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檢察官自稱任職不符合任命流程 反映情況後被調去打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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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天津檢察官李莉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她在2010年至2012年在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工作期間,未按法律規定經區人大常委會任命,即被交辦工作,參與辦理了大量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李莉認為,按照《檢察官法》,自己即便被檢察院黨組決定任命為檢察員,也應該拿到區人大常委會的任命以後才能夠開展執法辦案工作,不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對此,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王德群回應紅星新聞記者,李莉最早為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但是因為個人原因,主動要求調入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由於南開區人大常委會要求初任檢察員要參加檢察員選任考試,李莉不能認同,當時區人大常委會就沒有任命李莉為檢察員。李莉雖然沒有經過人大任命,但是李莉具有檢察官等級,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確認的等級,根據檢察院工作需要將工作分配給她也不存在問題。

檢察院黨組任命為副科級檢察員

為何無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李莉稱,她1985年9月參加工作,1992年12月由教育係統調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後被分配到批捕科(現偵查監督科)擔任書記員,1996年被任命為助理檢察員。2003年6月被河西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期間她還被評為“優秀女檢察官”。2010年晉升為一級檢察官。

同年,李莉從河西區人民檢察院調入南開區人民檢察院,但入職南開區人民檢察院以後,她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經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檢察員,而是由南開區人民檢察院黨組發布了《任職通知》,討論決定李莉任 “副科級檢察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李莉認為,按照《檢察官法》,自己即便被檢察院黨組決定任命為檢察員,也應該拿到區人大常委會的任命以後才能夠開展執法辦案工作,不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南開區人民檢察院關於李莉的《任職通知》同時,李莉拿到了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為自己製作的工作證。李莉表示,自己拿到的工作證,上麵的出生年月是錯的。工作證的是1969年9月,事實上李莉的出生年月為1966年7月。李莉據此認為,這張“津檢政字第09044號”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工作證中自己的出生年月錯誤,檢察員職務未經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違反了法律法規,屬於“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李莉表示,自己多次向自己所在的檢察院和上級檢察院以及人大機關反映,但很少得到答複,少數得到的答複也是“沒問題”。有關領導還安慰她,生日不對是小事情,先安心工作。

李莉介紹,2010年9月底到2012年8月,她一直在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工作,負責案件批捕和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辦理了120多起案件。

多次反映未經人大常委會任命情況後

自稱由一級檢察官變為四級助理檢察官

李莉的檢察官經曆有三段。1992年到2010年9月,在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擔任檢察員,在這裏,她有區人大常委會的任命,從四級檢察官一路晉升到了一級檢察官。2010年9月到2012年8月,在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在這裏她沒有得到區人大常委會的任命。在2012年9月以後她調入和平區人民檢察院,在和平區人民檢察院她有和平區人大常委會的任命。

李莉回憶,2012年3月15日,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曾讓她報名南開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檢察員選任考試。但是她認為,自己工作兩年沒有得到區人大常委會任命,單位違規在先,現在又讓自己以助理檢察員身份參加考試,抹殺了自己已經擔任過檢察員的履曆。因此,她當時拒絕參加考試。

2012年9月10日李莉調入和平區人民檢察院,在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李莉並沒有參加考試就得到了和平區人大常委會的任命。李莉的任命書落款時間是2013年2月28日。

李莉對記者表示,她始終認為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在她的任命上存在違規。多年來,她不停向本級檢察院和上級檢察院反映。李莉說,反映的結果是她被調離了辦案崗位,從事分發報紙等打雜類工作。2017年,李莉被確定為四級檢察官助理。

檢察院回應:未經人大常委會任命有個人原因

具有檢察官等級不影響辦案

11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與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取得聯係。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王德群對記者介紹,李莉最早為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但是因為個人原因,主動要求調入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由於南開區人大常委會要求初任檢察員要參加檢察員選任考試,李莉不能認同,當時區人大常委會就沒有任命李莉為檢察員。但是在製作工作證的時候,按照她上段工作經曆中是檢察員,就給她寫成了“檢察員”。至於出生年月,確實存在不準確的情況,但是夠不上偽造國家公文證件的故意。

那麽,李莉在南開區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案件是否具有效力?王德群說,李莉雖然沒有經過人大任命,但是李莉具有檢察官等級,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確認的等級,根據檢察院工作需要將工作分配給她也不存在問題。

至於李莉為何在2010年就被確定為一級檢察官,而到了2017年卻被確定為四級檢察官助理。王德群說,2017年國家實施了檢察官員額製改革,入員額的檢察官要經過考核、測評黨組研究等程序。李莉沒有遴選上員額檢察官,就變為了四級檢察官助理,類似情況不止她一人。

但李莉對此卻不認可,李莉說,2010年9月到2012年3月以前從沒有人告訴她要經過檢察官選任考試。而且2012年3月15日,檢察院讓她以助理檢察官身份參加考試,也與自己的履曆不符,因此她當時拒絕考試。

紅星新聞記者想要了解李莉在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更多情況,多次致電了多位時任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但均未獲回應。

未經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檢察員

任命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辦理案件?

李莉執著認定,南開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將她任命為副科級檢察員而沒有區人大常委會的任命是違規的。同時,檢察院讓其辦理案件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規定,“自治州、省轄市、縣、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自治州、省轄市、縣、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對於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在李莉的任命上是否違規,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名譽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薑明安認為,根據《檢察官法》第18條和第19條規定,檢察官必須經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未經此程序的,其任免自然無效。至於李莉已經辦理過的案件,從理論上說應該撤銷重辦,但考慮到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可經所在檢察院審查無重要錯誤後予以維持。

一名長期在基層人民檢察院任職的工作人員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檢察員經過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沒有經過這個程序的任命違反了《檢察官法》。對於違反《檢察官法》規定的任命,應由作出該任命的機關撤銷,或上級人民檢察院責令依法撤銷。

但兩位曾長期擔任檢察官的律師給出了不同意見。

他們認為,檢察院黨組對李莉的任命可能隻是想明確李莉為副科級的級別。李莉不經區人大常委會任命也具有辦理案件的權限,因為檢察院可以自己任命助理檢察員,助理檢察員也具有辦理案件的權限。李莉在調入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的時候已經是一級檢察官,具有國家承認的檢察官等級,可以行使檢察權。