罪及《民法典》第1032條隱私權保護條款,卻未被追責,反而受害者李某某被學校認定為“不當行為人”。這種“懲受害”而“縱侵權”的邏輯,違背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9條禁止泄露婦女隱私的基本原則,也暴露出校方對性別平等理念的認知缺失。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的公開評論
在北京文化娛樂法學會新聞與傳媒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天鬥律師事務所主任梁宏剛律師看來,除事件本身外,此事引發的法律與倫理衝突值得關注——本案折射出高校管理權與公民基本權利、道德規訓與法治精神的深刻矛盾,需從更深層次探討。
需要指出,高校的處分權源於《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但該權力並非無限的。根據《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及《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規定,學校行使管理權時不得侵犯學生基本人格權。
“高校有權維護校園道德風氣,但無權以道德標準代替法律標準。”梁宏剛說,私德問題屬於個人自由範疇,除非觸犯法律或嚴重破壞校園秩序,學校不應以“道德審判者”身份介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高校處分應“以法律為基礎,以紀律為補充”。
因此,梁宏剛認為,學校主張公開通報是為警示教育,需證明公開姓名是唯一有效手段,“若通過匿名通報、內部處分等方式同樣能達到目的,則公開姓名不符合比例原則。公眾對高校事務具有一定知情權,但需以不侵犯個人隱私為前提。若事件不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公共安全問題,學校應以保護學生隱私為優先。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明確,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
此外,梁宏剛強調,此事對網絡時代隱私保護提出挑戰。在他看來,當前個人信息一旦公開,極易引發網絡暴力和社會性死亡。學校作為公權力主體,在作出公開決定時應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並建立隱私保護機製,“可借鑒歐美高校的‘隱私影響評估’製度,對公開信息的必要性、範圍、後果進行預先審查。”
“總之,女生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依據《行政複議法》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複議,或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開除決定;若主張隱私權、名譽權受損,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此外,可向網信部門投訴學校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梁宏剛說,“高校不僅是知識傳授場所,更是人格塑造的重要空間。”對於尚未觸犯法律底線的私德問題,學校應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
梁宏剛建議,可設置“觀察期”“行為矯正計劃”等替代措施,而非直接開除學籍,避免將學生推向社會邊緣。另外,他還建議高校建立“分級通報製度”:對涉及違法犯罪、公共安全的行為依法公開;對道德瑕疵類事件采取匿名或內部處理。同時,加強師生隱私權教育,形成尊重人格尊嚴的校園文化。
“麵對社會關注事件,學校應避免‘情緒化執法’,而是以法治框架主導處理流程。”梁宏剛說,“大連工業大學女生私德事件,不僅是單一處分個案,更折射出高校治理現代化過程中的法治困境與倫理挑戰。學校在維護校園秩序的同時,必須尊重學生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遵循依法行政與比例原則。唯有在法治框架內平衡管理權與個體權益,才能實現教育目標與社會正義的雙重價值。”
高校不應成為二次傷害的製造者
作為律所合夥人,張帥常年處理教育領域糾紛,還兼任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團委書記。他認為,此事暴露的法律問題值得警惕,“從法律實務角度看,大連工業大學對涉私德爭議女生的處理,核心問題在於高校管理權的行使是否守住了法律邊界”。
實際上,這份2017年8月修訂的《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中,更多“特殊條款”被網友翻出,它們與此次引發討論的“有損國格”條款一起,描繪出了這所高校的管理畫像:
第十九條(二):學習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三):收藏、觀看淫穢書刊、雜誌、視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樹枝,不聽勸阻的,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視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二十條(十二):未經批準擅自租房居住者或以其他方式長期外宿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五):在校園內打麻將者,在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同時,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顯然,這些條款在當前高校管理中較為少見,即使有所規定,多數高校也通常以批評教育、通報警告或小額罰款為主。特別是隨著社會觀念開放,多數高校已不再將未婚性行為納入紀律處分範疇,更多聚焦於性行為引發的違紀後果,“而該校有關處分與當下對個人私密行為的包容趨勢存在明顯差異。”梁宏剛表示。
“這些條款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校在學生管理中‘強化行為約束、側重預防引導’的理念,但其部分規定對個人行為的幹預範圍較廣、處罰力度較高,與當下高校‘尊重個體權利、區分行為故意與過失’的管理趨勢存在差異。”梁宏剛說。
“教育者本應是權利保護的踐行者,而非二次傷害的製造者。”張帥直言,高校雖有引導學生遵守公序良俗的責任,但這種引導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私德問題若未觸犯法律,充其量是教育引導的範疇,上升到開除學籍,實質是將道德評判淩駕於法律之上。教育的本質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而非用最嚴厲的懲罰“一棍子打死”。
張帥表示,高校管理權不是不受約束的“絕對權力”,無論是處分學生還是通報管理,都必須恪守“法律底線不可破、權利邊界不可越”的原則。
“否則,再冠冕堂皇的‘維護校譽’理由,也難以掩蓋權力濫用的法律風險——這既是對學生負責,更是對高校自身法治形象的守護。”張帥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