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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焦點新聞 » 以色列襲擊伊朗引發的國際法爭議

以色列襲擊伊朗引發的國際法爭議

文章來源: 德國之聲 於 2025-06-21 01:13:08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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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方麵宣稱,攻打伊朗是自衛行動,是對今後核武器威脅的先發製人、精確打擊。但是,國際法對軍事自衛行動有著非常嚴格的限製。

以色列發起對伊朗的攻擊,到底符不符合國際法?一方觀點認為,以色列肆無忌憚越境空襲伊朗當然違反了國際法,這堪稱流氓國家行徑。另一方觀點則認為,以色列多年來一直受到伊朗的威脅,後者甚至即將有能力製造核武器,因此對以色列構成了生死存亡的威脅。

國際法對武力自衛行動有著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聯合國憲章》的第二條以及第五十一條就明確禁止會員國“以任何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方式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除非是為了自衛。”“受武力攻擊時……有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伊朗威脅並非迫在眉睫

德國威斯巴登歐洲商學院(EBS)的國際法專家戈德曼(Matthias Goldmann)在接受德國之聲采訪時說:“我覺得大部分法學分析人士都將以色列的攻擊視作‘被禁止的自衛行動’。因為自衛情形的限定非常嚴格,要求遭受迫在眉睫(imminent)的攻擊、且無法以任何其他方式阻擋。如果比照這樣的限定,那麽結論就是來自伊朗的攻擊並非迫在眉睫。”

戈德曼等國際法學者認為,僅憑時間先後就能做出上述判斷:6月12日,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發表聲明,稱伊朗沒有與其充分合作;以色列方麵則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佐證來自伊朗的核威脅“迫在眉睫”。美國情報部門則暗示伊朗可能在三年內能擁有核武器。

伊朗和以色列之間互相喊話威脅由來已久,但是各方普遍認為伊朗在本月就發射核武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戈德曼進一步指出,冷戰時期的對峙雙方都擁有核武器,“並且都遵循了相互保證摧毀的策略。所以你不會使用核武器,因為你知道對方的反擊會是致命的。這就是為什麽僅僅擁有核武器並不能被視作攻擊迫在眉睫。”

以色列本身被外界認為已經擁有數量不詳的核武器,但該國從未簽署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也不接受國際核查。

另一方的觀點

來自以色列的法學教授科恩(Amichai Cohen)和沙尼(Yuval Shany)則認為,對伊朗的空襲應當被視作“更大衝突的一部分”,“這改變了法律論點,因為(以色列遭受的)襲擊將發生在不同定義的背景下。”美國公法教授史米特(Michael Schmitt)本周在西點軍校網站上刊文認為,伊朗核威脅的嚴重性意味著自衛概念可以得到更寬泛的解讀。

不過史米特也承認,以色列空襲伊朗的行動是一個“棘手的案例”,因為除了武力之外還有其他選擇。根據《聯合國憲章》,自衛行動的另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用盡其他手段,但是此次襲擊前,美國和伊朗之間的談判正在進行中。

司法途徑有限

英國雷丁大學國際法教授米拉諾維奇(Marko Milanovic)對德國之聲表示,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以色列的襲擊是非法的,也正是出於這個原因。“這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訴諸武力的必要性,而不是為任何喜歡轟炸別國的國家製造漏洞。”

波士頓塔夫茨大學的國際法教授丹南鮑姆(Tom Dannenbaum)則對德國之聲進一步指出,有一個經過精心設計的框架平等適用於各方:不得以平民或者民用設施為目標。“隻有當這些人員或設施的性質、目的、位置或用途對軍事行動做出有效貢獻時,才可以成為軍事目標。”

在此輪交戰中,以色列精確打擊了伊朗的多名核科學家。但是許多法律學者都指出,僅僅參與武器研發並不意味著科學家就成為了參戰人員。同時,伊朗的反擊也造成了以色列境內的平民傷亡。丹南鮑姆強調,“即使針對軍事目標,各方也必須采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將平民傷亡降至最低。如果預期的平民傷亡相對於預期的軍事優勢而言過大,則不得發動攻擊。”

德國之聲采訪的三位國際法專家都認為,相關案件最終有可能在國際法院或歐洲人權法院審理。但是米拉諾維奇也指出,大多數此類案件最終都不會訴諸法庭。“它們會以其他方式得到解決。它們要麽太政治化,要麽太大。”米拉諾維奇認為,最有可能的還是訴諸外交途徑。

擔心國際法被消解

國際法學者非常擔心另一個問題:許多國家似乎都在暗暗支持以色列極有可能違法的“自衛行動”。比如德國政府的聲明就包含了“以色列有權自衛”的意涵。米拉諾維奇強調:“以色列當然有權自衛——但這項權利受到國際法的限製。”他和戈德曼都指出,國際法之所以對自衛行動做出明確嚴格限製是有原因的,“如果你開始擴大其定義——例如,聲稱你有權攻擊另一個國家,因為他們幾年前攻擊過你,或者幾年後可能會攻擊你——這些規則就會被侵蝕,整個國際法體係也會隨之瓦解。”

米拉諾維奇說:“俄羅斯(入侵烏克蘭)提出的法律論據實際上也與以色列的論點非常相似。如果你讀過普京在2022年入侵前夕的講話,你會發現他基本上是在說:未來某個時候烏克蘭和北約會攻擊我們,這就是我們這樣做的原因。但這實際上與自衛無關。這就好比,你不喜歡某個人,你認為他們構成威脅,因此你認為你有權與他們開戰。但這顯然不符合國際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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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襲擊伊朗引發的國際法爭議

德國之聲 2025-06-21 01:13:08



以色列方麵宣稱,攻打伊朗是自衛行動,是對今後核武器威脅的先發製人、精確打擊。但是,國際法對軍事自衛行動有著非常嚴格的限製。

以色列發起對伊朗的攻擊,到底符不符合國際法?一方觀點認為,以色列肆無忌憚越境空襲伊朗當然違反了國際法,這堪稱流氓國家行徑。另一方觀點則認為,以色列多年來一直受到伊朗的威脅,後者甚至即將有能力製造核武器,因此對以色列構成了生死存亡的威脅。

國際法對武力自衛行動有著非常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聯合國憲章》的第二條以及第五十一條就明確禁止會員國“以任何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方式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除非是為了自衛。”“受武力攻擊時……有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伊朗威脅並非迫在眉睫

德國威斯巴登歐洲商學院(EBS)的國際法專家戈德曼(Matthias Goldmann)在接受德國之聲采訪時說:“我覺得大部分法學分析人士都將以色列的攻擊視作‘被禁止的自衛行動’。因為自衛情形的限定非常嚴格,要求遭受迫在眉睫(imminent)的攻擊、且無法以任何其他方式阻擋。如果比照這樣的限定,那麽結論就是來自伊朗的攻擊並非迫在眉睫。”

戈德曼等國際法學者認為,僅憑時間先後就能做出上述判斷:6月12日,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發表聲明,稱伊朗沒有與其充分合作;以色列方麵則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佐證來自伊朗的核威脅“迫在眉睫”。美國情報部門則暗示伊朗可能在三年內能擁有核武器。

伊朗和以色列之間互相喊話威脅由來已久,但是各方普遍認為伊朗在本月就發射核武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戈德曼進一步指出,冷戰時期的對峙雙方都擁有核武器,“並且都遵循了相互保證摧毀的策略。所以你不會使用核武器,因為你知道對方的反擊會是致命的。這就是為什麽僅僅擁有核武器並不能被視作攻擊迫在眉睫。”

以色列本身被外界認為已經擁有數量不詳的核武器,但該國從未簽署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也不接受國際核查。

另一方的觀點

來自以色列的法學教授科恩(Amichai Cohen)和沙尼(Yuval Shany)則認為,對伊朗的空襲應當被視作“更大衝突的一部分”,“這改變了法律論點,因為(以色列遭受的)襲擊將發生在不同定義的背景下。”美國公法教授史米特(Michael Schmitt)本周在西點軍校網站上刊文認為,伊朗核威脅的嚴重性意味著自衛概念可以得到更寬泛的解讀。

不過史米特也承認,以色列空襲伊朗的行動是一個“棘手的案例”,因為除了武力之外還有其他選擇。根據《聯合國憲章》,自衛行動的另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用盡其他手段,但是此次襲擊前,美國和伊朗之間的談判正在進行中。

司法途徑有限

英國雷丁大學國際法教授米拉諾維奇(Marko Milanovic)對德國之聲表示,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以色列的襲擊是非法的,也正是出於這個原因。“這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訴諸武力的必要性,而不是為任何喜歡轟炸別國的國家製造漏洞。”

波士頓塔夫茨大學的國際法教授丹南鮑姆(Tom Dannenbaum)則對德國之聲進一步指出,有一個經過精心設計的框架平等適用於各方:不得以平民或者民用設施為目標。“隻有當這些人員或設施的性質、目的、位置或用途對軍事行動做出有效貢獻時,才可以成為軍事目標。”

在此輪交戰中,以色列精確打擊了伊朗的多名核科學家。但是許多法律學者都指出,僅僅參與武器研發並不意味著科學家就成為了參戰人員。同時,伊朗的反擊也造成了以色列境內的平民傷亡。丹南鮑姆強調,“即使針對軍事目標,各方也必須采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將平民傷亡降至最低。如果預期的平民傷亡相對於預期的軍事優勢而言過大,則不得發動攻擊。”

德國之聲采訪的三位國際法專家都認為,相關案件最終有可能在國際法院或歐洲人權法院審理。但是米拉諾維奇也指出,大多數此類案件最終都不會訴諸法庭。“它們會以其他方式得到解決。它們要麽太政治化,要麽太大。”米拉諾維奇認為,最有可能的還是訴諸外交途徑。

擔心國際法被消解

國際法學者非常擔心另一個問題:許多國家似乎都在暗暗支持以色列極有可能違法的“自衛行動”。比如德國政府的聲明就包含了“以色列有權自衛”的意涵。米拉諾維奇強調:“以色列當然有權自衛——但這項權利受到國際法的限製。”他和戈德曼都指出,國際法之所以對自衛行動做出明確嚴格限製是有原因的,“如果你開始擴大其定義——例如,聲稱你有權攻擊另一個國家,因為他們幾年前攻擊過你,或者幾年後可能會攻擊你——這些規則就會被侵蝕,整個國際法體係也會隨之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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